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谁对这起死亡事故负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小伙子蹊跷死亡
徐家富是连云港海州区新坝镇的一个个体洗车老板,这几年跑运输的人多了,他的洗车生意也日渐红火,日子正往小康路上奔。可是,一次意外的事件,却使他的生意一落千丈。
那一天是2000年6月27日,洗车的生意一茬接一茬。正忙着,来了一位小伙子。徐宝富的老婆一边应声说“来了,来了”,一边从二楼走下来。下得楼来,却不见人影,转身一找,却发现小伙子靠墙坐在地上,她忙问:“你怎么坐地上?”
小伙子一笑:“没什么,没事。”
他嘴上说没事,但脸色却在霎时间变青变紫,仿佛是在出演恐怖片中的镜头,徐宝富的老婆吓得大叫一声,叫声引来了其他人,大家七手八脚地将小伙子送到医院,可小伙子已一命归西。
飞来横祸让小伙子的父母悲痛欲绝。
小伙子名叫颜廷刚,刚刚25岁。他的父母都已60多岁,正准备结婚的儿子遭遇横祸,惊愕、悲痛之下,欲哭无泪。过了好久才想起应为儿子讨个公道。儿子是在洗车行出的事,肯定是他家这洗车机有毛病,要不儿子年轻轻的怎么会出这种事呢?
徐宝富不认账:你儿子是在我这洗车不错,但在我这儿洗车的多了,他们怎么一点事也没有,偏偏你儿子来了就出事?肯定是你儿子身体本来就有毛病!
颜廷刚的父亲颜士华坚信自己的儿子身体不会有事。因为儿子身体一贯很棒,连头痛脑热的病都很少有。而且,儿子的遗体表面乌青发紫,被电击死的迹象明显。不是徐宝富这里有问题还会是哪里?
徐宝富当然不同意颜士华的说法。他坚持自己没有过错。这样,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迅速激化,最后,还是徐宝富提出,对这台洗车机进行检查,如果是机器的毛病,他承担责任,否则,颜士华就是无理取闹。
检测的结果不出徐宝富所料:这台机器没毛病,根本不存在漏电问题。
颜士华咽不下这口气。经验告诉他,儿子不可能因病突然死去,从各方面情况看,他更像是死于触电。
一心想讨回公道的颜士华到洗车行仔细观察,他发现徐宝富家门口有一根离地10多米高的高压线,这下,他觉得死因找到了――儿子冤死于这根高压电线!为此,他决定向新坝镇供电所讨回公道。
谁是责任人?
新坝镇供电所得知此事,觉得莫名其妙:颜廷刚并不像是触电死亡的。因为供电所的电工都知道,触电死亡的人,身上总有一块皮肤会被烧糊发黑,也就是说有电击点,而颜廷刚全身上下找不到一个电击点,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被电死的,从他全身发青的情况看,倒很像是心脏病突然发作死去的。供电所领导态度坚决:绝不掏这笔冤枉钱!
然而,颜士华不认这个理。于是,供电所提出,将遗体解剖一下,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2000年八九月间,连云港市公安局法医先后两次对颜廷刚的尸体进行了细致的解剖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颜廷刚的心脏上有一个穿透孔,系电击造成。
这一下,供电所想不赔钱也没门了。2001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供电所、徐宝富、颜士华共同负有责任,供电所和徐宝富各自赔偿颜廷刚死亡补偿费1.5万元,占总死亡费用的80%,另20%的费用由颜廷刚的父亲颜士华自己承担。同时,因供电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判决由连云港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此判一出,三方同时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颜士华认为,自己儿子去洗车根本没有什么过错,若谁能说洗车也有过错,这世间纯粹就乱套了,因此,判他承担20%责任明显不妥。
供电局说没有规定显示,供电系统须对开洗车行的人承担检查责任,因为按照电力管理有关规定,洗车行的电路根本不属于供电局所有,他们凭什么为此承担责任?
供电局还提出,虽然从尸检结果看颜廷刚属于触电致死,但他究竟是怎么触电的,谁也说不清楚,试想,高压电线距离地面那么高,纵然是身高马大、弹跳能力极佳的运动员也够不着,颜廷刚是如何够着那高高的高压线的呢?
