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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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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自由选择和便捷的消费空间,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跨时间、跨空间的交易特点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伴随交易始终,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规和实施可行性策略是解决和完善电子商务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侵权;隐私;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19-03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电子商务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引用学者洪涛对电子商务所作的定义:电子商务(E-Business),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一切商业活动,如经济组织内部的商业信息共享、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业数据交换、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1]其中本文重点论述的C2C (customer to customer,即C2C 或C2C)是对电子商务影响较大的一种模式,C2C 是将大量的个人买主和卖主联系起来,以便进行商品的在线交易。它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互相交易的环境―网上拍卖、在线竞价。[2]这种平台本身并不直接买卖商品,它只通过提供网络信息传递服务,利用多媒体手段提品资讯,通过广告、管理、或者其他服务收取商家一定的费用而让商家在其平台开店的一个过程。

二、电子商务特点和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中最主要的特点是便捷和选择自由。在快节奏的生活中,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省去了传统逛街购物的时间,轻点鼠标,成千上万的商品便展示在眼前,可供消费者任意选择。但与传统购物相比与也存在一些缺点,在传统的购物环境中,交易主体的特征都是明确的,双方主体都是通过面对面的商议,探讨价格和质量,商家所在的商场和店铺是实实在在可见和感知的。而在电子商务中注册的网店缺少工商登记备案,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交易主体仅通过网络交流对话,难以判断识别建立信任;另外,交易的对象也存在虚拟性和不可感知性,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是凭借商家拍摄的照片和对产品的文字描述来了解产品,购买者不能亲眼目睹商品;最后是交易的不安全感,消费者支付货款后,商家才发货,或者是商家先发货,货到了消费者手上后再付款,付款和交货不同步性使消费者和商家都增加了不安全感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问题。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下,网络缺乏现实的监管,网络具有跨地域性特点,商家资质和消费者不能有效地被审核,消费者和商家都可以注册多个账号隐匿身份来逃避监管躲避责任,这就导致了多种信用问题。

(1)商家经营诚信问题。一是商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商家列销产品与实物不符,如图片失真、夸大描述等;二是商品质量问题,如次品、仿品等;三是个别商家利用网络骗取货款行为;四是售后服务不完善问题,很多商家在消费者购买产品之前,服务态度尤为热情,一旦购买行为完成产品到达消费者后,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希望通过商家寻求产品退换、维修等售后帮助时,商家态度就变得非常怠慢,有的甚至拒绝售后服务。

(2)消费者恶意购买问题。最常见的是消费者恶意网购行为。在激烈的电子商务竞争中,大多数商家有货到付款这项服务,恶意消费者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在购买的产品到达后却无故拒觉签收货物,这样就导致了商家的支付物流费用损失以及损耗费用。另外一种恶意行为是消费者收到物品后,故意损坏产品,使产品留下瑕疵,然后以商品有瑕疵为由找商家要求换新产品或者要求赔偿金钱的行为。

(3)物流环节中的诚信问题。由于管理制度不规范,在物流环节运输过程中,物流工作人员偷盗商品或者掉换商品的行为。其次,物流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是负有保管的义务,但是恰恰有一些快递工作人员在运输物品过程中,不尽职责,对产品疏于管理,出现丢失、损坏的现象。消费者、商家因物品丢失或损坏找物流公司索赔时,快递公司就会推卸责任,有的物流公司甚至找借口把责任直接反推给消费者或者商家,以商家邮寄品未报价、包装未合格等借口拒接赔偿;或者是以格式合同要挟,未报价的产品赔偿不超过快递费的3倍等,对于丢失的贵重物品来说,快递公司的赔偿价格是相当微不足道。

(4)商家和消费者信用评价诚信问题。C2C大型平台像淘宝、拍拍具有一个互相评价的信用体系,该评价体系是一些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对商家的服务、产品质量等各方面的综合描述,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的依据。因此有些商家炒作虚假信用,表现为商家注册多个账号,虚假购买产品,造成虚假火爆销售和虚假信用评价;或者花钱请人虚假购买产品,写评价内容以提高信用等级。这种虚假炒作信用的结果,就是给消费者产生一种错误的信任感,从而进行消费。另外一种信用欺诈就是消费者的恶意评价行为,一些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故意给商家差评或者中评,并通过不利的评价内容要挟商家索要金钱,从而进行修改评价内容的行为。

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郭小姐花899元,在淘宝网某家店铺买了一个“爱马仕”的钱包,郭小姐说:“这个价格只有国内专卖店的两折左右,本来我也不太相信,但店主一再声称,自己销售的是外贸原单、工厂样品,与正品是一个生产线下来的。加上他们承诺7天无条件退货,我也就相信了。”但使用一段时间后,郭小姐很快就发现了问题―――网站上标明的牛皮荔枝纹理钱包已经开线。郭小姐说:“开线后,我才看到,那根本不是什么牛皮,就是人造革,而且在不小心淋了一次水后,拉链居然开始生锈了。花800多元买的钱包,简直连街边货都不如。

