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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的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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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矫正模式,它已在我国试行数年,并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得到了确认。本文主要是谈谈社区矫正在我国适用所带来的深远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适用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历史回顾

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合理性,正如"社区矫正"。回望其命运轨迹,社区矫正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社区矫正是一种彰显刑法人文关怀、体现刑罚人道价值的制度,它将社区变为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注重社会因素对犯罪人的影响,给犯罪人同周围人联系提供了便利,使其能够修复其的人格、重塑其正常的符合社会价值的人格,给犯罪人架起了一座回归的金桥。

这一思想最早萌芽于 19 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二战后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论者作了系统而深入的阐发,终于使之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刑事政策理论,其倡导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已经成为近代刑法发展的国际性潮流。行刑社会化思想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不断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随着刑事政策理论的日趋完善和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蕴含着民主、人道、效益等现念的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在世界多国得到广泛推行。

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之下,2002年,我国在上海首先进行了社区矫正试验。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和山东为全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省市。这一举措意义深渊的,它意味着国内史无前例的刑罚改革正缓缓拉开序幕,有望同国际接轨,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由于在接下来的试点工作中获得了显著的成效,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社区矫正明确纳入。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对象

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外来词语,其概念至今仍有争议。正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杜非所言:"社区矫正的概念如此模糊,使人如盲人摸象,未能一窥全貌。"在国外,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社区矫正是广泛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和矫正措施,是刑事司法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狭义说认为,社区矫正主要是指作为刑罚措施来适用的社区矫正,即将社区矫正定义为在社区范围内实行的针对犯罪人的惩罚和矫正措施。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这一概念是由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所给出的官方定义,也是目前最广为接受的一个概念。可以看出,此种念更接近狭义说。

刑法修正案(八)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前,根据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五类对象适用于社区矫正。它们分别是:一、被判处管制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二、被宣告缓刑的。缓刑指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经考验期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四、被裁定假释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五、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判处强制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其第2条、第13条、第17条中分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宣告假释的罪犯,依法施行社区矫正。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此可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由五类变为四类,剥夺政治权利但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不再适用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意义

(一)对犯罪人而言

社区矫正有利于各方面多管齐下,促使罪犯自觉接受监管改造。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社区矫正中,犯罪人同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可以极大地促进其自觉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因为对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措施之后,他仍处于家与社会区的环境中,能够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或学业,在家人、社会、乃至国家机关的帮助约束下,经过一段时间,能够使其的人格得到很好的修复。因此可以明了,矫正对象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

其次,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可以免受监禁环境中的消极影响甚至不良影响。监狱和其他监禁机构虽然具有保护社会免受罪犯继续犯罪的特别预防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监禁环境也具有"染缸"作用,使罪犯遭受更深的犯罪感染的消极作用。与此相反,社区矫正的对象处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不会集中受到其他"资深"犯罪人的犯罪传习,犯罪技能、心理、手段不会得到强化,可以避免其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大大地增加其改好的可能性。

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及时地得到帮助。社区矫正不是对犯罪人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他们采取恰当的监管措施,这既是保护社会免受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侵害的需要,也是保护社区矫正对象不会进一步堕落变坏的需要。同时也便于对他们进行及时有效的改造。犯罪人在社区中改造,开放的环境可以及时取得帮助。一旦遇到经济、社会、工作、家庭、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其他专门人员以及社会大众经过援手,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家庭生活技能,增强他们的挫折耐受力,发展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中过守法的生活。这些涉及众多方面的帮助活动,实际上就是实实在在的改造活动,是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成为真正的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总之,通过社区矫正,把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教育和改造,一方面继续执行了原判刑罚,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权威的不可抗拒性和威严性,另一方面将罪犯至于社区行刑,使罪犯在与家庭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前提下,重新悔过自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地克服了监禁刑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而且体现了党、政府、家庭、社会各方面对罪犯的人性关怀,能有效地满足行刑制度的人性化需要,有利于调动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性和主动性,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社会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监禁刑一直在我国执行刑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加之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使得监狱在押犯人数量十分庞大。然而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监狱拥挤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隐患。所以适用社区矫正,具体而言,对监狱有着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适用社区矫正,可以有效缓解监狱过分拥挤,并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美国心理学家保罗指出:"大多数档案研究集中探讨了监狱拥挤和社会不良行为,包括针对罪犯或矫正官员的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监狱拥挤可能与破坏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增加有关,即拥挤增加了造成挫折、易激怒,或诱发攻击行为的机会,它们又会增加暴力行为或不良行为。由于身体接近会助长对抗,所以,空间密度尤其会增加包括攻击性冲突在内的违纪率。"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愈加凸显,犯罪率不断攀升,使得监狱在押人数不断增多。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监狱拥挤问题不仅给监狱管理、罪犯教育等方面带来很大困难,而且还威胁到监狱的安全稳定。现在通过适用社区矫正,使相当比例罪行不严重的犯罪人到社区执行刑罚,减缓了监狱压力,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另一方面,适用社区矫正,就可以少建一些监狱,将节约下来的人、财、物集中用于监狱改造,合理配置行刑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质量。如果没有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唯有不断建造新的监狱或者扩建现有的监狱来满足不断上升的狱内在押人数。但是我们要看到,这种做法不仅费时而且费财、费力,总之,它不是一种明智、合理的选择。因此,通过适用社区矫正,将那些没有犯严重罪行、没有必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矫正,减少了监狱在押人口,缓解了增建、扩建监狱所面临的压力,从而达到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投入到监禁改造中去,集中精力改造好在押犯,有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三)对于整个社会而言

适用社区矫正对提高国家刑罚文明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人通过社会化的教育,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的人格,重新塑造其成为守法的社会人,对于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让他们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得到教育改造,,有效地实施了对犯罪人的监督和改造。在社区矫正中,还可以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系统的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实践中提高生活技能水平,使其具备更多的生存手段,更好地社会化,减少了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二,适用社区矫正有助于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同时也直接引导了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使那些欲以身试法的人主动考虑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在违法犯罪面前及时止步,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的目的。总之,社区矫正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对社区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统一管理监督下,加强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符合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对我国刑法体系而言

在长期的刑事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中,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已做出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在刑罚执行方面诸多环节,仍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整和改革,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调整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与国际先进刑罚理念的较大差距,改进行刑方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某些状况,极有利于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促进对于罪犯的科学管理及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在国际行刑制度改革发展基本趋势的大背景下,促进我国行刑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国际接轨和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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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麻舒凝(1988.11-),女,湖南省花垣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