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价格干预 第3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价格干预 第3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稳定物价,做出进一步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199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价格法》执行的辅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1999年7月10日批准,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后,2006年2月21日曾做过一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第14条关于责令违法所得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如拒不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所得,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15条中将拒不退还列入重罚。而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这应该是从2007年“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操纵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所引发,2007年8月16日,“发改委”虽认定其性质,责令改正,之后却并未见深入调查后的依法处理。第二,具体规定了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的程序。

这里强调的“临时”,是因为《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月16日,国务院发改委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干预范围与干预手段。干预手段体现在提价申报与提价备案上。提价申报是指,有关企业必须在提价前10天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调价备案是指,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10%以上,需在调价24小时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国务院发改委强调,这项干预主要针对那些能对价格产生影响力的极少数大企业。“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企业实施提价申报,主要是对提价的理由进行审核。对市场占有率较高、交易量较大的零售商与批发商实施调价备案,只是监管调价,并保留干预的权力。政府只在认为提价理由不合理和提价幅度不合理的前提下才进行干预,并强调,实行临时干预的目的,乃是通过稳定市场,达到正常的市场调节,保障生产,保障经营。待需要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即宣布解除临时干预。

此次临时干预手段,其实从政策框架上,并未突破《价格法》。我国的《价格法》实际强调的是宏观市场调控基础上的价格合理,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关系,刺激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合理关系。《价格法》第30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比此条规定,可明确看到:政府的干预是谨慎的。首先,针对调控的只是对市场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企业;其次,无论申报还是备案,主要目的还是对不合理的涨价进行控制,而非冻结价格。

此次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中强化对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与出台临时干预方法,实际是对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的深化。其实在之前,政府已经依靠国家财政,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实施了不同层面的生活水准补贴;停止石油出口,为保证成品油价格稳定,加大对进口石油的补贴;对粮食出口不仅增收暂定关税,而且开始执行严格的配额许可证制度,目的其实都是为了保证在国际价格动荡中的整体社会稳定。

如果认真观察我国已经出台的一些重要法律,会发现行政法规往往是法律执行中宏观调控的保证。这次针对全球价格动荡出台的一系列各个层面的调控,说明我们尊重经济规律的市场调控手段越来越成熟。企业对于保证弱势人群的基本生活质量、保证社会整体安定应承担的责任应列入利润分配。这其实也是控制贫富差距、控制大企业可能出现的价格垄断、保障小企业利益、保证全民共同富裕的结构性建设尝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