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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下的专利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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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知识经济日益成为国家竞争主要内容的当今世界,专利恶意诉讼的数量日益攀升,给我国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状态认定、合法诉由的缺失、损害事实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确认,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探讨,并提出遏制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措施,为企业规避恶意诉讼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专利 恶意诉讼 构成要件 应对策略

中国是一个产业集群状况较显著,出口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面对拥有大量专利的外国公司,一旦遭到专利恶意诉讼,除了损害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可能威胁整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成千上万的下游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典型的案例就是飞利浦在欧洲对中国两家小企业的DVD产品申请海关扣货以来,短短五年内就有三十多家国外企业到中国收取DVD专利费。直到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东强集团在美国对3C联盟发起法律诉讼,中国企业才开始质疑3C专利池的合法性。不过,这个时候,大部分中国DVD企业已经倒闭了 。

专利恶意诉讼不仅发生在国际市场,国内也同样存在。其中的“许赞有竹地毯案”使相关的竹制品工厂因为法院临时禁令、产品被扣导致违约,损失惨重,其中一些甚至濒临破产,严重影响各地竹席出口的外贸产业。在知识经济日益成为国家竞争主要内容的当今世界,专利恶意诉讼问题不仅是我国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需要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需要完善之处。

一 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的概念主要出现在英美国家,在英美侵权法中归类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参照吴汉东教授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观点: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所造成的利益冲突并不是权利人超出了权力的法定范围的行为导致的。因为超出的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由知识产权法本身即可解决。滥用的产生,应是权力行使的方式不当所导致的,这才是知识产权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以享有知识产权为前提的,故而此滥用行为是违法的,而非权利被容违法。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专利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怀有获取诉讼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目的,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利用表面正当合理(事实上并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诉讼程序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诉讼行为。专利权人以不当的方式行使诉权从而造成了利益失衡,侵害了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并非是专利的权利内容本身不正当。

二 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目前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界定一直是比较关键却困难重重的问题,需要根据恶意诉讼的特殊性,尤其还要根据专利制度的特殊性来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素在专利恶意诉讼中的适用性。

1.故意和等同于恶意的严重过失是恶意诉讼的主观构成要件

专利诉讼既然已经被称作恶意,那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必然是存在了某种不合理、不合法的目的,为了获取某种不正当的利益(抢占市场先机、打压竞争对手等)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但是在实践中,要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非常不容易的,虽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一个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国内司法部门的普遍观点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侵害知识产权采取“谁主张,谁取证”,如果将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定为故意,那么遭受专利恶意诉讼的被害人想要向法院提讼要求赔偿的话,就必须证明上诉人在主观上存在损害对方利益的故意。由于专利恶意诉讼往往具有比较大的隐蔽性,在诉讼开始之前,被告方也不一定清楚对方的专利是无效的,而当事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往往只有申请人和上诉人自己清楚,因此被告很难证明上诉人的主观目的。但如果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法院就不能认定上诉人提起的专利诉讼为恶意诉讼。

我们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认定,可以借鉴法国法对“滥用权利”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将其主观状态限制为故意,等同于恶意的严重过失也应纳入其中。我国现存有大量的小发明专利,其中也不乏一定无效的垃圾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特点又为一些无效专利申请提供了捷径,利用这些无效专利来获取利益的企业和个人也并不罕见,如果恶意诉讼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恶意诉讼中的被告在遭受损失后寻求法律救济。在判定当事人是否为恶意诉讼时,不能仅仅是只从故意的角度出发,即使当事人主张自己过失,若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性质严重且以行内人士的常识可以判断为等同于恶意,也应该认定其为恶意诉讼。

2.合法诉由的缺失应构成要件之一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学说中将违法行为列为一个构成要件,而在专利恶意诉讼中上诉人并不是针对案件本身,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诉讼行为获得案件之外的利益。上诉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除了法官根据简单的证据和常识、通过常理的分析就足以判定一个专利无效的情况外,很多专利(如将国外过期专利翻译成中文在大陆进行申请)隐蔽性较强,本身无法轻易认定其是否为无效专利,况且专利恶意诉讼还包括利用自身专利数量优势,利用自身的合法专利对竞争方并不侵权但与自己专利具有一定关联的产品提讼以实现诉讼之外的目的,所以很多时候原告在的时候提讼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至少在表面上来看是在合理地寻求法律救济。认定为恶意的原因,并不是专利诉讼的诉讼程序违法或是整个诉讼程序不合理地被引发了,更重要的理由应该是当事人没有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合法合理的诉由。

3.损害事实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必然怀有某种获取利益的目的,相应的被诉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这种损害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损失,被诉人为了应对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如通领公司一案,虽然通领公司最终胜诉,但在诉讼期间,通领公司却付出了相当于近一年营收作为诉讼费。还有因为诉讼带来的商业信誉受损,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等,一般的企业往往会却步于巨大的花费和漫长的诉讼时间放弃应诉,那也意味着主动放弃了这一块市场份额。而法院在界定恶意诉讼带来的损害时需要分清被诉人遭受的损失是否是由恶意诉讼带来的,不仅仅是需要上诉人赔偿由恶意诉讼带来的直接损失,相应的间接损失也应当由上诉人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予以消除。

三 遏制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措施

应对专利恶意诉讼,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国内相关法律环境也应当进行完善,最主要的就是专利诉讼的去行政化改革。专利恶意诉讼为什么能给被告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上诉人很容易利用诉讼程序将被告拖入诉讼泥潭。专利侵权诉讼开始后,被告方会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此时法院会中止案件审理,等专利复审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由于专利复审委是程序中关键的一环,却不具备司法裁定能力,而法院又没有专利无效认定权,案件就可能在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则下,在“专利复审委做出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法院裁定——专利复审委再审”中来回往复,形成一个循环怪圈。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个“专利怪圈”?我们可以把专利复审委的行政裁决按“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即专利复审委作为准司法机关进行初审,对初审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受理后,专利复审委不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双方恢复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这样一来,也可以保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有的中立地位,不必变成必须为一方当事人辩护的角色。

参考文献

[1]魏衔亮.知识产权滥用已侵害中国产业安全[EB/OL].新浪财经,2005.6.13

[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许浩.破解“专利循环诉讼”怪圈[EB/OL].新浪网财经,200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