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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领域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我国2004年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符合浙江省实际的条例十分迫切。为此,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并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成为难题
有关方面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淘汰或废弃的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器产品近4000万台,年淘汰手机近亿部,未来几年我国将进入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高峰期。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我省固体废弃物拆解污染主要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台州市路桥区的拆解业是电子废弃物污染一个典型。路桥区的拆解业从以前的散户拆解逐渐发展起来,随着规模的不断增大,当地政府在峰江组织建立了金属再生工业基地,逐步引导实行定点拆解、归场拆解,现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原材料加工、回收、销售、再制造等环节紧密的产业链。
据路桥区环保局反映,目前,该区经过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利用固体废物单位32家,主要从事进口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2005年加工利用进口固废大约140吨,实现销售收入61亿元。园区内的拆解企业相对比较规范,也便于管理。但园区外的散户拆解污染现象就比较严重,峰江街道、螺洋街道、新桥镇等地拆解户有3000多户,主要拆解电线电缆、废电机、废变压器、电路板、废塑料等。拆解场地是村里的临时用地、门前屋后、良田、老宅基地等,拆解的固体废物随处堆放,拆解中产生的废料乱焚烧或直接倾倒河塘、道路两侧及田地,对空气、水、土造成了严重污染。
规范拆解业势在必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单位或者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报废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电子废物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者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等电子废弃物的活动。”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仅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作了一条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设计一个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还有委员认为,电子产品的淘汰很快,为及时有效处理被淘汰电子产品,建议建立社会机制,强调社会群众的配合。
在草案修改调研过程中,有的人认为,条例中应增加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内容,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家电生产企业、进口商承担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义务;财政拨款单位,须将废旧电子产品无偿交给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产生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产品制造者应承担处置费用。
对于我省的固体废弃物拆解业如何规范问题,有的地方提出,从事固体废物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解场内拆解,违者依法给予处罚。还有意见进一步提出,由于目前对散户拆解予以清理和取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事固体废物的拆解,应当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设置行政许可的精神和规定,通过事前控制,来治理和防治是有效的节约成本的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钱从哪里来?
农村生活垃圾量大面广,是影响我省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难题。
我省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规定呢?草案第十条规定,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等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调研时,有人认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可实行“户收集、村集中、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村民将生活垃圾投放于指定的垃圾收集设施,村民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垃圾收集运送到垃圾集中存放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处置。
事实上,这种模式现已在宁波、嘉兴部分地方实施,实际效果良好。但也有人认为,现在实施这种模式的地方都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对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执行。
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如何解决。我省经济发展总体上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省内各市、县经济发展也很不平衡,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和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因此还不具备建立产业化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场机制条件,需要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绝大部分人认为,当前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支持和财政补贴是合适的。但也有意见认为,在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有能力补助或支持,即使财政不予补助或支持,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农民比较富裕,资金也有保障;而在欠发达地区,农民比较贫困,财政也同样困难,因此实施的难度大。
由于草案处于调研修改阶段,条例最终将如何规定,仍有待时日。
土壤保护引起关注
土壤是各种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内,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性难题。
我省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在一些地区业已显现,如我国科研机构在台州峰江土壤检测到二恶英污染,其污染影响范围估计达几十平方公里。这是我国科研机构首次在国内检测到土壤二恶英污染。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曾经对长兴县蓄电池企业最为集中的煤山镇进行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结果显示,长兴县煤山镇一带土壤的重金属镉、铅含量已超过国家标准,而其污染源就是蓄电池。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57亩,矿产、能源资源也比较贫乏,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土壤的保护更为迫切。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草案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土地开发利用者的责任。但在调研过程中。有的人认为,污染土壤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责任,并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调整。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必须与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也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由土地开发利用者承担清理和处置责任,有些清理和处置费用很高,这让开发利用者承担不合理,也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应规定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
还有的意见认为,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限制,确需开发利用的,必须经过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的论证。为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这类场地应当限于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强调,土壤污染防治应当明确以预防为主,并从防与治两个方面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