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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视角下的垄断与中国反垄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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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形态,具有与传统工业经济不同的特征和运行规律,在垄断的形成机制及其垄断绩效方面,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一、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成因分析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导致垄断形成的主要因素有3个方面。

第一,由网络外部性所引致的正反馈效应,对企业间的竞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赢家通吃和标准争夺的现象非常普遍,各产品市场不同程度的垄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且这些市场都具有较高的行业集中度。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它可看作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的用户越多,该产品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该网络,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急剧提高,垄断性迅速增强,甚至形成独家垄断型市场结构。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系统”产品互补组件之间的兼容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用户基础)的大小,从而影响用户对该网络产品的采用和市场地位。如果市场上只存在单一标准,或者存在多个标准但这些标准之间可以兼容,那么厂商和消费者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如果存在多个标准而且它们之间不兼容,那么一旦一种产品或技术采取优先策略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效应和正反馈作用下,它就可以获得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整个市场,而输家则血本无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获取垄断地位,围绕技术或产品标准的确立展开激烈竞争。谁首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标准,成为市场所接受的领先技术,谁也就赢得了进一步控制市场的资本和条件。

第二,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还体现在企业对其消费者群体的锁定上,企业通过不断强化消费者的转移成本使得消费者在某种状态下出现锁定,很难转移到其他产品上。当用户转移到其他品牌的效用小于或者等于其转移成本时,该用户就被锁定,顾客锁定的本质在于用户将来的选择将受到目前选择的限制。例如用户在计算机上一直安装的Windows系统,在其系统升级时将优先选择Windows的系列产品,而购买新软件时也会优先考虑Microsoft的产品,因为在使用过相当长的时期后,许多用户已经形成心理依赖,转移成本将非常高,超过对其他品牌的预期满意度。垄断厂商通过对顾客实施锁定策略和手段,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第三,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者往往通过产品差别化来增加其产品的不可替代性,牟取市场控制力,侵占消费者剩余,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这是因为产品的差异化建立了一个固定的客户群,他们对差异化的产品有某种特别的偏好,因此他们不会轻易选择同类产品中的其他产品作为替代。这样就使得实行差异化的企业拥有了对这些客户的定价权利,也就拥有了一定的市场势力。这种支配力会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价格。虽然提价限制了需求,但价格高于平均成本会使利润增加,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产品会趋向于垄断化:它们会比边际成本高,而且产量是受限制的。

不仅如此,企业还通过定价的差别化来迎合不同消费者的偏好,进一步侵占消费者剩余。网络经济下的厂商通常根据顾客的价值取向,而不是生产成本来为数字产品定价。一般情况下,企业很少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差异化后的产品,尤其是纵向差异化后的产品价格,它并不反映生产和交易的成本,这就意味着企业对于同类的产品将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顾客出售。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竞争性市场对某种产品应提供一个相同的价格,而不考虑客户对产品的评价,但差别定价却利用客户对产品评价的差异来进行差别定价,从而对价格敏感的顾客索取较低的价格,对价格不敏感的顾客索取较高的价格。

第四,市场临界规模及其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指新竞争者必须承担而那些现有厂商却不必承担的成本。由于网络外部性效应的存在,大网络的价值大于小网络的价值,只有当企业达到某一个特定规模时,才能成功进入市场,正反馈才能发生作用。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临界规模便构成新厂商进入市场的一大壁垒。同时,首先进入市场的企业也可能通过采取一体化和控制销售渠道等措施,构筑一定的策略性进入壁垒形成对市场的垄断。正如罗伯利・利坦、卡尔夏皮罗所指出的,“一个利用网络外部效应――这是一种完全合法的手段――而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已被牢牢锁定于使用现有产品和服务的众多顾客来阻止新竞争者和新技术的挑战。因此,在高科技市场中。新竞争者面临的进入壁垒可能相当高”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信息产品市场上,技术的先人者利用天然优势构筑起后来者进入市场的巨大障碍。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效率分析

在工业经济时代,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减弱。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即使拥有垄断地位的厂商却仍然有很强的创新动力。这是因为,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是通过技术创新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它的形成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为取得在信息技术升级换代方面的优势和获得标准产品地位而进行的竞争。

