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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会计对传统会计确认的冲击及其确认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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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由此催生了电子商务会计。电子商务会计是电子商务与传统会计的结合物,是我国会计乃至世界会计发展的新兴领域。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对传统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及会计报告分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就电子商务的确认对传统会计的确认方式的冲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确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运动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会计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特别是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的出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会计核算手段也从手工操作发展到全面机械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一、电子商务会计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会计的概念,学术界探讨极少,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庄明来教授认为“所谓的电子商务会计,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完整的会计反映,包括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电子商务会计立足于实际运作的电子商务活动,但它又必须有一整套理论框架作为其基础。它既要对完全电子商务加以核算,也要对不完全电子商务进行核算。”

二、电子商务会计对传统会计确认的冲击及其确认方式

会计确认在手工会计中并非新的话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原有经济业务基础上,出现了很多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采购和销售商品、在线提供和接受劳务、在线支付或收取款项等。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成本、新的产品形式―数字化产品的确认、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面临一些难题。本文仅对其中电子原始凭证、数字化商品、网站建设成本等确认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电子原始凭证的确认

会计确认即通过会计账户要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确认其对应的会计要素,同时,确认各该经济业务要在何时进入所对应的会计账户之中。在将经济业务转化为会计账户之际,首先涉及的是各该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认定。

1.会计电子原始凭证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审计依据、税务稽查的书面证明。会计主体发生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完成该项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在会计凭证中详细记录该项经济业务的内容,为明确经济责任,记录人员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章,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

(1)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确认

一切企业单位,在办理各种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电子商务过程所产生的凭证必然是电子形式的凭证,不再是传统的纸质凭证,这类凭证由于其是会计处理的数据源,故其确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应当已经包括了电子的原始凭证,因而电子签名的会计原始凭证合法性自然应当被承认。但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电子原始会计凭证,这就给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确认带来困难。

(2)电子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确认

随着信息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手书签名已被新的数字认证手段代替。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数据的确认标记应当是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原始凭证中的电子签名,由于其处于肉眼看不到的网络之中,数据的认定远比手工会计中的纸质数据认定困难。

2.会计电子原始凭证确认策略

由于《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修订《会计法》,确认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尽快研究电子发票等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有效性。

在会计工作中及时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最新方法。实践证明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的确认,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的一种技术手段考虑到了我国的传统印章使用的习惯与高科技技术的融合,就是采用电子印章。

(二)数字化产品的会计确认

数字化产品指的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产品,包括实体商品的电子形式,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专业数据库以及电子出版物等。

1.数字化产品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首先,数字化产品是一种技术性资产,在一个以生产和经营数字化产品为主的企业,销售数字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出售而取得收益,数字产品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企业在数字产品的开发上是排斥他人的,为了自己的数字化产品能够占领市场,企业通常会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其能够具有优势以区别其他企业的产品,其研究开发支出可以合理、可靠计量。

其次,用于出售的数字化产品不应当作为存货确认。从特征上看,数字化产品与传统的存货在功能上具有类似之处。数字化产品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与物质产品制造企业生产和销售有形产品一样。但从另一方面看,又不具备存货的特点,因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三类有形资产。而数字化产品是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不需有形仓库保存,一次性开发或再次开发成功后就可以投入销售,而且可以不断复制再销售;可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虚拟的,它的成本构成和收益大小也具有不确定性。

再次,用于出售的数字化产品不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虽然数字化产品符合无形资产的部分特征,但是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生产经营,即利用无形资产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他人或为了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虽然传统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销售实现收益,但这并不是它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方式。数字化产品的开发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出售收入。

2.数字化产品的会计确认设想

刘良惠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既不同于有形产品,又有别于传统会计中的无形资产,但它又确实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项资源,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其特殊性,应该单独设立‘数字资产’项目,将数字化产品确认为‘数字资产’。至此,资产这一会计要素就应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数字资产三大类,有形资产又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对增设“数字资产”项目,笔者非常赞同,但对于哪些应确认为“数字资产”,则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提出建议:

(1)增设“研究开发支出―网站开发成本”

