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说法家对法治的三大影响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说法家对法治的三大影响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这种法治思想为实现君主集权的治理方略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进行重新的梳理与解读对现代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法家;治国;好利恶害;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历史的进化论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摒弃了“礼治”和“德治”,力主“法治”,他们的法治思想影响深远。法家的法治思想不仅对实现君主集权的封建统治提供了新理论,而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家以法治为思想核心,以变法为主要手段,以君主集权为主要目的。法家思想在秦代达到顶峰,并且法家在当时的特殊的社会历史时期提出的法治思想,还是具有一定开创性意义的。法家在如何明法、如何实现“法、术、势”、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实现变法等法治思想上有精彩的论述,本文将主要选取三个方面谈谈法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一、人性恶的犯罪预防论

对于人性问题的讨论,历来争论颇多。法家在人性观点上明确提出了“好利恶害”的人性本恶的理论。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是追逐利益,规避危难,并且自私自利的。如:

管子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1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而况无父子之泽乎。3”又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4

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 ,法家主张的人性观点认为人性是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而人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生存和自身的利益,人会自然的追求富贵、规避危害,这是人的天性和本性。

面对这样的人性,商鞅提出 “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5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6法家从人的好利性看到了统治的侧重。因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7,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儒家讲的仁义道德是无济于事的,只有依靠法治和赏罚的方式才能有效的扼制人本性中的“恶”,使人们不敢做坏事,实现统治的目的。

所以,法家提倡的“好利恶害”或者“趋利避害”的人性本恶理论,实际是为他们提倡法治,提倡重刑提供了人性上的依据。因为,在法家看来,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好利恶害”的本性驱使,而这种本性是无法改变的。那么,要预防人们的犯罪行为,就要从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来考虑。既然,刑罚是人们所害怕的,那么只要是对轻的犯罪行为也采取重的刑罚,就可以起到扼制人们犯罪行为的目的。所以要使人们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处以重的惩罚,这样人们就会处于利害得失的考量而不犯罪,从而最终实现人们不犯罪的理想。由此可见,法家提倡“以法治国”,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底线,限制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

在重刑方面,商鞅就明确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8的观点,认为执法必须要狠。韩非也认为“重其刑罚以禁奸邪”9。法家认为,重刑是减少人们犯罪的有效方法,甚至认为是唯一方法。针对法家的“重刑”论,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时显群著的《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中对法家的“重刑”论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引用高鸿钧先生在《中国法史学精粹(2001—2003年卷)》中的观点说明,重刑并不是中国古代所独有的,因此在考量法家“重刑”论的时候必须结合当时的社会生活背景进行合理分析。并且他认为法家的厚赏重刑的主张是非常有效的立法原则,尤其在商鞅实行变法的时候产生了积极的实效作用。10但武树臣、李力在《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对法家的“重刑”论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法家的“重刑”论虽然在秦国变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度追求暴力和刑罚,否定道德和教育的作用,最终走上极端,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秦朝的灭亡。11

法家的重刑论对后代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重刑的思想直接体现在秦以后的历代法典当中。近现代学者在总结我国古代法律特点的时候,不约而同评价为我国古代法律有“重刑轻民”的特点,这也可见一斑。刑罚作为法治所必需的手段,但并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用过度的刑罚去追求犯罪减少的结果,只能走上“以刑去刑”的歧途。秦王朝是法家重刑论的直接继承者和实践者,而法家重刑论最惨痛的现实和教训就是加速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秦朝历经二世就灭亡了,这样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值得我们在思考现代法治中借鉴。

二、法不阿贵的法律平等论

西周以来的礼治思想调控着国家统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关系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享有不同等级的权利,这样的统治制度必然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而法家在这样的传统思想下,提出反对传统不平等的礼治,而实行法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主张以“法”作为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认为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贵族也应该按照规定的法律制度来严格执行。与传统“刑不上大夫”思想相对,法家明确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商鞅是首先明确提出这个观点的。商鞅在《商君书·赏刑》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12韩非在《韩非子·有度》中也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13在法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法家认为法律是权威的,对国家管理中的所有人和所有事应当平等适用,不分等级和贵贱。

