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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将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送去住院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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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某村治保主任李成殊来信咨询:我村有一村民,经常无故殴打他人。我们都怀疑他得了精神病,想把他强行送去医治。请问:村委会能否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送往医院治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林兴答:村委会将疑似精神病者送去住院治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擅自将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送去住院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规定,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为防止“被精神病”问题的发生,将 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去住院治疗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实行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且第30条第2款第一种情形下,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才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只有该法第30条第2款第二种情形下,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患者所在村委会才可以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未经全家同意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江西省某村读者陈金来信咨询:1980年代,户主刘某代表家里5口人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约0.5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我家也与村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一块与其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为了耕种方便,我和刘某将上述各自的责任田互换耕种。2013年,刘某在外地做生意的儿子刘某某回到家,他以其父亲刘某早已将该块土地分到其名下承包经营、互换土地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承包地互换协议无效。请问:只有登记的承包人同意,未经全家同意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张木生答:刘某某的父亲刘某将争议的地块与你家进行互换耕种的行为是有效的,该互换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外部看,本案争议地块当时是村里发包给刘某某的父亲刘某名下的,是以刘某为户主取得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家庭内部巳将该争议地块分到了刘某某名下承包经营,但刘某家分家的情况并未在村委会备案或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性,外人无从知晓其内部对家庭承包土地的划分情况。因此,对外来说,作为户主的刘某对该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有权进行互换。

另一方面,你们两家互换土地是为了各自耕种的方便,两家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另外,刘某家换给你家的承包地是以刘某为户主取得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该地块已实际分给其儿子刘某某,你家有理由相信刘某能够代表全家进行土地互换。刘某与你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表见,互换承包地的行为依法生效,对双方家庭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谁烧山谁坐牢”的说法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某村村委主任朱某来信咨询:为防止村民烧山,我在村口墙上写了“谁烧山谁坐牢”的标语,却有村民称这种说法不对。请问:“谁烧山谁坐牢”的说法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张木生答:“谁烧山谁坐牢”的标语没有考虑到各种情况,存在绝对化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违法犯罪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存在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代替、转移问题。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谁烧山谁坐牢”的表述基本是准确的,谁烧了山,当然应由烧山者本人承担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看,烧山也存在故意烧山与失火烧山之分;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也有成年人烧山与未成年人烧山之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犯故意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满14周岁,无论是故意烧山,还是因过失的失火烧山,行为人是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增强法律宣传的效果、增强法律的权威,类似“谁烧山谁坐牢”的普法标语还是应当尽量规范使用。

偷电数额大能构成犯罪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村村委委员来信咨询:我村村民刘某原先是一名电工,3年前自己申请开办了一个修焊门市部后,利用自己的技术,偷接了附近工厂的电,用于自家照明和机械使用。据有关部门计算,几年来刘某窃电两万多度,致使国家损失数千元。请问:刘某窃电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答:电是一种有价物质,也是一种商品,对工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凡是国家、集体所有的,由供电部门向社会提供的电能,都属于公共财产。窃电行为不仅危害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扰乱了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也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利益。因此,对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采用技术手段,长期大量窃电,给国家造成数千元经济损失,应视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对征地是否享有知情权?

安徽省读者陈元来信咨询;我村的部分农田被批准征用,有关部门只是宣布了哪些村民的地被征用,而对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事宜并没有公告,以致村民议论纷纷,传言、猜测很多。请问:村民在征地方面是否享有知情权?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据此不难看出,当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公告有关内容是违法的,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对未依法进行上述公告的,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老人受狗惊吓摔伤,责任谁承担?

辽宁省锦州市某村村民闫某来信咨询:最近,我年过古稀的父亲在村口散步时,跑过来一条大黄狗,我父亲受到惊吓,摔倒在路边的沟下。经医院确诊,我父亲腰部严重扭伤。住院治疗近1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大黄狗的主人、同村村民张某出于同情,为我父亲垫付住院费1000元。

事后,我父亲找到张某,要求赔偿损失。张某认为,事发时,自家的大黄狗沿着村口路正常奔跑,未扑向或骚扰我父亲,也未对其构成任何威胁,说我父亲摔倒是因年老体弱、自身疾病原因所致,拒绝承担责任,并要求我父亲返还其所垫付的1000元住院费。张某的说法对吗?狗虽未咬人,但受狗惊吓摔伤,应否担责?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第12条第5款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从你来信中看,张某存在两个过错,一是违反了禁止“散放犬”这一禁止性法规规定,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张某饲养的狗与你父亲身体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但因狗飞速从你父亲身边奔过,致你父亲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受伤,狗的奔跑与你父亲摔倒在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除非张某有证据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否则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