(一)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垄断是一种竞争性垄断,具有暂时性和易变性

网络经济下,垄断模式的形成不是基于限产提价等垄断行为,而是基于技术创新和技术竞争:即使靠技术优势暂时抢占了市场份额,一旦技术创新停滞了,这种优势就很快丧失掉。现有厂商可能拥有优越的市场地位,但同样要面对激烈的竞争,这迫使他们不能完全实行垄断定价。同时,网络经济下除了技术以外,并不存在其他进入壁垒。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小企业提供了迅速发展并与垄断大企业在某些领域相抗衡的机会。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不得不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不断改善产品的品质。可见,垄断企业的存在并没有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反而加大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使垄断厂商时时刻刻受到现实和潜在竞争的威胁。“市场的开放度越高,竞争就越激烈,技术创新的速度也就越快,所形成的行业垄断性就越强,集中度也就越高;而垄断性越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反而越激烈。”因为占据了垄断地位后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是竞争最强有力的激励。

(二)网络经济下形成的垄断有利于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提高

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完全竞

争的市场结构是最理想的市场结构,它通过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处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垄断最大的危害就在于它通过限制产量,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之上,从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因此垄断高价就意味着一部分社会资源被闲置而没有被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然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一个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尽可能地遵循三级价格歧视群体定价原则,以便能够做出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和价格决策。垄断者倾向于使其产量尽可能地增大满足所有的市场需求的限度,以获取最大规模的网络效应,并向所有消费者按照最后一个边际消费者的保留价格确定产品的售价。因此,生产者没有通过限制产量来提高价格的动机,因为一旦生产者缩减产量,其产品的网络规模就会变小,这会被消费者发现,他们的支付意愿会降低,需求曲线会左移,生产者的利润变小。同样,垄断者也没有限产提价的能力。一家企业能够限制产量并提高价格,必须是以它不会面临竞争威胁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对产量的限制只可能发生在企业完全地拥有市场支配力之后。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从来不是完全的。竞争的威胁使得网络经济下的在位企业不敢贸然提价。像IBM、微软等许多信息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了进入市场推广自己的产品,尽快确立该产品在用户心中的认知度,在面临网络效应及锁定效应的情况下,第一步往往是推出免费试用产品或采取低价产品策略。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者选择过高的垄断价格和过低的垄断产量,把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利润,造成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却表现为:向消费者不断提供性能更高、价格更低的产品。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竞争性垄断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进步,而垄断的市场结构由于能够通过合谋、掠夺性定价,纵向限制或合并等手段获得高额利润,从而使企业没有动力投入资本去进行研发和创新。而熊彼特则认为:垄断企业具有优越的生产方法和较高的生产效率与组织效率。而且大企业有能力承担创新的风险,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可以成为创新的激励机制;大企业对利润进而对创新的追求增进了竞争,竞争必然走向垄断。企业家利润中包含着的垄断收益是“颁给成功革新者的奖金”。熊彼特认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引起的经济增长能实现消费者长期福利最大化。厂商垄断不能单方面看作静态低效率,而应将垄断利润看作时对创新的短暂回报。熊彼特强调,如果厂商希望得到投资回报,竞争必定是不完全的。技术创新条件下,市场具有连续的暂时的垄断的特征。一个技术创新使前面的创新会过时,潜在竞争的威胁促使在位厂商必须不断地进行研究开发,因此潜在竞争是从事研究开发的重要刺激物。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生产同类信息技术产品的企业数量虽然有一个或几个技术领先者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但由于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是自由的、无障碍的,还存在着一些潜在进入者。“虽然垄断的态势已经形成,不过谁能占据寡头和垄断的位置的不确定性非常大,高度的竞争特别是技术创新可能随时导致这个位置被人置换,即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上的垄断位置的置换率非常高。”因此,以技术创新为主的市场竞争的加剧、众多的潜在的竞争者、高的“置换率”,使垄断厂商自身有了足够的新激励去开展研发活动,时刻保持创新的势头。正是网络经济下这种新型的市场结构,决定了网络经济下企业的创新行为,这也说明这种竞争性垄断结构是有效率的,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而且,只有大企业才有足够的实力提供研发的巨额投入,也只有大企业能够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而在高度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垄断结构又可以把企业规模做大,为技术创新提供人力和财力的支持。可见,网络经济下的企业必须把生存的立足点放在技术创新上,不仅要以其它厂商为竞争对手进行产品的创新,而且更要以自己为竞争对手,进行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垄断不仅没有抵制技术进步,反而在更激烈的竞争中加速了产业进步。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每一项新技术都是对现在技术的一种改进和完善。新技术的出现缩短了原有技术的生命周期,可能会使原来的一部分投资不能收回。因而打击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结果就没有人愿意在创新活动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因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创新活动不足的现象。从厂商的角度看,不到原有的巨大沉没成本收回之前,厂商是不愿意推广新技术的。

