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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物流市场的发展,一些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等积极推出适合于物流企业的支付结算手段,以不断提高物流企业的结算服务水平。但是,相对于国外物流业而言,我国物流业仍属于新兴行业,商业银行在参与物流企业支付结算服务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障碍,本文拟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提高物流企业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物流企业支付结算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账户开立不规范
目前,根据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进入物流领域从事物流及货运业务在注册资本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这些限定条件下,会出现一些单位或个人无权从事货运业务。这些无权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的营运权限,不能单独从事货运业务,因此它们只能依附于具有运营权限的物流及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另外,在被依附的物流企业内部,为了正确核算这些无权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情况,被依附的物流企业要求它们在财务核算上相对独立。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许多物流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者银行利用专用账户的核算性质开立专用账户,从而造成物流企业开户行为不规范,这种做法也显然不符合《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中小物流企业现金交易量大,不利于现金管理
中小物流企业以现金为主办理结算的比重较大,其主要原因,一是利用个人结算账户频繁存取现金,以达到逃税等目的、避开有关部门对其交易的监管;二是银行卡管理市场不完善。一些中小物流企业如联运公司、海运公司等,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车辆、船舶的加油费、装卸费、过路费、靠港费等费用,由于不能使用银行卡刷卡,只能使用现金支付,从而加大了现金的交易量。
(三)国际运费支付难。在境外设立结算账户;税负高。将结算中心移至境外
物流行业经常涉及境外运输问题,因此国内物流企业要支付国外段的物流运输费用。由于没有统一的外汇支付系统,加上国内外汇管理制度的一些限制,境内物流企业在以外汇支付国际运费时,先是向国内银行购买外汇,然后再转汇国外运费收款人账号,这样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迟和汇率上的损失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一些物流企业采用了灵活的处理方式,通过在境外开设的账户进行外汇运费的收付,以减少时间上的延迟和汇率上的损失。另外,由于境内企业税负高于境外,许多外资物流企业将最终的结算中心均放在境外,内地只负责业务承揽、交收运作和基本成本支付。这样,一些外资物流企业的既可以减少国际物流业务成本,又可以避开高税负与国内金融机构监管,将利润转至境外。
(四)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经营观念有待转变
在金融产品创新上,由于现代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对资金结算速度均有较高的要求,商业银行现有的结算方式与手段已很难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要求。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对物流企业的结算服务大多停留在收付等常规业务上,没有针对物流企业支付结算上的实际需求去开发新产品,没有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另外,在经营观念上,商业银行往往只注意大力吸引大的物流企业来银行办理开户结算业务,而忽视了小的物流企业在支付结算业务量中的重要性。
(五)网上支付的法律风险与资金安全问题
物流企业的资金结算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这一交易平台实现的,而网上支付就会涉及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支付的资金安全与法律风险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条规定,电子支付业务的适用范围仅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只有商业银行才能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在实际中,物流企业在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资金结算时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来实现的,即买方先将资金付给第三方平台(网上支付机构),第三方将此资金吸存后再将资金支付给卖方。由于第三方平台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与人民银行的指引和有关法规不相符合,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在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资金有一段时间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这容易产生资金的安全问题。
二、意见与建议
(一)适当降低物流企业准入条件,加强人民币账户管理
发展物流企业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建议工商管理等部门本着发展地方经济的精神入手,适当降低物流企业的准入条件。使更多的单位或个人能够独立从事货运等物流活动,从而减少单位或个人因“挂靠”而导致的乱开户现象。另外,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人民币账户管理,使物流企业的开户行为更加合法、规范、有序。
(二)拓展银行卡使用范围。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对于中小物流企业现金交易量大这一问题,商业银行应结合地方物流金融服务的特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宣传,完善银行卡支付设施,进一步拓展银行卡的使用范围,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减少现金流通。另外,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当修改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如针对提取现金频繁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收费制度,加大提现单位的现金支付成本等,从而引导其在结算中逐步扩大转账支付的比例。
(三)加大外汇和税收政策扶持。促进物流企业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建议外汇、税收等管理部门在外汇和税收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一定的扶持。在外汇的管理和操作上,给予物流企业一定的便利措施,使得企业收入和支付的效率不断提高,减少物流企业在境外开户现象的发生,以降低其国际运费的支付成本。另外,在税收方面应给予物流企业行业性优惠税率,使更多的内外资物流企业愿意在境内结算,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结算收入水平。
(四)转变观念,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首先,商业银行要积极转变观念,改变和调整偏重于大企业、大项目的自身业务定位,坚持“大小并举、抓大不放小”的业务定位,加强业务宣传与引导,大力吸引物流企业前来办理支付结算。其次,商业银行要根据物流企业客户的需要和风险的可控程度,不断推出新的服务品种、创新产品及产品组合,积极推动结算工具创新。具体做法是:一是要积极开办国内信用证、票据托管及保付支票等业务,以丰富银行结算产品种类,满足物流企业相应的服务需求;二是要积极探索网上银行结算业务,整合网上银行现有资源,推出与电子物流相配套的网上银行业务,以方便企业及时完成货款回笼,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规范电子物流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为
根据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立法部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情况,专门出台业务指引或业务规则,明确非银行机构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资质标准、准入标准以及相应的审批和监管机构,制定其交易资金的安全管理规则等,以不断规范电子物流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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