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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土耳其的乡村发展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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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土耳其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大致始于19世纪90年代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第二个时期始于1935年,以土耳其共和国初期颁布的《合作社法》为开端;最后一个时期即现阶段,以1969年新颁布的《合作社法》才开始。在最近阶段(1980年代),土耳其的合作社系统呈现出一种新理念,并投入各种新实践。独立于国家的合作社数量日益增多,并迈步走上了垂直化组织的发展道路。①其实,这种独立的合作社以前就存在,只是当时政府并不允许建立地区性或集中化的机构。新《合作社法》为独立于国家的合作社快速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多重目标的乡村发展合作社

在实践中,特别在农业经济领域出现了两种支配性的趋势:第一种趋势即相当一部分销售合作社专攻某种农产品或畜牧业,尤其是蔬菜和水果;第二种趋势的发展,即本文涉及的乡村发展合作社(Village Development Co-operative,简称VDC)。这些多目标的合作社不仅增加了农产品在当地――尤其是小村庄的供给,而且还增加了这些农产品的加工、制造品;换句话说,他们致力于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耕地产业。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主要活跃于各种产业项目,目标是农产品的加工、制造和仓储。

表1 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系统构成与统计数据(1976) 单位:个

说明:上“表一”显示,乡村发展合作社系统中基层合作社的总数较多,但其中只有402家活跃于商业运作,有103家合作社不能开始经营;它们尽管成立了,但无法获得足够的运营资金。至于其他大部分合作社,只能遗憾地说,它们在创建之初就遇到困难了。

作为多目标的合作社,乡村发展合作社与当地增长的农产品的加工、制造有关,直到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除此之外,他们还打算通过各种工农业设施,为村民创造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合作社的组织形态既可消除农业经济中的资金积累不足,也可缩减农民之间产品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差距。实现这些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村民的城镇迁徙。在过去不久的1960年代末,散布于社员中的这些诱因就已经产生了。如果农民在乡村建立合作社,并且定期转让资金股份,建立一种定额账户,就可以到国外去工作,尤其是欧洲。当然,这种诱因给出了一个解释:乡村发展合作社数目为什么如此之多。如果牢记发展农业经济中的一般障碍,缺乏这种合作社经济上的成功,就只能得到如下结论:

1.乡村发展合作社大部分创建于1965年,因为上述目标,农村经济中存在海外招工就业的可能性。然而,农民们把这些动机用到自己的活动中,一方面,把合作社看成获得海外工作机会的招聘机构,另一方面,还不利于这个多目标合作社自身工作。在经历了6-7年的消极考察后,官方的计划办公室(the planning office)终于放弃了这个诱因系统。

2.负责官员不能将这些乡村合作社的政治、经济目标有效地阐释给农民,他们所做的只是解释自己的配额-招聘机制。

3.这些乡村发展合作社一经建立,就立即明确尝试实现上述工业工程,而这些工程需要特殊的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还有股本和经营资金。

4.合作社成员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不断。

5.成员-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难以确立在有活力的基础上。

6.创建合作社的当地区域经济潜力并非现实有利,其最重要的目标是海外工作招聘。

7.股本金不足以有效开展业务工作。

8.当地资金积累不足,并缺乏政府资助。

根据上述合作社失败的一些原因,笔者可以推断出:乡村发展合作社(VDC)想在农业领域贯彻不同的政治发展任务是不切实际的,它只是合作社事务的一种类型;而上述不同的政治发展任务是需要不同且合适的方法来实现的。

三、乡村发展合作社的成功条件

即使如此,就土耳其的合作社系统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乡村发展合作社的组织发展还是成功的。因为正是通过乡村发展合作社,第一批垂直结构组织才得以实现跨区域或中心化的水准。高级(顶级)合作社成功扮演了政府及某些权威部门“压力集团”的角色。渐渐地,国家被迫给予基层合作社的产业项目以资金支持,有的是低利息率、长期借贷给他们钱,特殊情况干脆捐钱。能够既不受政府支配又可以得到这些支持,只有通过垂直组织才有可能,否则,这种成果将无法实现。

乡村发展合作社成功的另一理由是,一开始就坚持独立于国家。只有会员大会才可以决定董事会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允许或不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派任命。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并不像土耳其传统的销售、信用合作社一样,由国家控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乡村发展合作社正在获得社员和管理层的一致认可并致力于有效的经营管理。尽管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大量的组织中为数不多,但它们已经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了。

