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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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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办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所面临的一个难点,本文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查办难点和查办过程中的侦查策略予以探讨,以期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侦查策略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和管教等。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活动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办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所呈现的特点

作为特殊渎职犯罪案件的一类常见形式,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渎职犯罪往往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二是共同犯罪日渐凸显。三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和规避法律能力强。四是基层单位领导渎职犯罪现象突出。五是单位、部门保护严重。六是犯罪手段多样,或在在证据上做文章,为枉法裁判开通,或是虚构事实,颠倒是非,相互勾结等等。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所面临的难点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和尊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一部分,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和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1.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存在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的普遍现象。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还不为人们所充分认识,大多人认为是工作过失,这样的普遍心态使侦查工作外部环境更为复杂,成案率低,有罪判决率低。有些部门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不正确,不仅不举报,有的还出面讲情,甚至不让处理,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2.证据以言词证据为多,物证、书证少,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任务突出。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突破案件的关键在于言词证据,而渎职侵权案件中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都有工作关系和利害关系,对如实作证顾虑较多,因而折中性和偏袒性的证言较多,其真实性和稳定性程度也不强。此外,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纠集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3.涉案面广,侦查工作量大。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大都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或者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相关联。这些案件首先需要查清刑事原案或者厘清错综复杂的民事、行政纠纷的基础上才能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例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的侦查,在侦查过程中首先也要复查原案,即被裁判的原民事、行政案件。如此看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都属于“案中案”,其工作量之大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贪污贿赂的事实,这也是需要查清的违法犯罪事实,这些都大大加大了案件查处的工作量。

4.侦查方法和手段方面,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侦查协助、合作困难大。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客观上存在所需的人员、装备、设备等保障不足的问题,很难满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中,反渎局往往只配备2至3名干警,侦查力量的缺乏也制约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三、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策略研究

针对上述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所存在的取证难、认定难、工作量大等查办难点,以案件循序渐进的侦查程序为脉络,总结、归纳出以下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策略:

(一)分析线索,做好线索评估工作

对于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所包含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确定该线索的可信度及可查性,依据法律规定对线索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和可查性。

(二)慎密初查,确定案件“立”与“不立”

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为防止打草惊蛇,对重要知情人及相关书证要进行秘密调查取证。查明原案基本情况,从中获取职务犯罪线索,摸清渎职侵权犯罪的手段,确定工作的基本方向和重点,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方案准备准确的材料,将侦查对象身份和职务了解清楚,将认定结果的证据及时收取固定保存好。通过慎密的初查工作,确定案件是否立案,确保案件立得准。

(三)细致侦查,完善和固定证据

在立案侦查后,要科学合理地运用侦查谋略和侦查对策,正确的侦查策略和侦查对策是侦查的重要前提。

1.根据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选择案件的突破口,确定重点侦查内容。如在徇私枉法案件中,原案的违法结果状态及徇私事实是侦点,知情人和当事者是案件的侦查突破口。知情人包括:原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同事、亲人、朋友,徇私枉法犯罪嫌疑人的同事、所在单位的领导、主管负责人等;当事者主要是徇私枉法案件中直接受益者,或者双方的介绍人等,在找到这些知情人和当事者后依法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原案的违法结果状态。

2.要加强请示报告,上下通力合作。一是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请示报告,统一思想,排除阻力,获取支持;二是上级检察机关要坚决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并派员协助;三是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发单位在平常的工作中与检察机关有着密切联系,在立案前和立案后都要主动与发案单位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减少案件侦查的阻力。

3.讲究讯问策略,突破口供。在讯问前,要做到知己知彼,尽可能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及家庭关系、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作案主观原因等情况。明确讯问的目标和方向,为制定详尽的讯问计划、问话提纲、确定讯问策略提供依据。作为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文化水平比较高,不仅执法懂法,掌握和了解诉讼活动,而且有丰富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案发前如果捕捉到相关信息,就会对照法律条文进行研究,会与他们认为的相关重要的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在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他们一开始往往气焰比较嚣张,对抗相持的时间也比较长,这时,侦查人员要克服、抑制急躁情绪,适当进行声东击西,动摇其信心,适时抛出相关确凿有力的证据,摧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整个讯问的过程中,讯问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平和,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身体上适当予以关心,运用情感去感化犯罪嫌疑人。总之,讯问策略是一门综合性的司法实践艺术,要不断地进行学习,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予以总结。

4.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迅速进行取证。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时,一方面,侦查人员要找到原案的相关收益人、请托人,同步进行询问。比如,徇私枉法案件,如果说是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那么就要找到这个“有罪的人”和相关请托人同步进行询问,讯问、询问的同时,侦查人员就各自讯问、询问的事实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另一方面及时派员外出调查取证、多管齐下,保障案件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魏钟生,杜锡铭.浅议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22).

[2]关福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07(12).

作者简介:张小娟(1983-),女,江西宜春人,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