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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月报时超指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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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在使用申报清单进出口时,电子口岸会对企业的申报数量进行检测,如果申报不符,如超合同指标,申报单位、货物名称与备案不符等,审单中心将返回审核不通过的信息,由电子口岸系统提示。然而,还是有些企业的合同在集中报时指标,原因在于使用清单进出口时超过合同的剩余指标,造成集中月报时预录入提示超指标情况,不能完成集中报关。为什么使用电子清单进出口会超指标呢?电子口岸不是有限制的吗?

没错,电子口岸确实对合同的进出口实施限制,但也有特殊的情况。

看看下面的例子:

某企业的合同C53077XXXXXXX,备案指标进口原料A 1000公斤,在某个时间,该合同正在进行上一合同的余料结转申报原料A 300公斤,同时,企业在工厂又进行着此合同的电子口岸清单进口申报原料A 800公斤。按理说,清单申报原料A 800公斤时已经超出了实际的剩余指标数100公斤,可实际上企业却在电子口岸申报清单成功,电子口岸系统没有提示超指标。这是为什么?原因是电子口岸与H2000数据同步时间差问题造成的。

目前海关应用的是H2000系统,报关单方式申报是直接发送到H2000系统,而电子口岸目前的合同数据不是直接的H2000数据,而是同步的H2000数据(中间环节在此略)。因此,报关单申报后需要经过数据同步到电子口岸数据库扣减企业相应合同的剩余指标的过程,而这个同步过程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也就是说,报关单申报完成到电子口岸扣减合同指标有一个时间差。

如果我们既进行报关单申报(如合同余料结转、加工贸易结转、口岸逐票报关单申报等),同时又在进行电子口岸清单申报,报关单申报完成后,电子口岸数据同步完成之前,在同步时差当中,扣减指标还没有完成,而此时企业又在电子口岸申报清单,电子口岸系统中合同的剩余指标仍然是未完成同步前的剩余指标,因此,清单的可申报数量可大于实际的剩余数,而不会被提示拦截,造成电子清单申报超指标的情况。

对于出现清单超指标进出的情况,下面的建议供参考,以具体办理规定为准。

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合同有效期内;

2、 合同已过有效期。

对于第1种情况,企业可进行合同的变更,具体手续是向主管贸工局申请合同变更,增加该超指标原料对应的成品数量,以使合同该原料剩余指标增加到符合数量。贸工局审批通过后,进行合同变更的预录入,然后向海关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完成后,合同中对应的超指标备案项将增加了备案指标,企业即按一般集中报关手续进行月报。

此外,如果是出口超指标,企业也可以向主管海关进出口报关管理部门申请特殊通道处理,如果海关审批通过,可不用进行合同的变更。

对于第2种情况,由于合同已到有效期,合同已经不能办理正常的进出口报关手续,企业需要先到主管海关的合同核销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的暂时解锁,然后到主管海关进出口报关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变更联系单,凭此向主管贸工局申请合同的变更及延期审批手续,贸工局审批通过后,其他手续与第1点合同变更手续相同。

在向主管海关进出口报关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变更联系单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解释)报告;

相应的合同手册;

该次月报时的报关单预录入审核退单表;

该次月报时的预录入平台海关审核结果查询表;

海关业务受理表;

如申请特殊通道处理的,还需要提交《特殊通道审核表》。

一般情况下,办理该业务的窗口是海关的综合处理窗口。

为了避免出现超指标进出口的情况,建议企业不能纯依赖于海关系统的限制或拦截,而是从提高自身通关管理能力和方法入手,如企业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联系沟通,特别是到海关办事的报关员与厂里报关文员的沟通,应用加工贸易管理软件,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的进出口情况,避免因通关失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