作为农村区域发展的一种合作社模型,笔者认为,在某种条件下,这种组织形式是非常有利、相当可行的。原则上,这需要预先假定三个附件条件。

(一)基层合作社的相关产业项目,应由区域性协会组织来实现。

因为就技术和商业技能而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土耳其的管理水平尤其缺乏训练。从品质上讲,乡村发展合作社初创的管理不善,不仅导致合作社的实务部门(合作社企业),甚至包括其已建或正在建立的工厂都非常难于管理。如上所述,将目标锁定在农村地区,发现有经验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并借以促进农业产业,已成为最根本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区域组织(协会)能更适应于新设施的维护、建言及控制。首先,这些协会机构大部门建在城镇,那里它们能更容易找到完成任务要求的合格人员。其次,维护、顾问、控制甚至会计成本都可由合作社成员分担而得以减少。此外,因与合作社相关,聘请合格经验的人力成本应该由它们承担。

协会的耕作-产业项目,应因地制宜选在特别有利的当地开建,而不是在每一个乡村。所以更现实的方法是,首先在小范围建立生产设施,然后在更大的经营圈推广。同时,协会可以接管商业管理和机构任务,基层合作社可以加强生产、营销、包装及储存。只有在这样(分工协作)的条件下,土耳其的乡村发展合作社才可以得到高利润与高产率。当然,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如下理由:国家可以一种非常有利的方式(如30%的信用贷款,70%的捐赠),为合作社的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迄今为止,这个合作社模型如因内部缺陷而导致失败,将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方面,合作社系统在公众面前失去其重要性;另一方面,政府预算会增添负担,从纳税者的角度看,这就意味着,其他经济领域会因此面临严重不利。

(二)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垂直组织从最开始被视为成功所在。

即使如此,人们可以观察到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国家将主要的资金支持给了基层合作社,因此,国家必须评估大量项目并且监测它们的资金运用。在发展阶段,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这个事实相当宝贵且影响深远。另外,与在原始基础上创造出的顶级(高级)机构相比,乡村发展合作社呈现出若干矛盾之处。国家只有根据这些差别,给予这些在顶层机构帮助下建立的乡村发展合作社以资金、控制和照顾,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可以得到协同。基本上,顶层机构承担了乡村合作社的发展责任。

自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私有经济表现出了相当的偏爱。这种支持私人企业的经济政策并不由国家直接控制,而是通过私有经济领域中高级协会的银行和会所来控制的。由此可见,国家和乡村发展合作社协会应直接认同它们有关促进基层合作社或社员发展任务之间的关系。

(三)三角利益链是促进乡村发展合作社模型成功的第三条件。

国家和合作社之间的传统关系不仅强化了合作社的官僚化和政府影响,甚至使它们不独立了。据有关土耳其合作社实践的研究,人们可以建立一种三角利益理论。

在一个合作社事务中,有三层利益来自政府的赞助:首先,社员们希望实现来自合作社的某个优势,这在整个合作社专家中总所周知。第二,国家资助的合作社管理由国家本身决定。换句话说,合作社的经理是国家直接任命的,董事会由国家间接任命。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只有履行官方的决定才可以获取利益。同时,管理层必须牢记社员的促进任务。然而,从政府部门看来,管理层是对国家负责的,因为经理薪酬由国家支付。可考虑到社员的利益,提供管理职位不仅增加了会员营销和公司机关之间的营销量,还获得了社会威望和稳定工作。因此,管理利益可以从社员和政府两方面来分析。第三,政府更感兴趣于合作社的政治和经济原因。社员大会所作决定在实施之前必须得到政府的同意,经理只有政府可以任命和付薪酬,所以,政府对合作社具有完全的影响力。经济利益――农业经济处在合作社的控制下;政治利益――通过国家的经济政策影响社员的言论。这些是依赖于国家的合作社官僚化的最重要原因。

合作社内部的这种三角利益不断创造冲突并使官僚化趋势得以增长,导致合作社系统的重要性在社员甚至公众眼里基本丧失。因为从最初独创起,乡村发展合作社仅建立在作为村民的农民个人意愿基础上,国家是不能根据自身利益加以干涉的。社员大会能在没有官方干扰下做出决定。土耳其的这种合作社系统不可能仅仅通过社员的自发,实现垂直机构达到一个拥有40个区域性组织的顶级合作社水平。除了海外招聘工作的任务之外,农民们至今都明白,合作社系统非常合适他们自己的经济发展。合作社企业的赞助社员的利益发挥主导作用,因为这些社员享有决定权。①

