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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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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阻碍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他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使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关键词:证据;印证;刑事司法

一、明确印证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亲密程度可以粗略分为四个层次:即印证性关系、同向性关系(或一致性关系)、不矛盾性关系以及矛盾性关系。[1]印证性关系要求本案印证证据间具有最高的一致性,即达到共同性或吻合性;同向性关系或一致性关系则要求证据的证明方向基本相同,即如果某一项证据的出现使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更为可能,那么这项证据就与其他证据具有一致性关系;此处的证据间不矛盾性关系是在狭义意义上而言的,其不包括证据间的印证性和一致性关系。

从印证的概念可看,实际上只有在直接证据运用的过程中才需要有印证的关系。因为对由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要求组成证据体系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只要求达到最低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每一项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能够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目标,或每一项间接证据的存在都会使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更为可能。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甲某曾扬言要杀乙某的证言(间接证据)如果存在并且属实的话,那么乙某是被甲某所杀(主要事实)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如果在甲某居所搜出乙某所使用的凶器(间接证据),甲某杀乙某(主要事实)的可能性也会增大。这两个间接证据之间并未形成所谓印证关系,但他们却达到了间接证据体系定案所要求的证据间的同向性或一致性关系的要求,两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是一致的,即共同指向“甲某杀害乙某”这一主要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实际上是在案件主要事实上缺乏直接证据和它的印证性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说在此过程中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现象存在的话,那也仅仅是指对于案件的间接事实有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相互印证而已(这种印证在实践中也不是必须的,因为一般的间接事实并非关键事实),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则只有“推论”,没有“证明”,更不用谈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例如,一起杀人案件有两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曾购买了一包毒药,这两个证言便对被告人购买杀人工具(毒药)的间接事实形成了印证;在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当中不存在印证,只有推论,例如,一起杀人案件有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买了一包毒药,另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结有仇怨,曾扬言杀被害人,这两个证据的结合可以指向被告人杀害死者的主要事实。这个过程是若干间接证据结合起来“推论”主要事实的过程,不宜称之为“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相互印证”,因为这两项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或内容没有共同性。

印证模式要求印证证据间具有最高的一致性,即达到共同性或吻合性。这种要求比起通常证据间的一致性或同向性要求要高得多,比起证据间的不矛盾性要求则更高。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来证明(实质上是推论)案件主要事实,按照以上分析是无法达到印证层次要求的,在案件主要事实上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充其量只能达到同向性或一致性,它们能够共同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而不能“印证”案件主要事实。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特别强调印证的情况下,可以想到,很多案件可能会因为印证不足而得不到判定,更何况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根本就缺乏印证的存在。因此,印证的要求实际上已成为实践中法官不敢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掌握印证的方式

在这类具有相关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印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举例说,一起杀人案件有两个目击证人证明了整个杀人、逃离过程,另有一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杀人后慌张逃离现场行为,这两方面证言可以形成一定的印证,因为这两项证据包含的信息具有共同点,即都包含有被告人杀人后逃离现场的事实。这就是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①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证明的某些非主要事实(即间接事实)进行直接印证。②虽然在案件主要事实环节上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无法形成直接印证,但是事实认定者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论出一个“案件主要事实”,然后用这个“推论出的案件主要事实”与通过直接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进行印验,如果印验结构吻合,那么间接证据就通过推论途径在案件主要事实环节上间接地印证了直接证据。[2]

三、对印证的实践把握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在把握印证时存在两个误区:一方面,在仅有个别不算关键的情节被印证的情况下便认为证据已经相互印证,草率地采信证据或者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则刚好相反,在不少场合把相互印证当成了证据的双重系统,似乎一项证据被另一项证据完全印证即全部事实情节都得到印证才算证据相互印证,才敢采信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其实,相互印证只是定案的一个判断方面,而不是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必要条件。对案件的认定必须以用来印证的单个证据被查证属实为前提。也就是说,证据是否充分首先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证据相互印证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应当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证据确实与充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此外,笔者认为,在直接证据的运用过程中把握印证,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遵循印证规则。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基本归纳如下:① 两项证据材料之间在事实内容上基本重合,属于印证。如被告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但这种证据材料之间事实内容上的完全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丝一毫的差异,而只要求基本内容、基本情节上的完全一致。②一项直接证据与其他若干项间接证据在内容上重合。即间接证据所包含的全部事实与直接证据的事实在内容上也形成了重合关系。属于印证。③证据材料之间虽然在事实内容上不一致,但他们具有吻合性,属于印证。如作为凶器的刀与关于被害人伤害情形的鉴定结论。④证据材料之间只有部分事实情节重合,另有部分事实情节无法查清,如果部分无法查清的事实情节不属于必须被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则属于印证。诸如杀人案件中的普通作案工具的下落、涉财犯罪案件中赃款去向等不是必须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