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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两身份,妻子要离婚应该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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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份,妻子离婚应该谁?

于小燕三年前经人介绍与付春华相识,之后付春华对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三个月后,于小燕禁不住付春华的甜言蜜语与他结婚了。噩梦从此开始。婚后,于小燕发现丈夫不仅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常常对她拳脚相加,为此,于小燕经常以泪洗面。更可怕的是,于小燕发现丈夫还有另外一个身份。虽然他的身份证上是付春华的名字,但在亲戚朋友面前丈夫的名字并不叫付春华,而是付强,且他们的结婚证上的名字也是付强,但照片是他本人。为此于小燕觉得丈夫太过诡异。问他,他说结婚时是用堂弟付强的名字登记的。女儿出生后,因为经济原因夫妻矛盾加剧,再加上于小燕与婆婆关系不好,于小燕动起了离婚的念头。此时,丈夫以结婚证上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符为由要挟于小燕,说她的离婚诉请无效。请问于小燕该向谁提讼才可离婚?

律师建议:

根据案例来看,首先要确认于小燕的丈夫的真实身份是什么?从案情来看,于小燕丈夫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付春华,这应该是他合法有效的身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付强而不是付春华,但照片显示是付春华本人,所以依然可以认定于小燕的丈夫的真实身份是付春华,因此,于小燕要提请离婚,以付春华的名字提讼即可。

喝醉酒给妻子打欠条,离婚时是否该履行债务?

尚女士与岳先生原是夫妻。日前,经法院判决二人离了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做出判决,而且已经生效。离婚后,尚女士找到一张欠条,系她与岳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岳先生向尚女士借款2万元的欠条。现在,尚女士想向法院提讼,要求岳先生履行债务。但岳先生称,该欠条是一次他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对欠条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尚女士称可请求有关部门对欠条进行鉴定,但遭岳先生拒绝。请问岳先生是否该对此欠条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建议:

岳先生向尚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债权关系。欠条的效力不因为岳先生辩称是“醉酒”时所为而丧失,也不因为双方夫妻关系已被依法解除而丧失,所以,尚女士向岳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如果岳先生对尚女士向法院提交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父母出资购房财产如何认定?

陈冉与文雅是典型的闪婚一族。一见钟情的两个人在相识两个月后就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半年后,陈冉的父母给儿子买了套新房。没想到仅过了半年,闪婚的两个年轻人因为感情及生活方式的不同而闹起了离婚。离婚时,文雅主张自己有权分得新房的一半财产。但陈冉认为该房产是父母出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文雅无权分得。请问该房产如何认定?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子女领结婚证前买的房子,都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凡是在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即使一方父母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但如果不能证明出资只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案例中,文雅有权就房产提出分割。

改女儿姓氏未征得前夫同意,前夫有权要求恢复

耿先生是浙江人,与妻子胡女士在2001年1月生育一女小耿。后因为感情破裂,两人在2002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女儿小耿由胡女士进行抚养。之后不久,胡女士再婚嫁给一个姓姚的先生。再婚后胡女士就一直居住在上海,小耿也随母亲在上海一起生活。2005年7月,耿先生前往上海看望女儿,发现女儿小耿的“耿”姓已经改为继父的“姚”姓。经了解,他才知道在2005年4月前,前妻胡女士到有关公安部门申请更改了女儿的姓氏。

耿先生认为,胡女士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要求胡女士将女儿的姓氏改回耿姓。请问,耿先生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的合法权利。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前,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没有经生父母同意而更改的姓氏在法律上不得到支持。因此,耿先生要求女儿改回耿姓的要求是合情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