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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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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迄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日起正式建立。自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价值,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WU Tianpei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Abstract From the dat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o far, 80 years of history,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since 2001, the Commission issued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Listed company guidance", the official establishmen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listed companies, to protect shareholders' interests have played a positive role. Bu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is not perfect, there have been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valu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tatu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rational proposals for sound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corporate governance; listed companies

1 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迄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根据2001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独立性。立法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监督和制衡,唯有保持独立性才能实现其价值。这里的“独立性”应当体现在选任、薪酬、罢免和行权等几个方面。(2)外部性。正如俗语道“旁观者清”,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只有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分离,才能客观、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3)专业性。独立董事应当是具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财务、法律、工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独立地根据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2 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

根据董事会职能划分理论,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需要通过自我监督的方式来弥补监事会的缺失,所以需要一种专门负责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董事,作为一元制公司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扩张到其他国家并蓬勃发展,对于完善公司治理,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以及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有重要意义。

2.1 完善公司治理

如前文中提到,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行使。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事后的监督,相对局限,需要一种内部的权力来对公司的决策、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制约。独立董事恰恰可以独立有效地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问题做出判断,发表意见,完善由于监事会的缺失造成的不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2.2 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制度,人具有不可靠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公司管理层作为股东的人,集公司的经营大权于一身,是否能够一直秉公办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障。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即可以对管理层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衡,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保障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3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

独立董事一般是具备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资深专家、行业权威,他们的决策和建议可能比公司经营者更加专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另外,正所谓“旁观者清”,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性”,他们能够比较客观地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专业知识对公司的战略计划和经营管理做出判断。

2.4 建立良好的市场氛围

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所在产业中的佼佼者,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行业的其他公司树立标杆,带动整个产业良好氛围的形成,从宏观角度促进了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3.1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核心的特质,是其客观、公正地参与到公司决策的基石,是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前提。不同于英美国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多是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所谓“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十分普遍。所谓“一股独大”是指一个股东持有绝对多数股(一般50%以上),那么这个股东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享有绝对控制权。这里的绝对控制权包括对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和任免的实际控制权,加之缺乏立法上的支持,独立董事往往出于对个人生计和发展的考虑,不敢与大股东的意愿进行对抗,对大股东错误的战略决定或者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不敢作为,逐渐演变成控股股东的“傀儡”。

3.2 独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世界上,绝大多数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都是英美国家,这些国家有个共性就是基本上都是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即没有监事会,由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的形式。而我国使用以德日为代表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由于职责定位不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出现职能重叠、责任模糊的现象,这样的结果就是二者中会有一个完成不了使命,甚至两者都不能实现最初设立的初衷。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如何共存,发挥各自的作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位是什么,法律对于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3.3 独立董事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

虽然《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体系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性却不强,易受大股东的影响,导致独立董事的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与薪酬体系相匹配的,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上述条文明确禁止了独立董事收取津贴以外的利益。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主观上工作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而客观上又有来自控股股东的压力和执业风险,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的“不作为”。

3.4 外部惩治与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从外部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尚未建立统一的考核办法,考核通常由上市公司自己来完成,考核制度不合理不利于独立董事积极行使职权。而对于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制裁也不力,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受到的约束主要是一种以职业道德和个人良心为出发点的自我约束,但是“制度比人更可靠”,仅凭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不能真正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内部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监督机关,不论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都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有法不行。实践中往往公司治理监督机关得不到重视,实际权力很小,受制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无法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4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4.1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聘任大多由大股东决定,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其中。建议参照美国的模式,建立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而提名委员会自身,则是由全部股东按人头而不是股权提出,由其他独立董事组成。这样的方式既可以防止独立董事受大股东、管理层的控制,也可以使中小股东参与到独立董事的选任当中,从而有助于维护中小股的权益。

4.2 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机构重叠,权力职责划分不明确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另一大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予以界定和分化,避免导致效率低下,相互扯皮的情况。

首先,应当体现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董事大都是具备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资深专家,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应当更加强调独立董事提供建议、咨询的职能。其次,从监督方式上区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董事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的方式参与监督,不可能每时每刻关注公司的监督工作;而监事会更像是一种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本身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要在监督的节奏和方式上对两者进行区分。

4.3 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完全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这使得大股东很可能实际控制独立董事,建议通过证监会建立统一的薪资标准,避免大股东通过控制薪酬来实际控制独立董事。

另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可以参照美国的模式,加入会议补贴和延期支付的方式。会议补贴的方式能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而延期支付方式,可以防止独立董事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既可以提高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也对独立董事有一定监督作用。

4.4 健全独立董事监管处罚机制

有权力即有责任,独立董事掌握对公司决议的监督权,应当设定相对应的责任。目前我国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管处罚主要是由证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且力度较轻。应当健全独立董事监管处罚机制,如果因为独立董事违法违规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独立董事不仅要承当行政责任,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还需要在行政、刑事的领域完善对独立董事不作为甚至违法违规的惩治,以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促进其履行职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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