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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的多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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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公民是它的主体要素,政府活动或公共政策是它的客体要素,客观的政治活动性是其行为要素,参与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活动或公共政策,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是其目标要素。从它的属性来分析,理性和道德是其内在属性,参与的规范性是其外在属性。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探究,政治参与以平等为前提,以自由为界限,以民主为原则,以和谐为目标,从而形成一个四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思想架构,其终极目标是构建政治文明。

关键词:政治参与;政治哲学;解析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3001405

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政府的行为和决策,从而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马克思认为,政治参与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1]他还指出,人之所以参与政治,是“为了通过控制和影响公共权威,来维护和改变一定的生产关系,并使自己和所属的阶级在这种生产关系中获益。”[2]列宁在定义“政治”的时候也将其同政治参与紧密结合在一起,他认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3]本文参照政治哲学的研究框架[4],对“政治参与”进行多维度的解析,为现实中的政治参与提供价值引导和行为标准。

一、“政治参与”的概念要素

中外学者对于“政治参与”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表述。在《西方政治学》中,政治参与被概括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把广义上的政治参与定义为:“参与制订、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当选的政治家、政治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6]杨光斌主编的《政治学导论》中这样来界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7]《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政治参与被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8]

关于“政治参与”的概念描述还有很多,通过梳理,笔者将“政治参与”这一概念从以下几个要素角度进行分析:(1)“政治参与”的主体要素是普通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包含专门从事政治或政府工作的职业政治人。(2)“政治参与”的客体要素是政府活动或公共政策。(3)“政治参与”的行为要素是指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行为或一项政治活动,具有客观性,但不包括主观的政治态度。(4)“政治参与”的目标要素是参与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活动或公共政策,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

二、政治参与的逻辑起点

政治参与应该把人作为其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亚里士多德曾经把人看作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马克思也曾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9]由此可见,任何政治现象都离不开人的参与,政治参与也不例外。政治参与的参与主体是人,公职人员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参与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的利益的实现。政治参与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参与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只有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在民主国家中,公共事务是“众人之事”,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一分子,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对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抉择。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政治参与能够达到的理想状态就是,人民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更换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能够对政治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政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政府通过民众的政治参与,倾听民众的心声,集中民众的智慧,了解民众的意愿,制订出符合民众利益的方针政策,实现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不论在问题的确认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参与。”[10]

政治参与的过程也是公民政治素养提升的过程。理性、道德、规范的政治参与是公民独立人格成熟的具体表现,这也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可以说,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可以教育公民更多地注意到他人的立场,因而变得更加成熟。”[11]

三、政治参与的属性

政治参与的属性分析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内在属性主要包括理性和道德两层含义,外在属性主要强调政治参与表现出来的规范性。

(一)政治参与的内在属性――理性和道德

本文从理性和道德两层含义来考察政治参与的内在属性。道德属性作为政治参与的内在属性之一,主要是要求公民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来实施政治参与,从而保证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在利益日渐多样化的社会中,既要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这是政治参与道德属性的体现和要求。如果每个公民均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及他人利益,就会造成政治生活的紊乱,也将影响到个人利益的实现。林德布洛姆指出,在公民的决策参与中,人们的不妥协程度与结果的令人遗憾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12]因此,妥协兼顾的道德行为不仅是政治参与内在属性的要求,同时也为双方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共赢提供保证。

仅仅依靠道德因素来维持政治参与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表明社会制度可能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容易减弱政治的权威性。这就需要理性来影响政治参与。这里的理性不是指个人私人生活领域的理性,而是指一种公共的理性。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3]政治参与中的理性属性是关于公共善以及制度创建的理性,是以实现政治正义为目标的。其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的主体――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团体应当具有理性。首先,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参与主体能够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和理性论事,不受外界干扰;同时能够理性对待公共决策的结果。面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政策制订,未能反映自身愿望的公民能够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其二是政治参与的方式应当是理性的。这主要表现为利益表达的路径和方法应该是理性的,能保证公民利益的充分竞合,将各种利益诉求汇合提供给政治体系作为决策信息。在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利益表达遇到阻碍时,参与主体能够冷静对待,避免非理性、过激行为的发生。一旦政治参与失去理性的话,不仅将严重扰乱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将损害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持政治参与的理性属性是维护政治体系合法性和公共权威的基础。

