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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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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城市覆盖,在征地的过程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屡见不鲜,不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也对农民的生活和发展极为不利。所以,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农村征地问题规范化,有法可依,我国农村征地应该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其法制建设,应该提上日程。

本文从我国农村征地目前的情况及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目前征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借鉴已有的模式对农村征地法律问题提出改革性思考,希望可以对农村征地法律进程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村征地;法律问题;现状;思考

一、概述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逐渐变为国有性质,更多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的房子被拆,迫使农民搬迁。因为农村征地拆迁对于农民的利益来说至关重要,很多农民家庭几代人都只有这样一个地方居住,而拆迁对于他们来说,就意味着放弃一切。而与此同时,政府对于农村征地拆迁的工程程序管理非常不到位,有一些克扣补偿款,不按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所以,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农村征地问题规范化,有法可依,我国农村征地应该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其法制建设,应该提上日程。

二、我国农村征地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农村征地制度的现状应该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是无系统性纲领,从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若干次法律的修订,让农村土地征收的规定散布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范性文件中。

(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现状

城市的进程,使城市近郊的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断的被占领,被吞噬。在被国家征用的时候,国家会对其所占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就产生了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矛盾。大多占地补偿款现在的支付方式不是按项目支付,而是统一划拨到乡、村集体,然后以村集体为单位,再对占地的农户进行统一补偿与分配。因为没有一些更系统的法律规定,在这个环节中,往往是矛盾产生最深的环节,补偿款不能依据国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在分配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在征地过程中标准不统一,导致的侵犯村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至因拆迁而产生的恶性案件有增无减。

征地补偿标准:大幅度上调了各项补偿安置标准,将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各项补偿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调整为“三十倍”。

征地主体:在我国,土地的征用主体是人民政府。同时,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将农用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的时候,要向国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从而限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等。新《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的方向,严格控制增量扩张,积极推进内涵,从而实现有利于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有利于保护农用地土地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国民经济的高效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管理目标。

(二)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突出表现

通过剖析发现在中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对于征地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而对于农村征地补偿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做出规定。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我国只明确了补偿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原则和根本依据,因此征地补偿原则没有宪法的保障。

2、补偿标准极不合理

对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分析,不难发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大部分是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基础上统计计算标准,补偿标准是农业土地年产值,实际上,这样的标准是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年产值只跟农作物的生产条件有关,是自然的原因,而且目前来说,很多农作物除了经济作物,价格都算低廉,而土地本身却因其区位的原因,价值非常不同,如果其靠近城镇,则与远离城镇的位置地价差距巨大。这样的土地补偿标准使得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

三、完善我国农村征地制度的思考

(一)法制构建方面

目前,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适当补偿”的原则。我国在工业化初期,由于受到国力的限制以及公有制观念的制约,采用适当补偿的原则无可厚非,但随着国力增强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大规模发展,采用完全补偿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一完全补偿的标准主要就是“市价”,这样就能够从客观上改变被征地者对征地补偿标准认为过低的看法,有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而这一市价如何确定,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合理公平的市场价格;在没有完全建立之前,可以将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的区位转让价。

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由于我国不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限制权利和义务双方实施征地,征地行为经常出现任意的和不规则的征地工作。又出于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作保障,使征地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无人承担,往往使农民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制定一部相关的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进行全面的保护,才能真正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经验模式

第―,建立和完善征地收益分配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农民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权,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得到土地产权收益,限制地方政府收地权,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命令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

第二,建立农地转用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以农地转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取代目前的征地模式。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农地所有者都以与用地需求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谈判,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土地,政府不应该过多地介入双方交易谈判。土地交易成交后,原农地所有者取得产权收益,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有权自动归国家,原农地所有者取得的产权收益必须以税收的形式向国家交纳归国家部分的增值收益。纯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仍采用征地补偿模式,但补偿安置标准应该达到相应级别农地市场交易方式农民取得收益的水平。

四、结语

由于土地征用拆迁涉及中国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因此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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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