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理论蕴含了三方面积极的意义:第一,法家提倡的“刑无等级”的思想体现了他们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管理国家事务应当以“法”作为主要的手段,要建立和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第二,法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蕴含了对旧贵族势力的打击,希望打破旧贵族阶级的特权,重新分配社会资源,重新建立统治秩序;第三,法家“刑无等级”的思想体现了平等的意识和助长,法家认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不分庶民与贵族,赢得统一而严格,这体现了他们在适用法律时提倡平等适用的理念,这对社会平等意识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对于法家提倡的“刑无等级”的主张,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学者们普遍给予了称赞。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法家提出的“刑无等级”的主张与我们现代法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是不同的。从出发点来讲,法家代表了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打破旧贵族的束缚,重新分配社会资源,法家进而对法律中的平等身份进行提议,希望借此打击旧贵族的特权和。从目的性来讲,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并不包括君主在内,而是针对君主以外的所有臣民,所以他们的目的是建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实现对封建王权的维护、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维护。所以法家提出的“刑无等级”原则,虽然具有开创性和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并不能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法家提倡的“刑无等级”原则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文化、政治背景、认识水平等的局限,“刑无等级”往往只能成为一个理想化的口号。

三、时移而治的变法论

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动荡和“周文凋敝”、“礼崩乐坏”的局面,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政治主张。儒家认为要参考尧舜而遵循周礼,道家主要参考皇帝时期的治国方略,只有法家提出了社会进化的历史论。法家认为历史和社会是不断变化,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法律与制度也应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来颁布和执行,不能一成不变、墨守成规。法家提倡要立足现实的社会,发现社会的问题,从而采用适合的制度来治理国家、管理人民。法家的历史进化论就是要求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提倡变法。

法家的商鞅在论述历史进化论的时候就提出过非常著名的理论,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认为这四个阶段的社会情况是不同,因此君主的统治方法也有所不同: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靠仁义,下世则是亲亲和仁义都不可行了。今世是战争不断,社会分裂,人民奸诈,就不能沿用旧的统治方法。商鞅主张“不法古,不循今”,认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14、“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15。法家的这种历史进化在商鞅变法中有最直观的实践和成功。当年,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下,开展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最终帮助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并且加强了君主集权的封建王权,为秦统一中国奠定基础。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观点,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16的观点,认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17,万事万物都在变化之中,因此世上无长久通用的制度和规则,法律应当顺时而变,做到“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18。韩非更是列举了著名的“守株待兔”的故事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墨守成规的危害,提出“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人都好比是“守株待兔”。

基于历史的进化论,法家提倡变法,以建立适应新社会的法律和制度。而法家所提倡的历史进化论也是后代改革的思想武器,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这对我们今世近日的法制建设也是有所借鉴意义的。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力主“以法治国”的学派,他们对此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由于受到当时的社会背景、认知水平、阶级身份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法家的法治思想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本文仅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来论述法家理论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无法脱离传统与现实,只有既总结传统,又反思现实,才能不断成长与发展。借鉴法家的成功与失败,借此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再思考。

引文注释

1李山译注.管子(禁藏篇)[M].中华书局,2009:298.

2石磊译注.商君书(算地篇)[M].中华书局,2009:67.

3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六反篇)[M].中华书局,2010:657.

4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奸劫弑臣篇)[M].中华书局,2010:130.

5石磊译注.商君书(错法篇)[M].中华书局,2009:95.

6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八经篇)[M].中华书局,2010:681.

7石磊译注.商君书(错法篇)[M].中华书局,2009:95.

8石磊译注.商君书(刑赏篇)[M].中华书局,2009:142.

9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六反篇)[M].中华书局,2010:663.

⑩时显群著.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0:161—164.

11武树臣,李力著.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87—93.

12石磊译注.商君书(赏刑篇)[M].中华书局,2009:142.

13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有度篇)[M].中华书局,2010:50.

14石磊译注.商君书(更法篇)[M].中华书局,2009:5.

15石磊译注.商君书(更法篇)[M].中华书局,2009:7.

16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心度篇)[M].中华书局,2010:759.

17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五蠹篇)[M].中华书局,2010:698.

18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心度篇)[M].中华书局,2010:759.

(单位:宁波诺丁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