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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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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2

摘 要 具备一定常识的人都知道,纳税是我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税收也是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具有调控功能,并且所汇聚的税款一般用于国家重大基础工程的建设及公共事业支出等。我国税种多而细致,本文中谈到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国家对全民素质要求的不断提升,国家也加大了对教育的重视力度以及投资力度。近年来不同规模和性质的高校数量急剧攀升,呈现出繁荣有力的发展势头。高校教师的收入越发可观,这也给高校中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增添一定难度。本文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常见问题作出阐述,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 常见问题 对策

引言:个人所得税,指的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经济的影响较为深远。简而言之,就是当公民个人收入超过国家平均水平,当公民的月个人收入超过这个特定数值,就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用于国家财政建设。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不断重视,大学教师的收入与年俱增。在这种趋势的引导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管理,缴纳速度和效率都成为整个税收部门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由于高校教师本身道德素质和知识文化水平都处在一定高度,故而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也较为理解配合,积极主动。故而整体缴税情况良好。然而由于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此问题一般由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公民素质的欠缺所导致,在此不作赘述。由于高校教师的收入由多方面组成,例如学术费、稿酬、额外课时补贴等等,这便使个人所得税在最终的核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本文将罗列这些问题并且提出两点拙见。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其中存在的问题

1.征收范围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所得”共分为十一项。只要与此十一项相关的收入,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款。在这十一项“所得”的规定中,牵涉到高校教师的主要有基本月薪,奖金(年终奖以及根据职称的高低所获得的奖励)、津贴补贴等(例如校内津贴、辅导员津贴以及取暖费降温费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加班费与课时费。一般而言,在节假日的加班费都是平常工作日里的两倍或三倍左右。除此之外,还有监考费、评审费等等。前者无需多言,评审费指的是此高校教师在校园活动,例如演讲比赛等活动中充充当评委和特约评论员所取得的酬劳。还有,撰写相关专业的期刊时所得稿酬与受邀外借讲座等等方面的稿酬,总而言之,种类繁多,在发放时,本身存在统计难、发放明细不直观不明确等弊端,这就为后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增多了一块绊脚石。

2.高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发放明细不直观,代扣环节收入数据存在偏差

从上一部分所阐述过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可以较为直观地得知,高校教师的收入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灵活性。换而言之,高校教育者的收入由多方面组成,并且发放机构不尽相同,发放形式也多种多样。除现金收入外,还有实际物资收入,例如在一些传统年节(尤其是教师节)所发放的福利。并且,由于高校教师经常存在受邀外出讲座或讲学的情况,其收入的发放单位有可能是自身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单位。这部分收入一般而言都要入账以供凭据,然而记账的覆盖率并未达到百分之百。这就导致学校相关财务统计部门对其他单位给教师发放的酬劳不明细、明确,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方面,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并且,由于教师收入组成项目繁多,而上述每一项(所得)由于数量不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率都不尽相同。且不论各种福利以及讲学评审所得,就连薪资和奖金这两部分较为容易统计的所得的征收比率都差异巨大。除此之外,还有由于教师的收入中还存在一些免税项目,这虽然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力度以及人文化管理。然而从整体而言,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项目划分过于细密繁杂。本身高校教师由于职称等级不同和教龄长短的差异,薪资和奖金的量不同。普通教师、助教、讲师到专家教授级别的人物,其之间的薪酬存在巨大差额,甚至成倍差额。加之税率的档次又较多,本身就为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和管理造成巨大阻碍,容易造成账务混淆,加之学校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缺陷和弊端。或许,学校内部的会计核算系统有待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也具有较大提升空间,便更加大了核算错误的发生概率。再加之很多补贴津贴都并非按月与基本薪酬一同发放,而是在学期结束时统一发放,并且在发放过程中实行“由上到下”的层层分配制度,中间环节良多,各系别各科室的核算必然有出现错误的可能。这样更大大降低了核算的准确率与个人所得税数额的正确性。

2.2相关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素质有待提升

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能狭隘的只看作是教职工,高校自身的税收征管部门、监督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属于收税对象。由于学校对纳税的必要性没有大力宣传,造成部分校内职工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侥幸心理。由于校内科室众多,分工过于细密。各科室之间一般情况下都存在交流不畅,“各扫门前雪”的状态,从而造成管理松动。部分教职工抓住这一消极现状,刻意对外出讲学,受聘评审等工作所得的收入隐瞒不报。存在“反正学校有问题,学校不知道我有多少钱”的侥幸心理和不健康心态。更有甚至,不仅隐瞒,不缴纳税款,还通过人际关系上的处理,将本该自身承担的消费冠上科研经费的帽子之后,让学校报销,不仅欺骗组织,有悖师德,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校财政的负担,必不可取。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1.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宣传工作

虽然高校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本身较为容易接受“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一观念。这为宣传工作带来了一定便捷。然而,正因如此,高校中纳税的宣传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倘若高校中这一群“高知识分子”都不能积极主动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那么其他行业的纳税形势必定更加消极。故而此行业的成员必须为社会做出楷模和榜样作用。

学校在开展纳税工作宣传时,可将职工定时定批地培训,可通过观看教育片或听相关专家讲座等形式。还可以在教学楼、办公室或学校宣传栏等较为明显的位置增设鲜明标语,让其进一步耳濡目染。学校的管理层和领导级是教育和培训的重点,因为只有“带头人”受到了良好的教育,才能不断带动下属,对其形成深远印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提升职工收入核算方面的信息化

个人所得税的错误征收是因为对职工收入的核算工作不到位。出现此问题的一部分原因是学校财政部门的核算机制出现问题,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平或道德素质有待提高。故而,就必须加大财政部门中会计核算方面的信息化,即引进计算机,实现计算机对人力的最大替代。毋庸置疑,由于信息化会计核算流程利用计算机来替代大部分的人工劳动,其精准度也大大提高。[1]因为计算机具有智能性和快捷运算功能,有时需要好几位会计专家核算几天甚至数月之久的复杂账目,计算机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秒内得出结果。虽然计算机不能完全替代人脑,不能从主观上带有感彩地思考问题,然而就犯错几率而言,大大低于人力。故而,提升职工收入核算方面的信息化也是解决征税不到位等行为的根本方法。[2]

结论:综上所述,由于高校教师的收入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特点,并且具有一定灵活性。除此之外,由于教师收入组成项目繁多,而上述每一项(所得)由于数量不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率都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核算困难和纳税准确性低等情况。故而高校中一定要做好对纳税的宣传工作,并且不断加大会计核算流程中的信息化。这样才能从较大程度上解决问题。让高校中的个人所得税更好地辅助国家建设,让高知识分子成为社会上其它行业的纳税榜样。[3]

参考文献:

[1]周丽.传统会计核算流程的弊端.天津财贸干部学院学报.2011(12):7-8.

[2]魏景海.加强国有林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统计与管理.2012(03):11-12.

[3]张艳秋.浅谈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会计核算.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9(0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