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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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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检察干警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院侦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严格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对严重、恶性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决不动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的职能作用,同时,对轻缓刑事案件,积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努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司法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在打击犯罪过程中,结合具体实际,灵活运用严厉和宽松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认罪态度好及社会危害小的轻微犯罪从宽从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检察机关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对待,就没有宽严相济。必须具体地分析个案,区别不同情况,体现宽严有别。宽严相济必须把握好度,度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界限,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宽严相济是否运用得当,需要以客观效果来检验。我们不能教条的把法条中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概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也不能把法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一概认为有逮捕必要。

二、在审查逮捕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

逮捕措施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因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而含有惩罚的特征,许多检察人员认为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就有徇私枉法之嫌,在把握不住“宽”的状态下,往往是先捕了再说,从而至使慎捕少捕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适用,逮捕的适用率依然非常高,这一切都要求执法人员要尽快从以前的执法理念上转变过来,提高法律素养,充分运用好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把握逮捕条件

从审查逮捕的要件来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这一要件,不好把握。因为刑法分则的条文中的所有罪名都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什么情况下符合此规定,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对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要件的规定,也是轻罪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具体体现。但“无逮捕必要的应不予逮捕”法律并未明确提出,亦未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贯彻落实困难。又加上长期以来“严打”执法观念的影响,靠成适用范围的困难。 因而在无逮捕必要的适用上要扩展,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同时避免嫌疑人特别是初犯、偶犯等在监管环境下受到交叉感染。

(三)准确理解“有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其中构成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先决条件,有逮捕必要是适用逮捕措施的核心,凡是无逮捕必要的均可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是否有逮捕必要,关键是看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主要考察:一是犯罪嫌疑人能否按时到案接受审判、有无逃匿、自杀的可能,会不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考察有无进行毁证、、串供的客观条件;三是是否有对证人、被害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四是有无对其他案件有碍侦查;五是有无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可能。几个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应具体的分析把握。对于“有逮捕必要 ”这一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有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罚。(2)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3)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的,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4)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5)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1)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属于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2)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会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三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要大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我国确立了“三年有期徒刑”这个一般界限,但是并非可能判处超过三年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均要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前面我们也提到过应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罪过、认罪、悔罪态度等进行分析,具体评价社会危害性,确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足以”应当是经过切实的调查了解,以司法工作者的一般或者普遍经验和理性为基础进行的事前判断,不能等同于客观必然,但决不是无根据地主观臆断。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的有节,严的有度,宽严合法,于法有据。才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收到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效果。

(四)慎用逮捕,减少监禁几率

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从而减少监禁几率,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严重的犯罪案件的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贾春旺检察长在2006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职责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可见这一指导精神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能不监禁就不监禁,确保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