上述案例是有关网络销售假冒名牌的侵权案例。当前从C2C电子商务整体看,C2C平台每天都有巨量信息,因此C2C平台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对每个产品信息进行细致审核,并且在获得售假信息后,对出售假货的商家惩罚力度不够,比如淘宝,仅仅是对商家开店扣分处罚或者扣除有限的消费者质量保证金,这些措施不足以禁止虚假销售行为。其次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权我国目前也没有直接规定。再加上网络跨地域性的特点,很难获得直接侵权人的信息。不良商家就此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致使品牌产品因遭到了不少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在C2C平台中电子商务还常发生商家网络图片侵权现象。网络商品主要是以图片的形式展现给消费者,由于部分商家不擅长拍摄图片和美化图片,因此其销售量相比那些拥有美观商品图片商家的销售量来说要低迷的多。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商家在网上复制那些经营同类产品商家所拍摄的照片。有些商家为了能增加自己的销售量,在装修网络商店的时候,甚至不择手段仿制同行业销量好的店铺装修,使双方的店铺装修的极为相识、难以区分,这样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误导,以为是销量好的店铺的连锁店或者分店等等。

3、网络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法学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3]从目前状况来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资料和商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很多商家不择手段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资料。一些商家通过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获取信息,比如说“秒杀”、“免费试用”等等。也有个别商家通过病毒或木马在网页上窃取消费者的隐私资料。其次就是商家设置网站注册信息,商家要求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通过在某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才能享受优惠价格等等。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只有在自己不断的收到骚扰电话或者垃圾促销信息后,才知道中了这些商家的不良圈套。有些商家出于谋利的目的,把消费者隐私信息出卖给一些机构甚至犯罪分子。更有部分商家对消费者不满,出于报复目的,在网络上散布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发恐吓信给消费者,或者篡改消费者的网上资金账号和密码等。商家的这种恶意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给被泄露隐私的消费者带来了一种“网购恐惧症”,打击了消费者的网上购物热情和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4、电子商务安全求助遭遇难题问题。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当权益遭到侵害后,首先是寻求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遭遇了难题。首先是举证难,电子商务跨地域性以及个别商家虚假注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了消费者很难掌握商家的具体信息,在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这几方面都异常艰难。其次表现在和诉讼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管辖地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来解决,因此难以确定诉讼管辖地。再者是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注册无需经过备案登记,不管的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很难确定主体的真实身份。最后就是诉讼认定没有统一标准,诉讼的成本大于网上购物标的金额,而且诉讼程序相当繁琐,纠纷处理耗时长,即便诉讼胜诉,其索赔的道路也漫长。这些不利因素导致了不少维权者只能无奈地放弃维权。

三、完善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建议

(一)坚持实名制,建立信用体系

诚实信用是电子商务健康运行的基础,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商家、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诚信档案系统。首先,建议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网商、个人、机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前,采用实名注册登记,并对注册信息严格审核,并建立可查询信用数据库、信用保证金系统。其次在各个地区建立信用监督机构,用来监视不良诚信行为,以及处理诚信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一旦网商、个人、机构等发生不良信用行为将进入信用黑名单内,并实行信用保证金赔偿制度。

(二)强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保险机制

首先,必须建立商家严格准入制度,只具有工商注册登记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商家才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并且不定期地核查商家的真实经营地址和主体资格,当经营地址和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申请更正和备案,并且信息应当公开。对于消费者,应该建立身份验证系统,实行电子验证登陆服务,该注册账号具有唯一性且对应其真实身份信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制定隐私保护条例并签订电子保密协议,约束当事人合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并且规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和当地的工商部门配合建立第三方权利保障机构,监督电子商务合法规范交易,接受各种在线或者非在线投诉和索赔,并建立在线调解机构,在线调解商家和消费者、其他机构的争议行为。再者就是规范物流管理机制,对物流工作人员建立个人责任制和诚信考核制度,对自己所运输的商品实行责任管理制度,负责保管好每一件运输商品。

最后,健全电子商务保险机制,帮助网上(下转95页)(上接120页)经营的商品向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三)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和商家的法律意识

首先,健全电子商务的诉讼模式,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诉讼管辖地。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统一诉讼认定标准,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被侵犯网络权益者积极参与诉讼,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消费者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商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品管理系统,有效应对网络欺诈行为,提高反欺诈的能力,对于网络欺诈行为,及时向网络监管中心举报。最后,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健全电子商务法规,使电子商务市场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形下蓬勃发展。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大家自觉的诚信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离不开国家法律规范有效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完善,电子商务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它将会以越来越多样化的服务给大家带来方便。

参考文献:

[1] 洪涛.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2]芮延先.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3]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