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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适应开发开放的审判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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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天津滨海新区的成立及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新模式。当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运行中存在机构设置于法无据、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活动混乱、审判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人财事权不统一和不能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等问题,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滨海新区法院设置中,我们主张通过“依法设置”或“因特殊需要设置”两种程序,设立滨海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设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司法机构;法院设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4-0093-06

2009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11月9日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成立。随着滨海新区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要求滨海新区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探索新的模式以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和开发开放形势的需要。针对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体制的现状和问题,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对滨海新区法院系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滨海新区主要包括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城区和九个功能区,行政区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连同填海造陆和产业规划区面积共约2700平方公里。2010年初,滨海新区成立时常住人口300万,按照规划,2020年将达到600万。滨海新区内有7万多家企业,2010年区生产总值5030.1亿元,财政收入100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3.2亿元。2011年生产总值6206.9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2732亿元,财政收入1379.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971.3亿元。

一、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设置的基本情况 (一)新区成立前人民法院设置情况。滨海新区成立以前,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派出法庭,即塘沽区人民法院、汉沽区人民法院、大港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天津港保税区的法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区的法庭。三个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内的案件,其中塘沽区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天津港务局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的两个法庭,分别受理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

(二)新区成立后人民法院设置情况。随着滨海新区的成立和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正式成立。与此同时,原来与行政区划对应的塘沽区人民法院、汉沽区人民法院、大港区人民法院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成立四个审判区,审判区分别设立审判管理委员会,作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原所辖区域的审判工作。原来两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两个派出法庭继续保留。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新区法院有16个内设机构,其中包括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9个业务庭和办公室、研究室等7个综合行政部门。四个审判区不设院长、副院长,设审判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原来四个基层人民法院虽然改为审判区,但同时还保留原来基层人民法院的框架,各审判区分别设有14个内设机构,即相应的立案、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庭和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行政部门。

四个基层人民法院被撤销的同时,原设在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同时被撤销。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共任命36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由新区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四个审判区审判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主要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四个审判区分别有七至八名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人民法院的设置于法无据。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23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按照以上规定,现行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首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属于哪级法院不清楚。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其不受理二审案件,而直接受理一审案件;如果是基层人民法院,而其直接管理的四个审判区,也受理一审案件,并且四个审判区实际上行使的是一审法院的职能。也就是说,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基层人民法院。其次,四个审判区属于哪级法院不清楚。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如果是基层人民法院,而从名称上不叫人民法院,而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区;如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而实际上却行使着一审法院的职能,因为整个架构就是原来的基层人民法院,其内设若干业务法庭和综合行政部门,并且其下设若干人民法庭。在此种体制模式下,审判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委员会,却下设同基层人民法院一样的内设机构,行使同基层人民法院一样的审判职权。再次,四个审判区组织机构和职务设置不清楚。四个审判区不设院长、副院长,设审判管理委员会,原来的院长、副院长,改称审判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不是法律职务,但实际上行使着一审法院院长、副院长相同的权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既没有其审判组织的名称,也没有其审判组织职务的称谓。审判区审判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审判组织,却行使一审法院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