(二)政治参与的外在属性――规范

政治参与必须置于规范性的框架内进行。首先,政治参与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影响政策的政治行为。尼和伏巴就曾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4]合法性是维护政治参与秩序的前提和保障。“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15]因此政治参与的合法性也是对政治体系的帮助和维护。其次,政治参与的顺利进行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与规范的法治环境息息相关。随着现代社会法治的不断推进,不仅规定了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政治参与的良性运行。再次,政治参与本身也规范着参与的方式和路径。参与的方式和路径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现实依托。而参与方式和路径的规范性是保障政治参与顺利进行的基础。如果仅有参与权利和程序,而没有参与路径或路径太狭窄,容易使政治参与形式化、空泛化,进而不可能形成规范的政治参与。另外,政治参与必须置于规范化的框架内,因为民主政治的目的之一就是希冀公共权力能够真正体现民意,只有通过规范化的政治参与才可能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以防止权力异化演变为侵害民众利益的洪水猛兽。

四、政治参与的思想架构

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探究,政治参与以平等为前提,以自由为界限,以民主为原则,以和谐为目标,这形成一个四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思想架构。

(一)政治参与的前提――平等

公民身份的平等是政治参与的前提。孟德斯鸠强调,“一个管理得好的民主国家和一个管理得不好的民主国家是很有区别的;在前者,人们只在公民的身份上平等的;但是在后者人们还在官吏、元老、法官、父亲、丈夫、主人等各种身份上也都是平等的。”[16]

政治参与中所蕴含的平等思想主要表现为:第一,公民都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在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别。“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17]政治参与作为公民民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需要一视同仁地对待参与的民众。列宁曾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8];第二,政治参与过程中既要争取自身权益,又要尊重他人利益诉求,这是现代民主政治中人人平等的重要表现。各利益相关者都拥有平等地表达他们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在各种意见汇合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考虑和权衡,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二)政治参与的界限――自由

自由是一种原生态的价值,它决定了平等的状态,规定着政治参与的界限。罗尔斯从三个方面来解释自由:“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19]政治参与中的“自由”首先应该保证参与主体是“自由的行动者”,有行使权利的自由。其次,这一行动者应该可以自行决定权利的行使。公民享有政治参与的自由,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履行也可以放弃。“参与的含义是亲自参与,是自发自愿的参与。也就是说,参与不只是属于,更不是非自愿的被迫属于。参与是自发的。”[20]民主政治为民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作用提供条件,使民众能够在政治体系框架下所涉及的政治或价值选择中进行自由选择。

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需要一个公正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和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21]如果政治参与不受任何限制,失去了边界,就会走向反面。因此政治参与需要有合理的限度,也就是说政治参与中所蕴含的自由含义也是有界限的,只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物的权利”[16],如果过度自由,超过了政治体系所能容纳的限度,就会失去有效监督,将会造成极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后果,威胁到政治稳定。

(三)政治参与的原则――民主

民主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政治目标,其真正意义就在于公民能够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科恩就是这样来界定民主的。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他同时还指出:“民主过程的本质就是参与决策。民主社会中任何成员都不能保证他在参与的争执中一定稳占上风,但可以肯定(如果是真正的民主),他能公正地享有一份决策权。他可能在表决中失败,但意见还是提出来了。”[23]首先,政治参与是民主形式与民主本质统一的体现。政治参与意味着公民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主动追求在制度框架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民主本质与形式具体落实。其次,现代民主必然要求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离开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民主就是不成熟和不完善的民主。“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是保证公民对政府决策过程和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没有这种控制就没有真正的民主。”[24]由此可见,政治参与同民主的密切关系。政治参与有利于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为民主的畅行提供保障。政治参与能够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形成制衡,从而保证民主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赋予人民参与政治的权力,人民能够依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维护自己的权益,政策和决策能够体现人民的意愿,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这是民主的核心体现。

(四)政治参与的目的――和谐

政治参与需要一种开放、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利益主体的利益,也有利于形成民主政治所需的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政治参与和谐目的的实现。一方面,政治参与过程中需要以和谐思想为指导,均衡各方面利益,整合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意愿诉求,从而维护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此时所强调的利益整合或意愿整合是建立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具体利益之上的,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利益妥协缩小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差别,使政策选择方案上升为政府决策。在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要求发生矛盾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相互沟通,寻求相互妥协的和谐方案。另一方面,政治参与有利于和谐因素的保持和延续。首先,政治参与可以加强政府和民众间的政治沟通,减少政治摩擦;其次,政治参与为公民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提供渠道,有利于消除政治决策和公民意愿之间的隔阂,解决社会矛盾。政治参与的程度越高,民众的合理利益要求越能实现,社会就愈加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