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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业经济时代的收益递减规律已经转变为网络经济时代的收益递增规律。文章讨论了收益递增的主要法则,并揭示了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这对我们是有认识价值与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收益递增;摩尔海则;梅特卡走法则;达维多法则;雅虎法则;产业转型法则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7-0016-05
近年来,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网络经济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网络经济就是收益递增经济,它的基本法则是“赢者通吃” (Winner-take-most)和“注意力”经济(The Economy 0f Atten-tion)。美国的《经济学加》杂志专栏作家西奥多・刘易斯(Lewis,1997)评论到:“(网络经济)超越了传统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原则――收益递减规律。”收益递增将会促成垄断的形成,这将对西方主流经济学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一)摩尔法则(Moores Law)
“摩尔法则”是英特尔公司创始人之一,时任Fairchild半导体公司研发部主任的戈登・摩尔博士(Gordon E.Moore)于1965年4月19日出版的《电子学杂志》(Electronies Magazine)上的一篇文章总结存储器芯片的增长规律时提出的。“微芯片上集成的晶体管数目每12个月翻一番”就是这一增长规律的总结。七年后,美国物理学家、加州技术学院教授(califom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professor)卡夫・米德(Carver Mead)将此将理论概括为“摩尔法则”。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摩尔法则适用的范围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芯片,从个人电脑到手机产品,再到音乐播放器,几乎任何与高科技沾边的产品都适用于摩尔法则,在保持售价不变的前提下,产品性能翻番的周期也逐渐演变成为了18到24个月,而价格以减半数下降。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摩尔法则的进一步衍生为摩尔法则边际法则(The Back Side of Moore's Law)。这条法则表示,在保持同等性能的前提下,数字产品的售价以每年30%到40%的幅度下滑。
应当注意的是,从以PC为中心到以网络为中心的产业变迁中,用户从关注“性能”转而关心“效用”,性能为王的摩尔法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唯技术论向唯应用论的转变。笔者认为,即使摩尔法则不能充分转化成性能指标,但是延伸的摩尔法则正在注重如何充分转化为用户的应用体验。由此得到的推论是。按照摩尔法则增加的晶体管数量不仅可以转化为提升的性能,也可以转化为新的应用功能。
(二)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
梅特卡夫法则以“以太网”发明者、网络设备制造商3corn公司的创始人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 Metealfe)命名,该法则简要表述为:“网络的价值,为用户的平方”。梅特卡夫的原始定义是:“网络的力量呈技术增长――当连上它的计算机增加时。因此,每一台进入网络的计算机在把网络当成一个资源时,也为网络增加了资源。以一种增加价值和选择的螺旋方式。”梅特卡夫法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表达:一是当一个网络中计算机数量的平方增加时,可能的交叉节点数量增加。二是当一个网络的用户数量的平方增加时,网络的共同价值增长。
可以这样说,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乘方的速度增长,计算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结点数目的乘方。网络成本随网络容量的增加而递减,而网络价值则按指数增加。
V=nn-1
式中:V代表网络价值;n代表网络结点数目
梅特卡夫法则揭示了互联网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呈乘数增长的规则。所以网络上联网的计算机越多,每台电脑的价值就越大,“增殖”以指数关系不断变大。梅特卡夫法则强调了未来的视角是用户的视角,进入网络时代,产业的发展已经从宽带的带宽的焦点转向了用户数量,在此基础上,网络时代正在以最大的努力建设未来时代的基础设施,将终端和传输设备的性能提高,同时将成本降到最低,最终将走向普遍服务的时代。梅特卡夫法则实质上造成了需求的扩张。
从某种意义上说,梅特卡夫法则可以说是“网络摩尔法则”:互联网主机和域名急剧增长,导致全球互联网用户呈几何级数增长,而网络价值则以互联网用户数量的乘方的速度增长。可以这样说, “梅特卡夫法则”是信息经济学家们在国际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对“摩尔法则”的修正,是研究网络经济规律主要法则之一。
(三)达维多法则(Davidows Law)