至于徐宝富,就更感到冤枉了:他在那儿老老实实开店,机器又是国家正牌厂家生产的,什么问题也没有,凭什么让他赔钱?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感到一审审判并无不当,因为徐宝富经营洗车业务,理应加强管理,在自己不在场时应切断电源,而徐宝富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难辞其咎。
供电局更是脱不了干系。供电行业是高度危险的行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徐宝富在高压线下开展洗车业务具有潜在危险,而供电局明知他在高压线下开展此种业务,却不闻不问,出了事哪能不负责任?
而颜廷刚,虽然他是受害者,但从现场情况看,估计他是在洗车时没操作好,将水龙头对着空中来了一下,正好将电流从空中引了下来,电死了自己,因此,判他承担20%责任并无不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事情到此应该有个了结了,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得到了相应赔偿后,颜廷刚的父母准备着手料理儿子的丧事,他们准备上灌云县殡仪馆搞个遗体告别仪式,儿子死后,被就近送到了这里。
谁知到那儿一看,这仪式却搞不成了,因为在这之前,儿子的遗体已经被殡仪馆火化了。
颜士华悲愤万分地质问殡仪馆:谁给你们的权力,让你们不经过家里人同意就火化遗体?!
殡仪馆负责人不慌不忙地回答: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工作规定》,尸体保存3个月后就可以火化,而我们将尸体保存了整整131天,将近4个半月,已经大大超过规定时间了,你还要求我们怎么样?
没办法,颜士华又一次走上法庭,要求殡仪馆返还遗体,并赔偿精神损失。
殡仪馆沉着应战,他们提出,按照相关规定,颜廷刚的遗体保藏时间远远超过规定期限;同时,6月27日遗体送来时只交了500元钱,从此以后再无人来过问,也无人再来交一分钱,作为殡仪馆,承受不起每天100元的保管费用,所以,在2000年11月5日征得公安局同意后,殡仪馆已于11月6日将颜廷刚遗体火化。
但法庭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衡量殡仪馆的做法,觉得他们的说法却又站不住脚,因为该办法规定:“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按照此规定,殡仪馆在处理颜廷刚遗体时,怎么也应与他父母打个招呼,若是他父母硬是不同意,他们再火化也不迟。现在倒好,招呼也不打,就把遗体给烧了,这时候再引用这条强制规定,怎么能服人呢?
见事情向着对自己不利的方向转变,殡仪馆负责人有些沉不住气了,他们又提出第二个观点:他们火化颜廷刚的尸体是经过灌云县公安局批准的。
法庭向灌云县公安局询问,公安方面咬文嚼字地说:我们并没有让他们火化尸体。
殡仪馆负责人一愣:这叫什么解释?
公安局说,因为我们已经做过了尸体解剖,查明了死因,从侦查角度来说已经不需要这具尸体了,你们可以处理。但怎么处理,你们应该照相关规定办理,这我们就管不着了。所以我们说“可以火化”――这事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可以拿出来核对。
殡仪馆目瞪口呆:原来“可以火化”四个字还可以这样理解。
没办法,只好退而求其次,他们指出,在火化之前,他们曾一再让人通知颜士华前来料理后事,但他一直拒绝,致使弄到现在这种局面。
法庭让他们通知这个人前来出庭作证。但事情就是这么巧,当他们去寻找这个人时,却被告知,此人也在几天前触电身亡。
2003年6月底,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精神损害成立,殡仪馆负责赔偿。
殡仪馆不服,又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9月26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麻烦事儿还在后头
殡仪馆越想越觉得冤。一番思索后,决定把供电局和徐宝富告上法庭,让其赔偿殡仪馆保存尸体及相关的费用1.3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判决两者共同承担尸体冷冻保藏费9640元,也即在相关法规中允许尸体最长的保存期限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另有41天超限期发生的费用,则由殡仪馆自行承担。
后来,供电局与徐宝富愤而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灌云县殡仪馆应向接受其服务的一方要求赔偿,供电局与徐宝富只与颜士华存在侵权关系,与殡仪馆并没有服务合同关系,直接判他们承担责任显然不当,故判决不由他们承担尸体冷冻保藏费用。灌云县殡仪馆自行承担颜廷刚尸体保管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二审费用2080元,另由颜士华承担40元,这40元是为那120元火化费出的。
接到判决书,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非常生气,发誓一定要申诉。
颜士华也有点不开心:你们火化我儿子的遗体,连声招呼都没打,现在却让我承担火化费,像话吗!但这位心力交瘁、身心俱疲的老人再也不想嗦这件事了。
事情马马虎虎总算有了一个结局。
但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