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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涉毒犯罪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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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9月17日,公安民警经过信息研判,在颜某的住处将吸毒成瘾的颜某抓获,后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查,在2015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颜某先后三次在其住处,与苏某一起吸食冰毒。之后,公安机关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颜某立案侦查。

【分歧】

本案中,颜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其因吸食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颜某自己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是一并发生的,存于同一违法事实中,密不可分,对吸毒行为的处罚系对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罚,故行政拘留应当折抵刑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是针对吸毒行为作出的,而刑罚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作出的,两种处罚的依据不同,处罚所针对的具体行为也不同,故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某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该违法行为进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将行政拘留的期间折抵到刑期中。这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肯定了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公平合理性。据此分析可知,在两种情况下,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是同一行为;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既不是同一行为,也没有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

其次,吸毒是指行为人通过吸食、注射等方式使进入自己体内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人员提供、工具、场所吸毒的行为。显然,虽然本案中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一并发生的,但并不是同一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可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并没有将行为人自己吸毒的行为包含在内。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吸食、注射的,处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颜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同时,自身也吸食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的是自身吸毒行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惩罚的是其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刑法评价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吸毒行为。因此,本案中行政拘留的期间是不能折抵到刑期当中的。

综上,在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是根据行为人容留的次数、人数、对象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考量的,而并不会因行为人自己吸毒而加重其刑罚。行政拘留折抵刑期是因为行政违法行为最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这体现的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如果对于不同种违法行为进行折抵刑期,则反而不利于体现刑法违法必究、罪责相当的原则。本案中,颜某确实存在吸毒行为,公安机关据此对其行政拘留,于法有据,如果仅仅因为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一并发生,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就将行政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不仅不能体现行政拘留的独立性与合法性,反而是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一种否定,难以体现公安机关对吸毒这一违法行为予以惩罚的当然性。刑法是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做到罪责相当,刑罚作用的发挥必须保证其正当性,不仅要考虑与其他种类惩罚的衔接,也必须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否则,不仅会损害其他法律的正当性,也有损自身的公正。

(作者单位: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