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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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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贸制度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健全外贸制度是我国入世后积极参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表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实行的外贸制具有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的“中国特色”。 本文想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谈我国的外贸,希望通过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外贸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 外贸 法律规范

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适应并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而我国的制度应用于外贸业务中是始于1984年,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尤其是我国关于外贸的法律规范的不健全,给外贸的运用带来困难。然而我国入世后面对着国际市场,完善外贸将会给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外贸制度概述

所谓外贸,是指我国具有外贸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费的―项外贸制度。

推行外贸,是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公司在出口方面一直是采取收购制,即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收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推行外贸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这种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

依据我国外贸的实际做法,我国外贸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是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商品,但这种情况下的人只能以自己名义与外商进行贸易行为。对此种的法律性质,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属于大陆法的间接。

二、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有四个法律规定都涉及到了我国的外贸制度:

1.《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外贸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关于的规定。

2.《合同法》:虽然该法中未明确外贸合同究竟适用哪―条规定,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可适用于外贸合同,尤其是它第23章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仅限于直接的缺陷,使我国的商事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

3.《对外贸易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无外贸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约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4.《关于对外贸易制度的暂行规定》:首次将外贸的概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对外贸的适用范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协议的作用及订立的原则、形式、争议解决的办法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缺陷

设置外贸制之初衷,在于促进生产性企业能够面向国际市场,改变在“收购制”下的弊端。在法律效果上使得生产性企业得以享受进出口所带来的利益,外贸企业得以将交易结果归属生产性企业。但是外贸首先就出现了性质上的定位错误,在制度选择上―开始就偏离了两大法系之成熟理论。且这种独创也没有认真地作好理论上的准备。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外贸确实成为我国法律上的独特制度,既有别于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又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其次,在制定外贸的法律规范时选择了部门规章这―低层次的形式,在实践中就出现了适用法律的问题,使得外贸在法律上成为一种“尴尬”。

最后,我国的《暂行规定》、《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几种外贸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的不统一也给外贸制度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四、我国外贸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完善

完善我国外贸制度的立法体例,借鉴国外制度的合理部分,对概念作广义界定。当前两大法系呈现出的不断融合的趋势,这为我们在基本保持原有体系的同时,引进先进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前提与背景。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问题。1.以法律形式规定委托人与人之间必须有书面委托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的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2.完善人对被人的补偿制度,并规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外贸制度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的弊端,遇到国内、国际的严峻挑战。入世后,我国外贸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外贸法律规制的立法,以便为外贸活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郑自文:国际法研究.1998年版,法律出版社[M],北京

[2]姜圣复何剑利:关于完善外贸制的法律思考.世界海运,2002年10期,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