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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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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题的成因

1.产权不明晰

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是各自拥有独立产权的经济主体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交换机制,社会的信用基础只能是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才能得以运行和延续。在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下,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同属一个所有者――国家,二者与国家都是委托――关系,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人,而不是有独立利益的产权主体,因此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约束的畸型信用关系,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的债,最终都推给政府承担。

2.信息不完全不对称

在金融市场上,资金的借贷受到交易双方信任程度的限制,如果双方缺乏了解即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则易产生信用风险: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扭曲信息或制造虚假信息,这必然影响契约的签定和交易的质量。资质差的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使银行在贷款决策、信贷管理上造成失误在贷款债权维护上造成极大的不利。同时由于资金借贷是一个过程,在债务还清之前这段时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会诱使借款人脱离监控,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增大资金运用的风险。

3.未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法律,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信用秩序,但由于失信惩罚机制没有及时建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而守信者遭殃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是对于政府隐性贷款,或由政府担保的贷款,如果到期不能及时归还,大多一拖了之,有关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失信责任得不到追究;二是制造虚假信息、违约逃债的企业得不到及时的惩罚,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三是债权人在维护合法债权的工作中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司法部门“执行难”这一顽症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4.地方保护主义危害信用环境

一些地方政府认为银行是中央“条条”管的企业,办得好不好与地方关系不大;而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问题、繁荣地方经济方面起重要作用,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故办得好不好与地方政府关系重大。因而个别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强烈要求银行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而筹资的政府行为与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行为却没有衔接起来。甚至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的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怂恿态度,在制定审批具体单位的改制方案时根本不按规定让债权金融机构参加,使金融机构大量贷款本息无法收回,两呆贷款比例居高不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银企债务纠纷和企业间债务问题时,经常干预司法部门执法,无形中助长了企业赖账、逃债的不良风气。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造成银企关系恶化、信用秩序混乱在一些地区呈加速蔓延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威胁地方经济和金融的稳健发展。

二、信用缺失的危害

1.信用缺失危害经济效率

信用交易是与现贷交易相对而言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受信者追求更大的利润,并进而活跃交易市场;当授信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信用风险产生。一是信用缺失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相互猜疑,极大地削弱了信用作为支持手段的功能。

商品交易和经济往来愈来愈倚重现金和实物资产,缩小了交易对象的选择范围,降低了资源配置效果。同时由于交易的效率降低,促使交易费用上升或交易周期延长,从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率,最终阻碍经济增长。二是信用缺失破坏了银企之间正常的信用交易,增加了银行经营成本。

银行投入大量时间对企业信用进行调查评估,加大了贷款成本,有时甚至因此而失去与优势企业合作的机会:一旦企业违约,势必增加银行诉讼成本、拍卖费、资产评估费用等用于处置资产的成本。

2.信用缺失危害资金供给与需求的规模

信用缺失使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造成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的政策效用大打折扣。一是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所需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因经营不稳定、企业负债率高、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信用较差;适合作抵押、质押的资产少,也很难取得担保;同时中小企业贷款经营成本高收益少,这使银行很难给予贷款;二是企业的信用缺失使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门槛难以降低,企业的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信用工具及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商业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业务,也难以应用;三是从现行的企业债券发行和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与办法来看,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的难度很大;借助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信用工具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也小。企业信用缺失,导致一些银行有充足的资金也不敢放贷,与此同时,不少有希望搞活的企业又因告贷无门、资金缺乏而白白错过一些市场机会,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银企双方的发展。

3.信用缺失危害地方信用环境

信用秩序混乱、信用关系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信用环境和地方投资环境。一是银行与企业的发展是相互联系、荣辱与共的,靠破银行之产来解脱国有企业,必将进一步破坏银企信用关系以及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使企业难以得到银行全方位服务和贷款支持,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二是外地企业减少与当地企业的交易行为,撤回或减少投资;当地企业向外寻找投资安全、资金回报率高的地方去投资,资金大量外流,从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三是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这种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必将加大引进外资的难度,提高吸引外资的成本,同时还会增加当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

三、加强和完善信用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秩序

加入WTO后的竞争对政府来说首先是环境的竞争,没有适宜的环境在未来的竞争中就会落伍。一是政府的基本定位应是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平台,制订实施有力的法律制度,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创造良好的宏观大环境;二是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应从直接操作物质生产转到建设和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确保金融生态环境上;三是建立政府部门与金

融部门的协调机制。要协商解决好政府隐性贷款问题,政府应组织落实还贷资金,盘活逾期贷款;四是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对于因政府失信造成的损失,由政府依法予以赔偿。

2.树立社会主义信用价值观

古人云,无信不立。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社会主义信用价值观的核心是相互尊重和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能够根据道德默契和道德情感体制制定交易契约和履行应有义务,交易双方不仅有法律约束,还有道德约束。一是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应首

先着眼于信用意识的培养,建立财产关系神圣不可侵犯意识。营造“讲信用为荣,不守信用为耻”的舆论环境,唤起全民信用意识;二是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要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任,必须牢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及融资活动。信用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将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以化解经营风险,重获生存和发

展的机会。

3.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制建设

我国的一些基本经济法律对信用关系规定的整体系统性还不强,一些已经实施的法律,存在某些条款界定含混,法律界限不清,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要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信用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所有涉及银行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坚持债权人主导原则,以确保银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明确失信法律责任,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即不但要对违约逃债的企业进行处罚,还要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受理立案上不作为和违法办案的问题,各级人大和人民法院要完善有关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查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这一难题,许多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建立“政策性的资金、法人化的管理、市场化的运作”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以解决其发展道路上的资金“瓶颈”问题。①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低,故我国应明确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设立由政府部门出资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政府除了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补偿资金,建立紧急补偿机制。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商业担保公司的发展。商业担保是指具有雄厚资本金、专业化管理队伍和水平的商业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向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使没有保证能力或保证不足的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③发展民间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互担保指由一些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担保协会,每个企业拿出一定的资金,形成类似于基金的互助金。这有利于将众多的中小企业中的优秀群体组建成联合担保共同体,以互助金作为保证,为其成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用担保。④建立信用辅助体系,设立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保险公司,对贷款担保机构进行再保险,以分散中介机构的担保风险;设立信用保险机制,为给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以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5.加快评估机制的建设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权威性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已有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的可信度较低,因此,必须加快评估机制的建设。①应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的作用,建立一个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或由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机构,全面负责全国企业

征信管理,具体实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等工作,以信息网络技术为载体即时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实现企业信用资料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②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建立能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商业化信用评估机构。政府可通过立法为信用中介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活动

提供法律支持,并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净化企业评信环境。⑧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现状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级理论和方法,形成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6.加大银行部门监督力度,促进企业的信用建设良好的信用是银企合作的前提,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银行部门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要信息,分析企业的信用发展状况,并针对企业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缺陷,协助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完善信用结构、提高偿债能力,杜绝逃废金融债务和骗贷等行为发生,从而增强银企间的信任度,建立新型的银企诚信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