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院炮制伪证疑云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件简单的民事纠纷,在法官手中却像变戏法似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10年时间里,案子在三级法院来来往往,越审越复杂,越审越糊涂,即使在同一法院也得出不同“版本”的判决。是什么神秘的因素推动着案情如此变幻莫测?2005年4月5日,本案的关键证人一纸诉状将法官告上法庭,这中间又隐藏着什么奥秘?
从天而降的“支付令”
“一纸‘支付令’,将我拖入了长达10年的诉讼。法律到了人手里咋变得像魔术?”2005年4月6日,广西浦北县江城镇政府退休干部冯扬庆手捧着数十份法律文书,请记者看个明白。
1995年9月28日,冯扬庆家中突然来了几位不速之客,声称是浦北县法院执行庭的,特来向他下达支付令。原来是一名叫宋家钦的“债权人”状告冯扬庆欠他10万元的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奇怪了,我借宋家钦的钱不是已经偿还了吗?还有县公安局的证明呢,怎么冷锅里又蹦出一颗热豆来?”冯扬庆颇感蹊跷。他一边向法官说明情况,一边拿出当年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的法律文书。
1995年,冯扬庆留职停薪做起钢材生意。当年5月15日,由浦北县果菜公司职工林有明担保,冯扬庆向熟人宋家钦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借款期限为5个月。后来又借了8.08万元流动资金,双方约定月利率为7.5%。冯扬庆为宋家钦出据了10万元和11万元两张借条,共计2l万的借据里包含本金和利息。
为了扩大经营,冯扬庆与债权人宋家钦及浦北县物资局的刘丽云3人协商拟合伙筹资100万元。冯扬庆将自己的63吨钢材人股,宋、刘各筹资40万元。二方于8月1日签订了“联营合作协议”。随后,由刘丽云将63吨钢材运回钦州市型钢厂加工。一个多月后,冯扬庆和宋家钦发现刘丽云私自转卖钢材,怀疑刘在诈骗,便向浦北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副局长秦伯信指示刑侦队教导员陈业仪、副教导员吴家潮等人立案侦查。经侦查不作诈骗处理。当年11月4日,在陈业仪等人的主持下,联营三方达成了纠纷处理协议:冯扬庆入股的63吨钢材抵偿宋家钦的21万欠款,宋退还欠条两张。由于宋家钦当时声称欠条“丢失”,并表示“如果今后我找到了欠条,一定撕毁”,公安机关宣布两张借条作废。
“事情不是已经处理了吗?怎么又冒出一个‘支付令’呢?”冯扬庆在讲述“债务”来龙去脉时,怀疑宋家钦当时有意隐藏欠条埋设陷阱。“退一步说,就算我欠款,但借款还没到期,法院凭什么执行我的财产?”
“这些我们管不着。”浦北法院执行人员不由分说,当场将冯扬庆的一块66平方米的宅基地作价5.8万元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在“支付令”下达后,债务人有15天的答辩期,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立即失效。但浦北法院下达“支付令”的当天,在“支付令”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明目张胆地剥夺冯扬庆的答辩和异议权利,令冯扬庆愕然!
浦北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事隔7年后,2002年2月28日,该院才下达裁定撤消了“支付令”。冯扬庆要求县法院依法返还被错误强制执行的财产,但浦北县法院无动于衷。实际上法院已经将财产执行到宋家钦的名下。
就在冯扬庆困惑不解时,一场法律游戏拉开了序幕。
蹊跷的判决
2002年5月13日,宋家钦又突然一纸诉状将冯扬庆和担保人林有明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4.2万元“欠款”。浦北县法院于当年6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冯扬庆成竹在胸。他向法庭出具了当年公安机关处理此事的文件、协议和3位证人的书面证词。担保人林有明答辩说:“既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冯扬庆已经用钢材抵偿了宋家钦的欠款,那么我的担保责任也就自然消失了。”
这是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浦北法院的判决却出人预料:判令两被告败诉。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3月2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冯扬庆用63吨钢材抵偿了宋家钦的全部借款,确认宋家钦隐匿的10万元借条无效,因此撤消了浦北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宋家钦败诉。宋家钦不服终审判决提出申诉,钦州中院驳回了他的申诉。
冯扬庆的“债务”被钦州中院洗脱后,他非常感激当年督办此案的县公安局副局长秦伯信、主办此案的刑侦大队教导员陈业仪、副教导员吴家潮等人,是他们完全吻合的证词让冯扬庆免当“冤大头”。
就在他为这些正直仗义的证人感激不尽时,第二轮诉讼风波又起。
