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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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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规制不健全、商家不能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只会滋生更多的“霸王条款”。

一个多月以来,北京市工商局依职责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所引发的争论仍在持续发酵。既有广大消费者的交口赞誉,也有个别行业协会的指责非议。孰是孰非,貌似尚无定论。但从契约精神来讲,工商局的做法于法有据,于理公平。

“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多年来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深恶痛绝的形象化表述。当饥肠辘辘的消费者面对众多餐馆“消毒餐具收费一元”、“最低消费500元”等近乎众口一词的行规堂约时,此非“霸王”,何为“霸王”?

可是个别行业协会却一叶障目,片面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契约正义。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在消费活动中,“霸王条款”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看似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

可问题在于,当商家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时,消费者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商家谈判的自由已被剥夺殆尽,格式条款的内容也会毫无悬念地沦为商家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规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独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只会滋生更多的“霸王条款”。

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契约精神呢?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弘扬的契约精神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其中,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契约双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旨在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约束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没有高低之别。三者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无不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注重追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实质公平与实质地位平等。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某些市场领域患上了对形式契约自由、尤其是商家单边契约自由的痴迷症与依赖症。

为匡扶契约正义、实现实质平等,合理提升广大消费者在缔约活动中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确保商家与消费者建立包容妥协、多赢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约关系,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商家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2013年10月25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中,基于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的立法理念,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更公平严格,以图遏制“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现象。

当前,依法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已逐渐凝聚为社会各界共识。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重拳出击不公平格式条款。例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第3款明确规定:“商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

对于长期以来无法由市场机制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既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和监管职责,从而逐步清除“霸王条款”得以滋生的社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