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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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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的处理上,对内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对外,各共有人之间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按份共有;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6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在立法上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法律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制度。我国对按份共有实行推定制度,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的特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二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额,就要对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各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二)对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其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对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可以从事转让、设定担保、抛弃等处分行为。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既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情形),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对共有物的处分。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若是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事实上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因此,按份共有人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此处的“管理”一般情况下也作广义理解,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和简易修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管理缺少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独立管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有两项例外:一是保存行为;二是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对管理共有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这是一种偿还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则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明显知情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此外,关于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三种,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