一天,宋家钦的家人领着一帮人携带菜刀气势汹汹地闯进冯扬庆家,威逼冯扬庆“偿还借款利息”。为避免血光之灾,冯扬庆胆颤心惊地写了一张愿偿还利息的承诺书。宋家钦立即向法院再次,并拿出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这让冯扬庆确信宋家钦当年所谓的“欠条丢失”是早有预谋。浦北县法院仍旧判决冯扬庆败诉。案件上诉后,钦州中院再次撤消了浦北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改判冯扬庆胜诉。
然而,2003年12月3日,形势急转直下。
原来,宋家钦在11万元借条这场官司终审败诉后,再次申诉。钦州中院再审后了本院9月前的判决,改判冯扬庆败诉。冯扬庆仔细看过《判决书》后大吃一惊:曾经为自己作证的关键证人陈业仪突然“倒戈”,他在为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上称:“当年的钢材被骗案与现在的借款纠纷案无关,公安机关召集3人调解所达成的协作合同并无折抵本案11万借款的内容。”陈业仪这一新的证词被钦州中院再审时采纳,导致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颠倒。
冯扬庆只好向广西高院申诉。与此同时,绝处逢生打了翻身仗的宋家钦精神大振,乘胜追击也向广西高院申诉,力求将前一宗10万元借条案也扳倒过来。广西高院驳回冯扬庆的申诉,对宋家钦的申诉则立案再审。
“证人倒戈”产生了连锁反应。2005年1月11日,广西高院撤销了钦州中院“(2003)钦民终审第33号”民事判决,将10万元借条案改判宋家钦胜诉。
手捧着败诉的《判决书》,冯扬庆欲哭无泪,把满腔怨恨最后转移到证人陈业仪身上,是他的“倒戈”让自己突然跌进了深渊。
“你为什么要向法院出具颠倒黑白的证词陷害我?”冯扬庆找到证人陈业仪质问,陈业仪闻之大惊!
紧接着,担保人林有明也赶来兴师问罪,责骂证人向法院作“缺德证词”,害得他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林有明的妻子悲天号地四处喊冤鸣屈。
“天啦!到底是怎么回事?”陈业仪的脸憋得通红,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因为在本案长达10年的诉讼中,他始终尊重历史与事实,不仅在书面证词中详细地描述了当年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的情
况,而且两次出庭,当庭证实冯扬庆用钢材抵偿债务并宣布两张借条作废。3位证人的证词都完全吻合,怎么会判决冯扬庆败诉呢?
一夜之间,陈业仪的生活被改变了。
陈业仪走在大街上,发现人们用奇怪的眼神审视他,背后对他指指戳戳;平时很铁的朋友们对他莫明其妙地冷淡、疏远。他听到人们私下议论:“这个陈业仪,肯定拿了别人的好处,不然怎么会昧着良心作伪证呢?”也有人怀疑他“吃两头”,先讨好被告,再偏向原告,“吃了原告吃被告”。
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让陈业仪抬不起头来。更令他伤心的是,家人对他的突然“倒戈”也非常鄙夷:“咱家就是穷疯了,也不能拿昧心钱呀!你做出这种缺德的事叫全家人今后怎么面对街坊邻居?”陈业仪有口难辩。在经受不明不白的沉重精神打击后,陈业仪委托律师到法院阅卷查询,一查吓了他一大跳:浦北县法院一名叫黄迪韦的法官,制作了一份对陈业仪的“谈话笔录”,共两页。这份“谈话笔录”没有陈业仪的签名,内容与陈业仪过去的证词完全相反。
陈业仪拍案而起!他拿着“谈话笔录”立即赶到县法院质问:“我什么时候跟法官作过这个谈话?”陈业仪不认识黄迪韦,他还打听到,黄迪韦并不是承办此案的合议庭成员。那么,这份“谈话笔录”是怎么出笼的?
心中积压的委屈嘭地爆发了!陈业仪向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控告浦北县法院的法官伪造证据,认为法官伪造证人证词是“证人姓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人格,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5年4月5日,陈业仪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炮制“谈话笔录”的法官黄迪韦告上法庭,要求肇事者及其所在的法院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诉状中说:“人民法官伪造证人证词,导致案件作出相反的判决,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和贬低了证人的社会评价与人格声誉,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公民作伪证妨碍诉讼活动,会受到法院的罚款、拘留甚至被判刑的各种处罚。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自己作伪证,该对被“克隆”的证人承担什么责任?该对造成的诉讼后果承担什么责任?
惊闻证人将法官告上法庭,63岁的当事人冯扬庆感慨万千!10年官司中,案件在三级法院中来来往往,像变戏法似的。他隐隐约约感到有一种法律之外的神秘之手推动着案子变来变去。冯扬庆很想知道,如果证人状告法官做伪证胜诉,那么,谁该对因此造成的他的损失负责?是炮制伪证的一审法院还是采纳伪证的二审、三审法院?有一个谜团令冯扬庆至今挥之不去: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效力最大,广西三级法院对2个关键证人完全吻合一致的书面证词及陈业仪出庭作证不予采纳,却为何对一份没有证人签名的虚假“谈话笔录”如此青睐?这中间隐藏着什么奥秘?冯扬庆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他坚信法律最终会解开这个谜团。(版权所有,拒绝转载、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