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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学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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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十做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十的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因此,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我国下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本文力图从经济学的视角,较为全面地阐明“效率”、“公平”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科学内涵,以期准确把握我国新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及其历史必然性

[关键词]分配原则;效率与公平;历史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0-0053-04

一、我国收入分配原则及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发展与演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经济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相对应,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原则的认识也开始不断深化,并逐步加深了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关系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克服平均主义提高经济效率之后,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注重社会公平,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向。此后,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彻底克服平均主义的影响,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继续坚持这种观点,进一步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有效克服了传统平均主义对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党的十六大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同时,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力图通过注重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过程,弥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的不足。但在实践中,这种“效率与公平”相分离的收入分配指导思想,并没有阻止我国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恶化。那么,如何才能既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有效克服平均主义的影响,又能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指导思想应运而生,并开始逐渐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科学理念过渡。首先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然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最后,党的十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原则及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发展与演变表明,准确把握关于收入分配的原则,特别是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内在关系,对于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效率与公平”内涵、关系及抉择的经济学分析

(一)收入分配中的“效率”

所谓效率,在经济学上一般指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其实质是市场经济中的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如果经济运行中的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组合,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缺乏效率。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效率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对利益分配的调节,充分调动各种经济要素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获得最多的经济成果。充分发挥经济效率在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创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公平,指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与其提供的劳动或生产要素相当的收入。经济公平,强调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的对称性,是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判断标准。经济公平是经济效率的同义语,市场经济中按贡献分配经济公平原则,极大地刺激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社会公平,指在承认收入分配存在合理差距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不因社会成员在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其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

(三)收入分配中的“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是既相互对立、排斥,又相互依存、促进的矛盾统一体。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性,决定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必要性;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决定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可能性。“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指,既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着力解决收入差距较大问题。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客观上要求,把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收入差距过低,影响经济效率时,适度拉大收入差距,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在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经济效率时,适度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是要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社会公平,在有社会公平保障的经济体中提高经济效率。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四)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收入分配中实行“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根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彻底搞清楚效率与公平内在的对立统一逻辑关系。

我们在专著《调整个人收入差距与促进社会公平研究》中,借鉴拉弗曲线,提出了弓背形效率——公平曲线,用以表示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均衡关系,这里我们用基尼系数表示公平,具体如图所示:

1.在一定条件下,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带来经济效率提高的结果。如在y2-C线(效率-公平最大均衡线)以下,公平与效率转换线从左下向右上倾斜,效率与收入差距成正比,收入差距为y1时,经济效率为x1,当收入差距上升到y2时,经济效率增加为x2。

2.超出一定范围,收入差距的扩大,则可能带来经济效率下降的结果。如在y2-C线(效率-公平最大均衡线)以上,公平与效率转换线向左上弯曲,表明经济效率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发生逆转,转变为反比关系,这时当收入差距或不平等程度由y2扩大到y3,经济效率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从x2减少为x1。这时,如果社会要想提高效率,就要缩小收入差距,把收入差距y3降低到y2,这样才能把经济效率从x1提高到x2。

3.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一个最佳均衡区域,低于或高于最佳均衡区域,都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图y2-C线所示,此时,收入差距适中,经济效率最高。我们提出的效率与公平最优契合点,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实践中可以参照基尼系数来确定效率与公平最佳契合度,如根据国际经验,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比较合理,超出这一范围,效率与公平就出现失衡。

上述分析可见,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是矛盾的替代关系,即注重经济效率就可能防碍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平就可能妨碍经济效率。但是,如果超出一定范围,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就是一种相互统一和促进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为了获得经济效率,就必须缩小收入差距,增进社会公平。这是因为从根本上看,效率和公平互为前提,有效率的分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是公平分配的前提;而公平的分配,能调动各种要素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也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

因此,收入分配中能否做到“效率与公平”的正确结合,不仅直接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能否真正实现,而且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能否实现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目标。

(五)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抉择

公平与效率的抉择,历来是各个国家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都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收入分配政策有两个目标,一是要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要增进社会公平的程度。由于这两个目标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使收入分配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选择,似乎成为永远都破解不了的“哥德巴赫”难题。由于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公平与效率政策的抉择上,一般有“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和“二者兼顾”三种选择方案。

效率优先是新自由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理论上强调市场调节的重要性,反对国家对经济运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因此,在收入分配政策上,主张把效率放到优先位置,反对国家利用再分配政策实现收入均等化,认为这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损害。

公平优先一般是福利国家采取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在政府强有力的再分配政策干预下,推行社会福利事业,消除市场调节不良影响,把收入差距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是不分先后次序,同等看待公平与效率的收入分配政策,这种收入分配政策所采取的方法,是要在平等和效率两个政策目标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政策交替,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换取最大的公平。

在三种选择方案中,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可能是迄今为止最佳的收入分配政策选择,这种选择既保留了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又强调了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收入分配向“兼顾效率与公平”转变的历史必然性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局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重要价值,但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这个提法就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这个提法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忽视公平,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其次,这个提法对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定位不全面,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遵守公平的原则,如果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而不注重公平,由此形成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仅靠再分配是难以解决的;再次,这个提法意味着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扮演全能型的政府角色,改革开放后还想扮演经济型的政府,以取代企业家和相关职业群体的位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一个经济型政府职能定位的明确表述,这是它的局限性。

(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局限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矫正。虽然针对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法对转变观念,消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最终形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向,起到了重大推进作用。但从理论、实践和成效看,这种提法也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理论上存在片面性,否定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权衡性,认为二者不是原先人们设想的“trade off”关系,而是正反同向的交促互补关系,不利于全面认识和把握公平与效率内在的对立统一规律;二是实践上不好把握尺度。究竟怎样做才算是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如果不加注解,就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弄不好,会重走“回头路”,重新滑向平均主义的深渊;三是存在忽视效率的嫌疑。这是因为,这个提法中看不到效率,如果只强调更加注重公平,那么还注不注重效率?在这个提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四是对改革阻力估计不足,改革方案屡屡遭受抵制,改革成效不明显。这些都是它的局限性。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优越性

相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两种提法,“兼顾效率与公平”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第一,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在效率与公平内在矛盾统一关系基础之上,有利于准确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契合,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促进公平的实现;第二,兼顾效率与公平这种提法,把效率与公平放在同等重要地位,不偏不倚,既不偏重效率,也不偏重公平,在实践上非常清晰的明确了公平与效率的同等重要性,避免了实践中把握尺度偏差的可能性;第三,由于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在二者矛盾的方面就需要妥协,有利于达成一致,化阻力为动力,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按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是处于比较严重的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我们在前面提出的“弓背形弯曲的效率——公平曲线”也证明,效率与公平之间有一个最佳结合区域,低于或超出最佳结合点,对效率和公平都有不利的影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总体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上升趋势,1994年首次超过0.4临界点后,据国家统计局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2008年已达到0.491,另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61,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数据显示贫富差距的总体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缩小收入差距;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平均主义盛行,经济效率低下;改革开放后,实行效率优先的政策,忽视公平,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经济加快发展,但其结果导致收入差距过大,难以有效启动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按照党的十提出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改革思路,在有效率的经济体中促进社会公平,无疑是我国新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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