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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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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是政府招标采购的组织者和招标人。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可,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指经审核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和投资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以及项目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配套设备;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对于不宜统一进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特殊商品、服务或工程,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年终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决算。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和非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采购两种。

第八条公开招标采购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邀请招标采购是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招标采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要综合比较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招标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招标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从中选出最优报价,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特定供应商经过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直接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府采购目录,在编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报年度采购计划。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据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具体的年度采购计划,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时间、拟采购物品、工程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竣工)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因追加预算或其它原因,需追加采购内容的,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补充编报采购计划及附报有关资料。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归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总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前填报“政府采购登记表”,说明在计划内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或竣工的时间及相关的技术指标等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登记汇总后的采购数量和种类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核对后,拟订采购方案,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同时将具体采购时间通知采购单位。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采购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后的追加支出及采购计划直接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信息;(二)制定发售招标文件;(三)接受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公布评标结果;(七)签订采购合同;(八)组织履约验收;(九)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七条非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采购方案;(二)组织采购谈判;(三)选定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组织履约验收;(六)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八条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中心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一般由采购单位依照采购合同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采购经办人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账户。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在进行采购前,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登记表审定数额,直接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分别从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也必须先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物品、服务或竣工工程后,将验收凭证送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各种票证验收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列支,具体账务处理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政府采购中心按比例退还预算内、原预算外财政专户和采购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年终将政府采购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范围,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核减同等采购金额的计划拨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