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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融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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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及当前考评办法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进程的不相适应,使部分基层检察院出现依赖心理。为此,应完善考评办法、建立奖励机制,完善侦查指挥中心的信息系统和人才库建设,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侦查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融入;侦查一体化

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办案阻力大的“三难一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最高检2002年5月首次提出侦查一体化的概念,2006年9月,专门印发《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对贯彻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做了阐释与规定,侦查一体化机制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概念和出台的法律依据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内,依托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用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员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实现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二)法律依据。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基础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一体化原则,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施行本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原则,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指挥和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工作,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内容之一,自然具备实施一体化的权能。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中遇到的问题

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尽管既有法律基础,又能较好促进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和发展,但实践运作中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的考评办法使基层检察院与侦查一体化机制“离心”。目前,江西省的职务犯罪目标考评办法与其它省份大同小异,主要以立案数来考核基层院的业绩。在侦查一体化机制运作过程中,由于办案数归出具立案手续的办案单位,被整合进来的基层院的付出,很难在考核工作中予以体现和量化,导致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如抽调一个侦查骨干参与办案,会直接影响该基层院的办案数量、办案进度和办案质量等,在得不到考评认可的前提下,使部分基层院不愿参加或不愿抽调骨干力量参加侦查一体化办案。

(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部分基层检察院很难融入侦查一体化。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仍然实行的是财政按比例返还赃款,用财政返还的资金弥补办案及办公经费的不足,该类基层院在掌握有重大价值的线索,基于本院办案业绩及财政返还经费的综合考虑,往往不愿意采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来查办,阻碍了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深入推进,基层院侦查该类重大案件在一定层面上影响了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三)过度的一体化机制易使基层检察院产生依赖心理。据笔者对所在基层检察院近五年立案数的统计,上级交办的案件每年在1至2件,占本单位历年立案数的10%至12%,上级院交办对基层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办案的主要数量还是基层院自身完成。如果完全由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包揽从线索管理、立案到证据调取、侦查措施的适用等所有侦查工作,基层院对人员配备、队伍素质的提高等问题不会引起重视,容易产生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加重上级院的工作压力。

三、建议

基层检察院要较好的融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进程,应在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健全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人才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自身的执法办案能力。

完善考评和建立激励机制。笔者建议:一要把基层院参与上级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参加协作办案、交办等案件的数量、质量纳入统计目标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使基层院把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作为一项日常业务来抓;二要引入激励机制。在侦查奖励制度方面设立办案协作奖项,奖励给积极参与的基层院及参办干警,鼓励基层院及骨干人员参与职务犯罪一体化办案;三是对办案、办公经费困难的基层院建立赃款返还机制。以保证基层院办案、办公经费无后顾之忧,提高基层院对侦查一体化工作的热情。

健全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根据2002年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权能设置,其有权领导和指挥基层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基于侦查指挥中心特殊的地位,笔者认为,一要应进一步完善其信息情报技术系统。获取信息情报技术支持是基层院最薄弱的环节,查询和使用的程序复杂,费时费力,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应与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银行、房地产等建立信息资料查询系统,进行统一协调、相互协作、配合机制,供基层院侦查部门查询,为办案一线服务,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二是建立和完善侦查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在全市或全省检察系统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挑选,侧重挑选具有金融、财税、计算机等知识的复合型干警。由侦查指挥中心从人才库中抽调人员,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供服务,基层院应无条件支持,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优势人才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院自身执法办案的积极性。各基层院应明确侦查一体化机制不是上级院帮助基层院办案,也不是基层院提供人力、物力帮助上院办案,只是在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反应强烈、下级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或需跨区域侦查的大案要案,才由侦查指挥中心牵头组织,有计划地整合资源来办案。因此,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基层院自己职责范围的事应由其自行决定。注意尊重基层院的领导权,在人力、物力的调配使用上、在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上要充分听取下级检察院和检察长的意见。防止片面强调上级院侦查指挥权,影响基层院检察长决策权的行使,不要包揽,干预太多;另一方面上级院除了适当运用提办、督办、参办、指定管辖等方法外,还要帮助下级院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症结、解决问题,使基层级院感受到压力的同时,感受到动力和大家庭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基层院侦查部门和广大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通过办案锻炼队伍、培养骨干。

完善立法。目前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规定还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文件,为使这一机制能够得到更为有力的执行,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予以修订,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容、方式、程序、费用以及侦查指挥、协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2006年9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2007

[3]《关于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暂行规定》2002年

[4]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 王建明 《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