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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在信托资产管理业务竞争中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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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专项帐户理财投资的范围,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放松对其管制,允许基金公司通过设立管理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开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如何在市场中占有一席地位,基金子公司得认清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寻求出路。

关键词:基金子公司 信托 优势 竞争

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项账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以达到从事此项业务的目的。

一、基金子公司的背景与现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的性质与基金公司在业务上是有较大区别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业务模式中基本上是从事完全不同的业务。

基金子公司最初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目前业务类型涵盖房地产信托、股权质押等多个领域。例如,工银瑞信基金子公司主打产品系列为幸福城市系列,投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租房保障房建设与城镇化改造项目,还推出股票质押型产品、针对部分重点城市文化旅游专项建设产品。

二、从优劣的角度对基金子公司与信托进行对比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应的匹配的规则修订,证监会将在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上放松监管,允许进行专门项目资产管理业务,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能力。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允许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服务能力。

三、基金子公司的优点

1、更灵活的产品设计

修订草案取消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在投资单只股票和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出计划资产净值20%和10%的限制,从而基金管理公司在约定投资比例上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决定,因而设计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

证监会允许基金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取消费率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

3、优化申购赎回的频率

安排申购赎回频率的优化,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现金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许可的其它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

4、放宽要求,托管制度强制保留,但不会对托管机构提出具体的要求。

5、更强的流动性,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流动性得以增加。

6、资本金没有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资本金上没有限制,低成本,具有天生的开展通道业务的功能。

总的来看,我国信托业虽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挑战依旧严峻,专属业务领域缺乏。信托公司中绝大多数仍以融资服务业为主,在自主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上仍不占优势。现今由于信托产品缺乏流通机制,信托产品规模比较小,在期限上表现的结构性缺陷,严重限制了信托在长期融资功能中的应用,不能起到优化我国融资结构的作用。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和风险“零容忍”的特点更为严格,而且单一机构的风险爆发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较大的风险。

四、基金子公司在与信托竞争中的应对

总的来说,在财富管理行业竞争的大潮中,基金子公司有自己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是后发优势,子公司的未来业务有很多项目规划,主要会在场外交易市场,只要是风险收益合理的业务,子公司都可以做。

参考《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的业务,与母公司的证券业务和债权业务相比拓宽了许多业务范围。但是就现状看,这种看似宽松的监管环境并不能给基金公司多大的发展空间,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具体怎么操作,是摆在基金子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

通道业务按现状来看应该是众多基金子公司首先考虑的领域。通道业务可以分纯通道业务,即基金公司还是和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基金子公司可以利用其牌照策划出一套盈利模式或是在形式上走程序从而参与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另一种通道业务就是与银行和信托或是券商等机构进行合作,基金公司可以自主提供客户与开发产品。这种通道业务可能也是基金子公司开始阶段涉足的初期业务范围。

基金公司在证券投资方面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一点不论是信托还是银行都是不能比的。参考近几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情况,从中看出被动型投资和工具型投资发展良好,这些业务恰好在基金公司中都有人员和系统可以实现,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灵活性创造相应的“权”以供投资者使用。除了被动型投资,主动型投资也可以考虑,基金公司还可以投资信托产品、券商资管、银行理财等等。基金子公司利用其优势可以开展资金池业务,期货,股权质押融资,PE,VC等业务。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急需创新,范围可以不用局限与国内,通过QDII,能够将资金更好的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中去,QDII通道灵活性更强,投资范围更加广泛,投资目的也可以多元化。基金子公司在创新中应重视建设销售渠道这一重要的链接市场的环节。可以参考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的模式,基金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产品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营业点多,客户多的优势双双合作形成销售联盟;或者在互联网金融告诉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电商或直营店等自身的渠道销售。

参考文献:

[1]郑艳,201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

[2]唐谷军,2012,中国信托投资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3]朱兰,2012,对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