四、经验与启示

土耳其的乡村发展合作社实际上已表明,在农村地区,即便没有政府帮助,合作社系统也可以建立起来。当然,模型中存在的某种空白是其成功的障碍。除此之外,还可从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实际经验中得到如下结论:

(一)在初始阶段的整个组织工作中,政府不应该干扰合作社的管理;但在发展中国家,合作社需要某种方式的支持,如资金、培训和监管。这些应该只有通过顶层合作社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才能实现;从长远看,合作社能从中获益颇丰。

合作社首先意识到,唯有在整个组织的帮助下他们才能有效管理。因为缺乏政府和顶层机构之间的合作,合作社经营的利益极点会减少为两个。合作社经营中利益的一头――管理层,尝试将自身与社员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当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利益――利益三角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会放弃试图影响顶层合作社并由此追逐自身的政治目标。

在土耳其真有这么一个例子,官方机构试图诱使整个合作社组织服从自己的政治方向。乡村发展合作社的顶层机构恰好准备充分利用国家为基层合作社提供的好处,比如项目资金、农业器具的进口执照等。但是,这就意味着在政治、经济上,它将与政府部门紧密相连。基于此,管理控制尤其是区域性协会和顶层机构,必须取得来自社员的重大支持。因为,一般社员预知协会活动信息十分有限。同时,政府部门为自己的利益,开发这些信息缺口并且忽略了合作社的监管,而在法律上,这是政府的工作。

这种实践的后果是,又一个顶级机构得以创立。这个组织由许多乡村发展合作社加入,因此,乡村发展合作社被分散到两个顶级机构之中,被迫丧失掉“压力集团”的重要性。这两个机构并没有在市场上为推广会员而相互竞争,却为得到政府提供的好处大行其道。

基本上,这两个顶级机构代表了土耳其两大政党的不同政治观点。人们由此得出结论:基层合作社和它们的社员不应期望服从于政府,而应从他们独立于政府的组织中得到发展。

(二)尽管已结成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乡村发展合作社还是依赖于作为市场力量的私人公司。这种依赖情形只有通过乡村发展合作社中有效的垂直组织才能消除;惟其如此,基层合作社才能提升其竞争力。然而,这种假定的前提是,有效的管理监督及区域性组织的持续形成,以至于社员利益可以在紧密的合作社框架中得以保护,同时国家反对。

从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实践中得出,顶级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假定的合作需要采取以下方式来实现:a)为了提升农村地区的合作社系统,国家可以在年度预算里安排一定资金去聘请合格的经理人员。b)为了资助合作社,必须由一些但非个别支配性的省份共同参与建立一家合作银行。c)由协会花钱管理的基层合作社,使用国家的资金扶持,必须接受自身社员、合适的政府部门和合作银行的定期监督。d)基于私有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经费,一部分出自合作社本身,一部分出自用于这一目的的政府资金。

土耳其是继中国、美国、印度和巴西之后的全球第五大蔬菜和水果生产国,每年出口鲜果蔬菜达20亿美元。近年来土政府大力推动农业结构性转变,农业较其他领域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而乡村发展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给农业和相关工业提供支持,土政府还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政策措施。以种植业为例,政府为生产者提供的支持囊括从备耕到播种、从收获到加工、贮存、包装等各个阶段。以质量、安全、效益和农村发展为基点,政府向农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解决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购置农机具,修建滴灌和喷灌设备,鼓励人们从事农产品的加工、贮存和包装等项目,政府决定提供50%的贷款补贴。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土政府已向1800个乡村发展合作社项目提供了15.51亿里拉优惠贷款,合作社(VDC)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使生产者有效组织起来,推进了农工一体化,减少了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增强了生产者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地位和对国家农业政策的影响力,加快了农村发展,因而受到国家重视和扶持。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的历史并不遥远,它作为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一环,已经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这种以政府农业发展项目为支撑点的政策措施,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疑是一种难得的经验和借鉴。而土耳其乡村发展合作社成长的历史轨迹,即初由政府项目扶持、并逐步走向市场化独立发展道路,当为我国农业政策转型和农业结构转变过程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来一缕缕清新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单位:刘纪荣(1968-) 男,南开大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专职研究员、合作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合作经济史和乡村社会史研究;程婧涵(1991-) 女,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