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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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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人是寿险营销的主要手段。现行的个人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美国、日本的个人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个人人的发展方向可以是将个人人转变为保险公司员工、中介机构的员工或者引导部分精英人注册为个人人。

关键词:个人保险人制度;缺陷;发展方向

一、我国保险人制度的主要缺陷

从1992到2010,个人人制度对于寿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具体说来,个人人制度不仅极大的促进了寿险保费的发展,还解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为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在金融行业的地位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个人保险制度却使保险人成为了现代社会的边缘人。销售保障的人没有基本保障,即使西装笔挺社会地位却无异于传销,使得个人人的大量流失成为了一种必然。具体来说,保险人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一)保险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像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一个人。这就规定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和关系。实际中,保险公司对于人的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员工,每日必须要参加展会等一系列活动,但对于保险人的待遇却与员工相差甚远,不仅没有底薪的保障,连基本的五险一金这种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也没有,人的职业忠诚度和社会认同度大大降低。

(二)保险人的佣金提取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佣金结构不合理。一方面,佣金的提取多是前高后低。即首期保费提取的佣金很高,续期保费逐年递减。这就无形当中刺激了人不断开展业务量,却不重视原有客户的维持与服务,造成了投保人常常感到“投保时热情似火,签单后冷若冰山”。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与人的委托模式中,人并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即使人在展业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和投保人联合骗保等行为,保险公司也难以控制。换句话说,没有有效的约束体制使得人以最大诚信原则来推销保单。这一恶果最终只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三)税收制度的不利

法律上对于个人人的认定相当于个体户,保险人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这种税收制度并没有考虑人的展业成本,而且,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讲,其收入偏低,两税并缴,无异使他们原本就不乐观的经济状况变得更糟糕。

二、美国、日本的个人制度的简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人制度的出色之处在于对于保险人素质的高度重视,特别强调对于保险人的培训。具体来说,美国培训体系包括:学院培训体系、保险公司或者雇主培训体系、专门组织培训体系。以学院培训体系为例。在美国,有很多专门的职业院校或者大学提供对保险人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不仅包括保险专业知识,还涉及经济学、法学、心理学、营销学等各个相关学科。使得保险人能拥有多方面的知识。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人。

日本在保险发展之初,也曾大量的依赖个人人制度开展业务,随着国民保险需求的增加,原有的个人制度存在的骗保、续保率低下、服务低下等问题日益显现。1974-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率先对营销制度和营销员的工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此次修改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公司在正式与营销员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后再成为雇佣关系的职员。在这种制度之下,人的佣金结构也得到了改善,例如,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工资体系主要构成如下:以月薪工资为主,此外有奖金和退休金。月薪的基本构成为: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成绩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准固定工资是指根据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保证支付的工资额;浮动工资是根据营销员每月的营销成绩支付的工资。这样的佣金体制将激励机制与个人保障相结合,加强了人的归属感,进而提高了社会认同感。

三、我国个人人制度的发展方向

由美国和日本的成功案例,笔者试以为,我国个人人的发展方向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将个人人转变为保险公司员工

员工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三大问题。其一是增加了对于个人人的社会保障,从而增强了其归属感,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其二是减轻了个人人的税收负担,个人人转为员工之后,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其三是提高了保险人的社会认同度。

(二)转变为中介机构的员工

目前的个人制度存在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的很多矛盾。一方面,个人人由于力量小、素质差,人的薪酬很大程度上由保险公司决定,人缺乏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兜售保障,自己却缺乏保障。这两大矛盾都可以通过转为中介机构的形式来解决。以泛华为例,泛华将零散的个人集中到旗下,从人的利益考虑,运用集团的力量与保险公司商讨薪酬,并提供对于人理赔等方面的后续服务。这种“人之家”的成功定位不仅扭转了人的弱势地位。也为自身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三)引导部分精英人注册为个人人

具体模式及考核方法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进一步的,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人可以视同个体工商户对待,由保监会参照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对于个人人能否多家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可以采取考核制度。通过一定程度的考试以及从业年数,续保率、保费收入等一系列的指标加以规定。

四、结束语

尽管笔者在此提出四种发展方向,但在现在情况之下,实现完全的改变仍然需要很长时间。然而,基于现有个人制度的的根本缺陷,制度的改变不可逆转。因此,对于长期个人人制度的长期发展方向的研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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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玉梅,宿淑玲,日本的寿险营销员制度及其对我国寿险人制度的借鉴意义[J],现代日本经济,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