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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馆法出台的必然性及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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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目前图书馆的现状来说明,通过图书馆法能够解决图书馆目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图书馆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来说明,图书馆法具备的内容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其主要法律关系,从而使图书馆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操作性。

关键词:图书馆法;必然性;法律关系;图书馆法应具备的内容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事业也在不断进步,馆舍面积不断扩大,藏书量成倍增长,自动化建设也达到了不错的水准,图书馆的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都有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图书馆业内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形成了相对的固步自封的现状,服务理念和意识也比较低下。

目前,我国图书馆大体上分为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三大系统,分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各自管辖内的图书馆与其他管辖内的图书馆的沟通交流比较困难,由各自的领导部门管理,各领导部门的管理规则和制度因情况不同甚至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的情况,对我国图书馆业整体的发展产生了阻碍,各自围绕着各自的狭隘的集体利益,都不能从大局出发,也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来领导和管辖,形成了目前国内图书馆业相对发达国家的图书馆管理效率低、工作人员服务素质低、用户感觉不到图书馆更加强大的作用,用户的感觉仍只能停留在借书还书的初级阶段,综合以上各种现象,在缺乏整体领导的图书馆业,已经严重地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以及资源共享建设中,因利益之争而暴露出来的诸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势在必行。

一、我国图书馆法出台的必然性。

图书馆所保存的文献资料是社会共同的财富,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文献资料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图书馆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其最终目标就是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对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①。

同时,通过为图书馆立法还能为各图书馆良性竞争提供规范、公平的规则,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图书馆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图书馆事业的简单承认,而在于通过法律积极的反作用来影响和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1、图书馆法是满足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正能量引导的需要。图书馆作为我国科学文化的集散地,通过法律的导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政策能够认真的贯彻落实,深入人心,解读政策的重任很大一部分就落在图书馆的肩上,有效的利用图书馆的有效资源,引导读者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

2、图书馆法是实现我国图书馆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②。通过图书馆立法可以有序化和法治化保障图书馆的发展,避免图书馆事业大起大落,保障图书馆为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科技等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持,与其它宣传媒介一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承载体和传播途径。

3、图书馆法是提高图书馆管理效能的需要。目前由于网络信息的普及化和便捷化的挑战,图书馆业的传统落后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其功能逐渐衰退。

二、图书馆法调整的图书馆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

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图书馆作为主体在参与一切与图书馆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中与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形成的各种关系,图书馆法的设立可以满足以下两种重要关系的需要。

1、图书馆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的图书馆体系,各类型的图书馆都存在不同的上级,不同的主管单位,而图书馆业作为公益性质的为更多的用户提供知识支持的事业,需要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指导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减少各自为政带来的重复采购图书、重复建设馆舍、重复的购置数据库资源、资源浪费惊人的现象③,而图书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各图书馆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建议统一的图书馆流程,真正实现馆际互借,减少资源浪费现象,使有限的经费用在社会真正需求的图书馆服务上,从宏观上统筹我国的图书馆资源,以便发挥更大的效用。

2、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

读者是图书馆活动的最直接参与者,与图书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图书馆有权要求读者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办理相关图书馆借阅证件,图书馆有义务对这些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读者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给图书馆,并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图书馆对所有读者都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读者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人为地限制其借阅量及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读者办理了图书馆借阅证件后与图书馆的服务合同就宣告成立,图书馆法的制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这种服务关系,为这种特殊的服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读者未按期归还图书、损毁图书等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更合法、合理的依据,

现代图书馆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

三、图书馆法应具备的内容

在图书馆法未颁布之前,图书馆也应实际的需要,制定了各自范围内适用的制度、甚至有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而相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我们也要吸取精华,在某种程度上也帮助我国图书馆法的出台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国图书馆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④:

1、总则。这是每部法律都必须具备的,它是一部法律出台的意义和目的的表达,针对有些未尽事宜,我们可以使用该法律的总则来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它将指导着图书馆的一切行为,图书馆的一切行为都在这个总则的精神下活动。

2、图书馆的设立。因图书馆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人数等因素不同,我们可以设置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的图书馆,按需设置,按图书馆的规模配置人员,并设立评定等级,类似于星级宾馆,给予不同的评价标准;

3、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及馆际共享资源机制。这样可以节省各图书馆之间的资源重复购置,避免或减少造成资源的无端浪费,更好的完善图书馆的文献信息的丰富性和共享性。

4、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作为图书馆的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可以约束两者之间的行为,提供图书馆的服务和读者的素质,实现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公平公正及可操作性。

5、工作人员与内部管理,包括图书馆从业人员从业条件、权利和义务等。图书馆从业人员应具有专业化知识,为读者提供专业化、贴心的服务。

6、法律责任。通过图书馆法协调图书馆与各相关法律关系,保障各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不按照图书馆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加以处罚。

四、结语

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尽快出台一部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界已经形成广泛共识,这样才能是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这就需要图书馆界、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如何出台一部满足现状的图书馆发展的图书馆法,需要我们社会每个人、每个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个体组织等的共同努力、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讨,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图书馆先进图书馆经验,注重收集各阶层、各用户需要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出台的图书馆法才能一直指导着图书馆事业长远、持续的健康发展。

注解

① 赵兰玉:论图书馆立法及制约法实现的闪素[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6(1):26-28

② 李峰:关于对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探讨[J]图书馆论坛,2006(2)

③ 薛智胜,尹倬:关于图书馆法法律属性的探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6):11-14

④ 曾伟忠,谢红斌.我国图书馆法立法内客探索[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5(2)

参考文献

[1] 赵兰玉:论图书馆立法及制约法实现的闪素[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6(1):26-28

[2] 李峰:关于对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探讨[J]图书馆论坛,2006(2)

[3] 曾伟忠,谢红斌:我国图书馆法立法内客探索[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5(2)

[4] 周庆山:图书馆立法势在必行[J].图书与情报,2003(8)

[5] 薛智胜,尹倬:关于图书馆法法律属性的探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6):11-14

[6]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3-116

[7] 周立三:谈图书馆立法[J].辽宁图书馆建设,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