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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十年无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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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行业管理

中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组建并管理的,譬如国有资产、土地、建设、矿产资源、专利局等部门都成立了专门评估所管资产的评估机构,直接参与评估业的管理,各自为政。所以1988年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立的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长期陷入与各部委之间的权力斗争,结果形成了资产评估业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后,各部门又了各自有关评估的部门文件,内容多有矛盾,这种混乱状态至今还没有梳理清楚。整个评估业内,除国有资产评估之外,还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专利评估等等。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所属职能机构合为3个司并回财政部。同年,财政部项怀诚部长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反映了社会中介机构多头管理等等弊端,国务院于是成立了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小组,并任命项怀诚为组长。至今这个小组仍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和解决行业多头管理的问题。1999年评估业机构脱钩改制后都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制。

1998年底,当时的评估业协会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行业检查运动,这也是评估业发展十年中惟一一次的全面检查。评协从全国各评估事务所抽调人员组成多个工作小组,令中央级别的评估机构和地方上的评估机构进行互查,检查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归档情况、业务人员情况、公司管理情况,对每个事务所都作出检查报告,并准备通报表扬和批评系列评估机构,但在最后阶段却对检查结果不了了之。

2000年,资产评估协会被正式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乡镇企业局所属的评估机构5000多名评估师也被并入中注协,但对于土地、房地产评估的合并,遭到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强烈反对。

反对意见认为:中介机构的整顿工作应由没有利益关系的部委比如体改办来牵头,并指出在国外根本没有资产评估这个行业,大部分是不动产评估,而且是完全不同于会计、审计的一个独立行业。他们建议参照国外通行做法,成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下设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珠宝评估等多个委员会进行专业管理。

空白的准则

虽然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成立,并决定从政府直接管理向行业自律过渡。但时隔九年,资产评估业似乎还在这一缓慢的过渡当中。直到2001年政府才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行政审批要向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过渡。与此相适应,评估管理办法也应由财政部等部门的行政法规转变为评估准则。

从1996年开始,原资产评估协会曾在北京连续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提出要制定评估准则。1997年11月评估协会拿出第一批准则共10余个征求意见稿,但遭到很多反对意见,为重新制定准则,评协成立了多个课题组进行研究。2000年评协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经过这一系列的机构动荡,准则的制定工作受到影响,除1999年了有关资产评估的四个指南两个规范,在准则制定方面没有实际动作。

2000年,万家乐、美尔雅、厦新电子、粤宏远、白云山等大股东均将商标等无形资产评出天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海王药业收购巨能钙、蓝田大股东用资产配股,这些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案例在证券市场震动巨大,引来投资者诸多质疑。财政部也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迅速提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成立了六人课题组,分为三组,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资产评估所所长刘玉平担任主持人,各小组之间经过讨论,5月出台征求意见稿,7月宣布实行。

对于这个神速出台的准则业内有批评认为少有操作性。但专家指出,无形资产准则的出台在程序上就值得推敲,因为我们甚至连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制定。一般来讲,本应先制定基本准则,而后制定各具体准则。

基本准则迟迟不出台的原因据说是因为我国评估行业理论基础特别薄弱,很多东西敲定不下来,意见分歧特别大,因而财政部原评估司始终没有颁布。职业道德准则也至今尚未。准则对评估师执业有规范和保护的双重意义,一定意义上也是评估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的依据。

滞后的部门规章

也有人认为,财政部、国资局颁发的系列文件,其实已经起到了准则的作用。而且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套既定工作标准。然而,业内人士对于这些文件的专业可信度充满了怀疑和无奈,而各个评估机构自定的“工作标准”更是形成不了任何约束。

资产评估业内的主要文件除91号令外,还有1996年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前者对评估过程中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规范化要求、后者则规定了报告的文字性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部门规章早就不能满足评估业规范、发展的要求。

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一直试行到今天,很多硬性规定仍然沿袭非市场化评估的观念。

比如,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本应根据其可回收性进行评估,这需要企业提供详细的历史数据和评估机构细致的调查,但实际中评估根本不按这一原则执行,因为该试行办法中还有一条“也可按照财会方法来估计”。

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是根据固定的比例(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三)来提取(2001年新的会计制度实行时,才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回收可能性提取坏账准备)。于是,评估机构既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回收性调查,国有资产评估确认部门也往往并不认可与财务数据差距太大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通行做法就是根据应收帐款的帐龄倒推坏账准备的折扣比例,直到评估结果与审计结论保持一致。但这样做评估的意义已形同虚设。

该试行办法还对机器设备、房地产评估的成新率最低比例进行限制。比如,对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规定(第12条):“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通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是14年,按照会计的折旧年限,有些50年代甚至70年代的设备使用至今账面净值已经不存在,但由于仍在使用,所以还要评估。比如,一台分别于60年代和70年代的购买的同类型设备,当年购买的价格可能分别是5000元、6000元,现在的重置价格可能都是3万元,如果这两台设备都“基本能够正常使用”,按照15%的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都是4500元。试想使用时间相差近10年的设备评估值居然一致!由于在15%成新率与残值率之间没有过渡,所以要么按照15%成新率入账,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摊销,降低利润;要么按报废以残值计算移交给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另行购买新设备,增加企业的购买负担。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常出现。试行办法还规定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必须高于30%。《财经》对2002年新上市公司做了不完全统计,发现有部分新股公司正是利用成新率的这一规定造成评估值增加较为惊人(见《2002年部分上市新股资产评估结果》)。

按道理来讲,公司的利润率越高,投资回收期越短,折现率越低,评估结果就越高,但1996年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第十一条规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过15%”,这种强制性规定对提高资产价值当然有利,但在实际情况中容易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的脱节。

从观念上来讲,有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减值一度因为不敢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难以接受。一位工程师在评估一栋新建筑时曾经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企业在施工时由于延误了工期,导致决算价值多摊了资金成本,其账面值约1亿元,工程师根据决算和图纸,以正常的建设周期计算下来评估减值了200万,当地国资部门在确认时却不能同意让新楼“减值”,尚未使用的新楼怎么能减值呢?最后工程师无奈将评估值还原为账面价值。

近两年情况虽有好转,管理部门主要审查资产评估公司的资格、方法、程序以及是否满足一些规范性要求,但现行法规是否会造成资产不合理虚增是迫切需要研究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