在资产项下增设“研究开发支出―数字商品开发成本”。数字化产品研究开发过程的支出,首先作为该项目确认。

(2)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

外购并自用的数字化产品的取得成本应当于取得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阶段支出(除硬件设备外)于研究开发成功时,如果数字化产品为企业自用,并预期能够产生收入,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并按预期使用期限摊销。研究开发结束,申请专利权的有关费用,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3)增设“数字资产”

在资产项下增设“数字资产”。如果数字化产品用于出售,则应于数字化产品研究开发完毕时确认为“数字资产”,并按预期可使用期限结转成本。开发成功出售交付他人时,作为收入实现确认。

外购的数字化产品,于采购完毕时作为该项目确认,并按预期可使用期限结转成本。出售交付他人时,作为收入实现确认。

(4)确认为固定资产

为数字化产品服务的硬件产品,确认为固定资产

(5)确认为费用

在外购或开发数字化产品之前的计划、调研阶段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失败,不准备继续研究开发的,其已发生的支出,也确认为费用。

(三)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电子商务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即何时将所确认的经济业务进入会计账户。

1.电子商务收入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存在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难题在于,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时间较短,会计规范滞后。如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

确认难题之一,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收入究竟是销售商品的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当有形商品可转化为数字商品时,网络使得销售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之间的区别变得不确定。当有形商品被数字化并通过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电子化传送,买方出售的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自已仍然保留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收入似可视为使用费。但有些数字化商品如电子版图书仅仅是实物的代替品,这些支付也可以看作是销售收入。但有些人则认为,由于版权仍为转让者所有,故支付应当视为费用。由于受让者有权为了运作而在其业务范围内复制多份拷贝,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得又可视作商品销售收入。

确认难题之二,数字化产品的收入与费用如何实现配比。对于电子商务时代,数字化产品的前期研究开发费用过大,而陆续的生产成本很小,这一原则的适用性变得有些牵强。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受益期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意想不到的淘汰,都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这一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变得不确定。这种变化,致使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成本费用的期间分割及配比假定显得缺乏一种严谨实在的基础,表现出某种随意性和人为性。

确认难题之三,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何时确认收入实现。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收入予以确认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些规定对于传统交易的规定非常明晰,但没有涉及电子交易。

2.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策略

针对以上难题,会计理论界应当进行深入讨论,以指导会计实践。目前对上述收入的处理,会计实务界处理很随意,多是根据自身判断处理。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将电子商务的收入,尤其是数字商品的收入处理纳入会计规范,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正具有可比性。

首先,对于第一难题,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包括实体产品的电子形式)其收入应当确定为销售商品的收入。原因在于,销售传统商品时,也仅是商品本身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移,其商品商标品牌的所有权和生产该商品的权利并未随之转移。电子形式销售数字化产品,具有与销售传统商品同样的特征,客户支付费用即可得到所购数字化产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客户可以对所购数字化产品进行处置(包括复制多份拷贝,但也有产品不允许复制),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其次,对于难题二,数字化产品销售可以相对配比。对于传统商品销售,其收入与支出也并不可能实现全部合理、准确配比,只是按照会计法规操作,实现比较准确、合理的配比。在电子商务时代,对于外购数字化产品再销售,其外购的金额与销售所实现的收入很容易实现配比。对于自创数字化产品用于销售的配比,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其前期研究开发过程为数字化产品生产过程,其发生费用即为生产产品的成本,作为研究开发支出(类似传统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可以扩展生产成本的内容,因为数字化产品生产情况较特殊,应增加研究开发成本)确认。并预测数字化产品的收益期限,定期摊销进入成本,实现收入、支出相对配比。

再次,对于难题三,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购销合同、服务合同、原始凭证已基本消失,传统中会计核算的签字、盖章、复核、出入仓库等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大大减弱。取而代之的证明交易已发生或者货款已收到的是电子原始凭证,如电子发货单、收货单、电子发票、电子银行支付凭证等,为确保其真实,电子原始凭证需要电子签名。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形式只是由纸质变为电子,其内容、性质、作用并未改变,因而完全可以根据电子凭证确认收入实现。比如开出发货单,交付商品时确认为收入实现。

结语

电子商务给会计理论的冲击是全方位的。会计环境的急剧变化动摇了会计假设;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的新需求对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确认的范围、标准和计量的方法带来了挑战。电。本文对这些内容作了初步性的分析研究,但不够深入、透彻,有待进一步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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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镇江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