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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机构全面市场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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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已有数年时间,由于历史原因,各种性质的招标机构并存,笔者针对现存的不足之处,提出将招标机构市场化、行业化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 招投标 招标机构 市场化

中国自2000年开始,政府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所以各地招标中心一拥而起,招投标活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至今,招投标活动已进行了一段时间,并逐步走向规范和科学,为政府采购立下汗马功劳,这是不容致疑的。但其中尚有许多有待商榷的地方。

一、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足之处

1.法规散乱

目前,在招投标方面较为系统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是在市场角度做出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是从行政角度进行切入。

作为法律的补充,行政规定也是如此。中国针对招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所定的规定,主要以行业为对象;有各省级政府所定的规定,主要以行政区域为对象。林林总总,不一而足,造就行业、地域界限,不利公开、公平原则的实行。

2.机构设置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招标机构的设立上,目前在操作的招标机构,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商业化的招标机构,此类招标机构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其财产所有权不归政府所有,所以官方色彩较淡,商业色彩较浓。是业主和投标人满意度较高的机构。但这类机构所占比例极少;第二类是政府的招标机构,此类招标采购机构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最小单位,设立一个招标采购中心。这类机构可以说是隶属于政府,因其存在的隶属关系,所以机构对政策变化往往先知先觉,接受委托业务就得到有利倾斜,遇到纠纷处理就最易受到偏护。这类招标机构是目前市场上的主力军;第三类是准政府招标机构,也即是用户自行组建的招标机构。这类招标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业务上只接受本单位内的采购业务委托。目前此类机构为数不少。

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上述对招标机构进行了分类,可以看到:第一类型的招标机构,其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是较好的,表现在其管理人员较少官僚习气,对业务的处理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业务的处理有较高的效率,对业务所涉的法规、专业知识较了解,并较好地依循来进行操作;第二类型的招标机构,因其管理人员都直接由政府从其他政府部门抽调而来,由政府直接任免,管理人员的官僚习气还较严重。对政府采购、经济贸易、招标采购等有关法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学习的人并不多;在业务操作中以权代法、以权涉法,违背货物行业规律操作的事情时有发生;第三类型的招标机构,此类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多数是兼职的,其他参与人员更全是兼职的,他们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对招标投标事务,一般不愿投放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招标投标业务所涉的专业知识,更不会有系统的学习。

4.操作程序不统一

首先是法律上,对具体的操作程序没有规定;而在行政条例中,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其规定可能不同。导致各招标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各有各的做法,缺乏统一的明细的操作规范,对招投标活动的顺利操作、对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实行缺少了制度上的保证。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改进,下面提出个人的一些设想。

二、将招投标活动实行市场化,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投标行业

1.清理散乱法规,构建科学系统的法规体系

目前各级机构有数十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标准不一,甚至互相抵触,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应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国际惯例,对过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2.理顺机构设置,将招投标活动市场化

招投标活动相关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招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是管理机构,应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发改委集中统一负责管理国家招投标活动,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其次是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统一由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来行使监督职能,使监督更具权威,并回避了单位偏袒和行业偏袒嫌疑。

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是体现在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即将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全面市场化,商业化,政府或单位不再在自己内部设立招投标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与机构完全脱钩,让机构自己按规则自行运作,从而优胜劣汰。如此一来,作为机构方面,没有了偏袒和保护,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只能选择走低收费、优质服务的道路,才是生存之道,这正是政府和业主所期盼的。

3.规范行业操作程序

应由发改委作指引,具体以招投标协会进行操作,制定出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规范。因为招投标活动中的许多操作细节,作为法律和行政条例是不可能全面涵盖,只能以行业操作规范进行补充和丰富。

4.形成行业从业人员资质体系

由发改委宏观调控,具体以招投标协会进行操作,对从业人员实行资质制,此制度类似于会计师和律师制度,从业人员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有两个好处:一是迫使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水平;二是必须保证自身的行业操守。有利于国家培育出一批操守正、知识和水平高的招投标市场从业人员,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和科学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朱少平张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项目运作实务全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7月

[2]刘马途:招投标标程序、方法、规范[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