(四)网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竞争性垄断结构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传统工业经济下,产出是物质变量的函数,由于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导致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规模经济。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遇到成本递增的约束。在网络经济下,由于企业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共享性和技术扩散的正反馈机制,这就使得信息技术产品存在特殊的成本结构。前期的研发投入相当大,而新产品一旦开发出来,再生产第二件产品的成本却很低。而且信息技术产品没有资源稀缺的约束使得生产它们的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趋于零,规模经济的区间无限大。同时信息技术标准之间的兼容性,使得在同一种技术平台上,可以开发数种信息产品,这就使得网络经济下更易实现范围经济。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政府反垄断政策分析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就在于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因为竞争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竞争过程往往会引起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导致个别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正如特纳所说,垄断和竞争同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不含垄断因素的竞争和不带竞争因素的垄断从来就是不存在的。市场结构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动态变化的过程,竞争的作用必然导致市场结构向垄断的转化。在正确认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新特征的前提下,就必须及时调整我国的反垄断政策。

(一)在反垄断目标上,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有效协调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是决定企业命运的最重要因素。企业的创新激励不仅取决于市场竞争压力,而且还取决于获取创新投资收益的独占性。如果竞争过强,企业创新投资回报的独占性会降低,因此会降低企业投资于研发创新的激励。在研发创新具有溢出效应时,专利等制度安排就能够缓解技术创新的搭便车现象,提高企业的投资于研发创新的激励,同时又促进创新成果向社会扩散。但这种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权利,却可能会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因此各国专利体制通常都设定一个合理的时期,在过期

之后专利成果可以被社会所分享。现代反垄断法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的市场垄断地位,但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依照知识产权法获得的垄断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知识产权是同样是一种垄断权,权利人如果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过度的影响,滥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贸易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是通过促进竞争以实现静态效率,也就是在现有技术给定的情况下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创新,实现动态效率。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互补的关系。在快速技术创新的高科技行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用专利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尤其是利用专利打击潜在竞争对手。随着中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因此,中国在促进自主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将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反垄断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为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又防止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权。

(二)在反垄断的指向上,注重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范围的垄断性竞争

由于垄断结构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结果,如果反对垄断结构。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抑制,整个经济也就失去了增长的源泉。因此反垄断法的锋芒就不应该指向垄断结构。资源优化配置的垄断机制是就垄断结构而言的。一般说来,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也不是任何可能的关系都没有。垄断行为作为滥用市场势力以谋求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的一系列活动,既可以产生于垄断结构,也可以产生竞争结构。因为垄断行为对资源配置具有劣化作用,所以应该成为反垄断法的指向。

美国早期的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制企业是否具有来源于垄断的市场结构的“市场力量”本身。这种做法表面上是维护竞争,实际上是对正常竞争的最大打击和抑制,因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市场份额的竞争,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正是具有竞争力的表现。因为有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去裁抑它,就像美国学者所评论的,无疑于“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子上去。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首先是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时代,只有大型企业集团才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不是规模过大,而是集中度过低,规模过小的问题。我国产业组织政策应侧重于支持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在更大规模、更深层次上参与全球的垄断性竞争。其次,在网络经济时代要注重企业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协调,推动企业与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建立学习型战略联盟。一方面,为了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范围的竞争;另一方面,更应该注重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实现广泛的产业分工协作。

在我国,垄断行为非常普遍、如竞争性行业的价格联盟,自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价外收费、强制搭售等以及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因此,我国反垄断应该侧重以行政垄断为主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

(三)在反垄断的方式上,建立新的垄断衡量指标体系,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反垄断法的执行效率。

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产品市场结构本身就是寡头垄断型或独占型,判断垄断程度及其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不再是市场结构,而是企业行为。因此,工业经济条件下基于市场结构角度提出的衡量垄断的指标,其应用价值大为降低。而对行为垄断的判定至今还缺少明确的判定指标,虽然传统反垄断法存在一些判定企业滥施垄断行为的衡量方式,如对捆绑销售、差别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等的判罚,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这些行为的垄断性质及其合理性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需要根据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新特点和反垄断的现实需要,创设新的垄断衡量指标。在通过反垄断法限制支配性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过程中,复杂的反垄断实施司法程序使即便可以进行诉前请求的快速处理以及加速调查和审理,也常常比技术、市场的不断变化慢半拍。这就产生了“技术时间”和“司法时间”之间的脱节问题。为此,需要改革和创新反垄断司法执行程序,尽可能克服“技术时间”与“司法时间”之间的脱节,提高反垄断执行的效率。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与配置,而网络经济超越了空间限制,在全球空间内实现了信息的传递和运作,把国内和国际市场融为一体,使其呈现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必须与保护知识产权和发展大型跨国企业相协调,做到既保护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能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更加注重国家的战略利益,采取更加灵活的反垄断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全球范围的垄断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