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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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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眼案例?演宋某和曹某系夫妻,经法院判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依法院判决,家中电冰箱归曹某。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曹某申请法院执行未果,气愤之下,乘宋某外出之机,进入宋某屋中搬电冰箱,因太重无法搬走,便拿走宋某价值2000元的手机,并留下便条:“如果要拿回手机,用电冰箱来换。”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眼说法?演从表面上看,曹某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偷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与盗窃罪有相同之处。但是,从主观方面看,曹某实施偷窃是因为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宋某财物的目的,并且未隐瞒盗窃事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宋某履行判决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曹某的行为在法理上通常被界定为“民事盗窃”,即因民事?穴包括经济行政?雪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这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兵团检察院 贺胤应)

无证驾驶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眼案例?演范某违章驾驶,被交管部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为能继续从事车辆运输生意,范某托人伪造了一份机动车驾驶证。后范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范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以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眼说法?演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行为人有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方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无证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明显严于有证驾驶。本案中,范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中,如果范某是有证驾驶,则仅承担民事赔偿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兵团检察院 何英)

审查不严格,就应担责任?

?眼案例?演梅某是某美容公司美容顾问。2006年9月8日、19日,她分别从银行汇到田某账户11297元、2090元,以购买某美容公司化妆品,其中部分货物已收到,尚余价值4167元的货物未到。9月29日,该批货物到达某物流公司。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梅某取货。梅某于10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处领货时,发觉货物已被一个自称徐某的男子冒领。

梅某认为,托运公司的货单上明确写着是梅某收,某物流公司在徐某没有持有梅某的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让徐某领走货物,应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某物流公司认为,其只收取10元钱的运费,不应承担那么大数额的损失。

?眼说法?演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在明知是梅某的托运物品,又没有接到梅某的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查领货人的资格就将所承运的物品交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则,应当承担发货失误的过错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某物流公司承担。故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梅某损失4167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牧磊)

不按约定装修,工程承接人买单?

?眼案例?演张某是农七师某团酒店的老板。2005年初,因酒店装修,他找到了承接装修工程的白某,并就酒店大厅的门洞装修与白某达成协议。

2005年4月,张某拆掉门洞模具后,发现白某没有按图纸施工,便拒绝支付白某劳务费。白某在讨要劳务费无望的情况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眼说法?演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张某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并认定原告没有按被告提供的要求完成其承揽工作,所以白某向被告张某索要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就失去了合同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车排子垦区法院 赖振宏)

离婚前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效吗?

?眼案例?演张女士与王远原是夫妻,2005年12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远向张女士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日前,张女士,要求王远偿还欠款。诉讼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王为其所写的欠条。王否认向张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王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眼说法?演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远向张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张女士向王主张债权并无不当。王对张女士向法院提交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张女士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所持欠据是王所写,判决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欠款1万元。

(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陈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