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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的驱动,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假冒伪劣食品,这些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更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已经加大了食品的监管力度,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本文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出发,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几点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公共经济学 食品安全 对策分析
假冒伪劣商品之一就是问题食品,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就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也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的表现,除了严重的伤害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外,还极大的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组织实施食品的放心工程,国家已经大力的推进了食品的监管体制改革并且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尽管查处了许多生产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还有很多,还没有彻底根除此违法现象。
1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1.1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 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而产生违法行为的基础则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原料从种植或养殖,一直经过加工、包装以及运输,最后到市场的流通,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食品的因素。此外,食品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也都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造成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还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起初的食品质量因素是可以看得见的,后来发展到虽然看不见但是却可通过检测得出危害因素,但是目前食品的质量已经发展到既看不见又很难检测到的地步,因此,消费者已经没有办法依靠自己的能力对自己进行有效的保护。此外,消费者除了难以掌握施工加工过程中杀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以及非法添加物等,消费者更难以了解食品流通过程以及仓储或运输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护食品安全的措施。
虽然有很多的生产者了解产品的安全以及质量等相关信息,但是却很难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食品流通系统中的加工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等其他成员。更重要的是很多关于技术方面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相关知识的生产者都不能了解,更不用说消费者了。目前我国食品加工行业仍旧存在很多小作坊,他们除了使用传统的生产模式外,还存在技术设备落后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些生产者根本就不了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问题。很多生产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造成了大头娃娃以及假酒中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靠市场已经到了不可调节的地步,同时市场的各个主体掌握食品质量的信息量不尽相同,并且没有动机去披露这些信息,此外,消费者有偿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又太高,因此,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2 食品安全服务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 归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即为公共物品。但是全体社会的成员在享用该物品的同时必须能够保证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一般来讲,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虽然监管食品市场也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市场本身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第一,非正规的厂商在市场机制下,没有披露产品品质偏爱的动机;第二,市场上没有人能够充分担当有偿信息披露者的角色。
1.3 生产者、经销商公共道德的缺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市场经济中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经纪人如果不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会产生损人利己的倾向。那些拥有信息优势的商家在信息严重不足以及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为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提供机会。更甚至有些生产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提供不完全或不正确的信息更加感兴趣,于是就出现了工业盐当食盐用或农药等现象,而这些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因此,为了有效的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政府的作用彰显的特别重要。
2 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措施
2.1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做好信息传递 本文所说的信息传递实质讲的是掌握与披露食品安全信息问题。主要包括两个环节:第一,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验,即从产品中得到充分的质量信息,同时也应当让生产商充分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怎样的质量指标。在这个层面上,职能部门、厂家以及商家有共享的信息平台,职能部门掌握的参照标准和厂家以及商家提供的待测样品可以在同一个技术层面上进行互动交流;第二,将从厂商获得的产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给消费者,这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具备的能力。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除了保证让消费者容易接受外,还要确保传递途径的及时有效,同时还能有效的反映消费者使用后的反馈信息。在这一功能发挥中要确保职能部门扮演独立的“第三方”角色,以使其保持价值中立性,避免政府在干预过程中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2.2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道德教育和舆论监督 通过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不法厂商为了牟取暴利竟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产或销售一些自己不食用的商品。对于这种造假行为,除了存在道德缺少外,严重的还会造成违法行为。因此,一定要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加强道德和法律教育。人性都存在阴暗的一面,但是只有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发现这种道德败坏或发现后不给予惩罚,就有可能使得同一环境的其他人也会效仿着做这些不道德的事情。在防止这种负面事情发生上,社会舆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为了有效的遏制这种违法现象,还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杀一儆百并且加大惩罚的力度以及违法的成本。因此,为了在大社会环境下形成一种强有力的主体倡导,政府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3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健全法制体系和信用机制 由于在食品安全领域价格机制很难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使得非价格机制凸显的越来越重要。承诺可信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更能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并有效的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有效的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就是信誉和法律,两者之间既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还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讲信誉的企业以及健全的法制是充分发挥市场自动调节作用的前提。产权是信誉的基础,为了有效的发挥信誉的作用,除了规范政府的管制程序以外,还应当减少与政府的直接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制假售假者才能有效的保证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誉。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和信用机制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理应属于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民间资产,尤其是不包括以利益等价为交换原则的私人资本,如果将其也并入政府职能就会背离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定的价值基准。因此,政府的这个职能定位是绝不能够动摇的。
2.4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规范立法,严格执法 由于很多情况下,行政裁决比法律审判更具有效率,因此,政府管制可以弥补法律框架和法律执行之间的断层。如果大量的经济争端都诉诸于法律就会加大社会成本。政府在管制市场的时候主要通过立法和裁决的方式进行,禁止农药或微生物超标的蔬菜和肉品上市是我国政府的强制规定,通过政府的这条强制性规定除了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外,还能够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目前,我国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规范已经相对比较全面,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严格执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规制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还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通过相互弥补和替代来管制市场。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政府的职能以及实现政府的替代作用。因此,立法虽然是前提,但是执法才是关键。政府职能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定会逐渐的转变和健全,更能有效的实现市场和政府功能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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