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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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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查办发生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目前查办看守所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侦查人员要了解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犯罪的常见表现形态,在查办案件中强化侦查意识,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正确有效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措施,才能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因此,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中的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责,是保证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深入发展有效手段。目前查案的重点是查办非正常死亡等涉及体罚虐待案件和等失职、渎职案件,刑罚变更执行中的案件和受贿、索贿案件。以及媒体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但监管场所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具有相对封闭不为外界所了解的特殊性,获取案件线索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一定难度,所以监所检察部门更应当在查办监管场所内职务犯罪案件中善于运用侦查谋略。

一、看守所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及犯罪的常见表现形态

“只要是权力,总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走到哪里。”由于受环境相对封闭、压力较为繁重、不良思潮侵蚀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监管场所已不再是廉政清明的一块“净土”,其容易滋生犯罪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与家属、律师会见时

在看守所有三种人能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一是履行职责的人员,主要是管教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承担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的办案人员。二是律师等被委托人员,经过合法程序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三是在押人员或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经批准可以会见的。此环节容易发生案。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或与其亲属的接触过程中,多数为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得以减轻处罚。

(二)违禁品的流入

目前,在押人员的其他个人物品均不能带进看守所监室,香烟、酒类、手机等违禁品更是严禁流入。一些在押人员的家属或朋友拉拢腐蚀管教人员,给他们钱物,请他们吃喝。然后让管教人员帮他们将香烟和手机带进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违禁品的流入极易发生案。具体表现为:看守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掌控所内动态,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有的对于被释放、出所人员不严格检查,造成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出所人员捎信串供,逃避法律惩罚等等。

(三)教育管理和奖惩中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民警有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在执行职务期间致使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有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利用在押人员代替管理:有的违反监管规定,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有的以“照顾”名义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等等。对留所服刑罪犯的考核中,个别民警凭个人意志办事。有的以接受好处多少论积分,有的按关系来打分。这就会滋生腐败,,看守民警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随意殴打、体罚,甚至采用冻、饿等不人道手段对在押人员进行身心摧残、侮辱。造成严重后果等,以致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

(四)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对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利处于封闭状态,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留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看守所民警。少数看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有的为了减刑而假报有立功表现,有的为了暂予监外执行而伪造虚假病情伤情鉴定等。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就构成了的违法犯罪。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谋略

监所内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其不仅有高学历和高阅历,而且有职有权,有关系网、保护层,普遍受过专业培训,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看守所方面出于对本部门机关的利益出发,对办案的不配合甚至阻挠办案,使监所侦查工作阻力大、干扰多。所以在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才能突破案件。

谋略一: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法

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于人员配备少、侦查能力弱,对案件的侦查,往往力不从心,更谈不上快速、高效;即使对案件进行了查处,各方面的压力也会对基层的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基于监所检察办案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集中优势兵力排除干扰,全面运用侦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迅速突破案件。

一要科学调配人才资源。整合人才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侦查人员各自的优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优势互补;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必要时可以经检察长批准邀请上述两部门配合案件的侦查。

二要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组织优势,牾合内部资源,特别是经费、装备的保障和技术支持。如2012年5月我们在查办看守所指导员刘某私放在押人员案时从接到案件线索,到判定案件线索,冉到报告检察长,仅用不到1小时。检察长接到报告后立即部署并带队赶到看守所开始初查,当天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取得突破;在查办此案过程中主管检察长直接组织指挥,监所、渎检、反贪部门共同组成办案组,技术科人员参与取证,司法警察协助搜查、拘传和押解,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谋略二:察微析疑主动出击法

通常发生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要想提高监所部门的办案能力和成案率,就必须在工作中察微析疑。主动出击发现、收集和管理线索。

一要在公诉、侦监、控申工作中发现线索。公诉、侦监、控申部门在办理批捕、及控申案件工作中动员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立功是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非常重要的渠道。

二要在监所检察中获取线索。在日常监所检察T作中找线索,是获取线索的另一条重要渠道。经常性深入监管看守所“三大现场”,全面了解被监管人在监内的表现情况,通过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与罪犯个别谈话,特别是与受禁闭等处罚的在押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摸排线索。

三要重点监控职务犯罪、涉黑犯罪以及有权、有钱等社会背景复杂人的基本情况。这些在押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他们的朋友和亲属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与干警联系,希望他们在看守所得到照顾,这种情况下极易滋生权钱交易。如2008年3月监所检察部门从公诉部门了解到在押人员梁某翻供,且证人和受害人同时翻证的线索,经分析研究梁某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外界串供造成翻供翻证的可能性较大,不排除有监管干警参与。通过细致调查和摸排,发现并查办了我县看守所干警李某提供手机致使梁某串供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

谋略三:供证互动

以证促供法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石,侦查工作主要围绕证据而开展。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制度作了全面修改完善。对侦查取证、证明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传统办案模式不再可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进、证供互动”的转变。

一要理清取证思路。把侦心放在全面收集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上来,实现依靠证据证实犯罪突破口供的新格局,按照先抓主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甄别证据和再讯问――补充证据的调查取证方法和思路,通过不断获取证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几率,提高案件侦破率和质量。探索实行讯问专业化分工,建立预审机制,配强预审力量。提高第一次讯问的能力,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政策、策略和技巧进行讯问。要加强讯问工作与侦查取证的配合互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查证、固证,防止翻供、串供。

二要强化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采取多种方式固定和补强言词证据。构建完整的、稳固的、多层次的证据体系。

三要把握“供证”关系,既要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掌握具有充分证明力的犯罪证据,有效提高审讯的成功率,又要以供促证、以供固证,用口供证实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下一步的侦查方向,真正做到供证结合、供证互动,两相促进。如2012年5月我们在查办看守所杨某徇私枉法案中,办案人员善于运用谋略,注重夯实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成功查办了此案。杨某在审讯初期虽然意识到帮助犯罪分子假立功已涉嫌犯罪,但他还寄希望于因他收受的财物少检察机关会对他网开一面。于是将抗审的防线构筑在受贿的金额上,有意将收受的财物定在5000元的立案标准之内,而对帮助假立功情节有较为客观的供述,我们连续固定了两份比较详尽的笔录。还任由他在笔录上进行修改。因此,在对杨某执行逮捕时,虽然杨某开始翻供,但恰恰是这两份有自己多处修改痕迹并且与我们事后收集的同案犯龙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的关键证据之一。

谋略四:果断立案风险决策法

在强化初查和侦查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提前固定相关证据,牢牢把握办案的主动权。

一要风险决策果断立案。遵循侦查规律,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措施。既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坚决防止滥用侦查权:又要充分看到侦查工作的复杂性,坚持遵循侦查规律。该立案的依法立案,该逮捕的及时逮捕,防止给侦查办案增加不必要的束缚。影响案件依法顺利查办。

二要依法正确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将其与侦查谋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来侦破案件。在坚持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同时,提高风险决策能力,敢于依法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对于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够配合侦查、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要采取相对轻缓的方式办案,力求做到少拘、少捕:但是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拘留、逮捕的,关键时刻也要果断准确决策,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