达维多法则是以曾任职于英特尔公司高级行销主管和副总裁威廉-达维多(William H.Davidow)的名字命名的。达维多(Davidow,1992)认为,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总是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就要做到第一个开发出新产品,又第一个淘汰自己的老产品。这一法则的基点是着眼于市场开发和利益分割的成效。因为人们在市场竞争中无时无刻不在抢占先机,只有先入市场才能更容易获取较大的份额和较高的利润。达维多法则认为,进入市场的第一代产品能够自动获得50%的市场份额,所以任何企业在本产业中必须第一个淘汰自己的产品。威廉・达维多主张―家公司必须靠率先在市场推出新一代产品的方式来主导市场,同时宁可让这些新产品还留一些仍需改进的功能或特色稍后再进行处理,也不能坐等自己沦为市场上第二或是第三家推出新产品的公司。
自从达维多法则诞生以来,英特尔公司在产品开发和推广上奉行达维多法则,始终是微处理器的开发者和倡导者。英特尔的微处理器往往不是市场上性能最好或是速度最快的产品,却绝大部分都是同一代产品中,最早上市的一个,几乎总是新一代产品的首家推出者。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并不总是性能最好、速度最快的,但它几乎总是新一代产品的首家推出者。同样,微软公司的MS-DOS和Windows也并不是当时最好的微机操作系统,但它通过和IBM结成战略联盟,并不断推出新产品,终于成为市场的主流产品,无人能与之抗衡。实际上达维多法则体现的是网络经济中的马太效应(Matthews Effect)。
(四)雅虎法则(yahoo's Law)
继摩尔法则、梅特卡夫法则之后,网络经济中又出现了“雅虎法则”。美国网上杂志Upside Magazine的主编Richard L.Brandt在网上专栏In-side Upside称之为“雅虎法则”。“雅虎法则”是指:“只要雅虎继续控制着挑战所有历史先例和逻辑的价格,收入比,互联网将继续是投放金钱的巨大场所。”雅虎法则提示了金钱(财富流量)与信息名义价格和货币收入之比之间的内在关系。
所以“雅虎法则”把网络公司当作一个从外边接钱的“容器”,而不是内生财务收益的地方,这就是“雅虎法则”揭示的网络股的秘密。
雅虎法则说明,信息社会标准衡量财富的重要指标应当包括信息资产。财富价值已经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物质资产”转变为“物质资产+信息资产”。信息资产包括品牌、预期市场占有率、用户信息与规模、未来市场需求控制等无形资产。事实上,信息资产更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过渡的进程中,网络经济的新规则是:财富货币转移方向,将是在信息资产支配物质资产中形成的名义价格对传统财务收入保持较高比率的地方。雅虎法则说明,只要有投资者追捧,网络股的定价可以脱离一切基础,充分的想象空间和未来的海市蜃楼才是它定价的基础。等等。利用雅虎法则,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互联网股票会在增长过程中几倍地超过其财务收入。
在互联网股票价格中,不仅包含了工业财务标准衡量的物质资产的作用,更包含着信息资产的贡献。显然,这里的财务收入,只是一个工业价值的概念,是工业性质的财富,它并不能对应整个财富。
(五)产业转型法则(Transformation Law)
转型法则指的是,一个产业的转型程度等于该产业纯信息(比特)处理活动百分比的平方。换句话说。产业的转型潜力(TP1)=B2,式中:B是指一个产业中以比特为基础的信息处理活动所占的增加值份额的百分比。使用平方关系可以起到扩大产业差异的效果。
假设保险业为9D%信息处理活动。而钢铁业为30%信息处理活动,转型法则会指出保险业通过信息技术的转型将是钢铁业的9倍。(TP保险)=0.9*0.9=0+81;(TP钢铁业=0.3*0.3=0.09;因此,(TP保险),(TP钢铁业)=0.81/0.09=9。也就是说,保险业通过信息技术的转型潜力将是钢铁业转型潜力的9倍。
在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和维克多・米勒(Porter&Millar,1985)看来,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包含着信息。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其信息含量是不同的。有形产品包含了产品特性、功能、用途、价格和服务等信息,只不过有的产品信息含量相对较低。如农产品,其相应在组织内部形成模块化组织的程度较低;而另一些产品或服务则信息含量高,可以向顾客提供大量的信息,如包裹快递公司提供了与递送地点、时间有关的大量信息,其相应在组织内部形成模块化组织的程度较高;一般来说,服务或产品主体并非有形的信息类产品所包含的信息含量较大,例如银行、保险、证券经纪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新闻和计算机软件类产品,其相应进行产业转型的程度最高,或者说在信息密集型行业的企业中最容易形成新的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波特和米勒(Potter&Millar,1985)预言,产品的信息构成将表现出越来越重要,将会有一批几乎完全基于信息的新产品进入市场。而公司的竞争能力将会受到新技术的影响。所以,产业转型法则中所说的信息强度(Intensity of Informationl既包含企业产品,也包含产品价值链(Value Chain)中所包含的信息量。
从严格意义上说,产业转型法则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直接相关。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过去许多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或市场的进入障碍已逐渐降低,这些产业或市场也逐渐退除自然独占的性质,而蜕变为适用竞争法则的产业或市场,这时,产业转型法则就可以充分发挥。美国信息产业著名杂志《电脑世界》(eomputerworld)资深副总裁和专栏作家戴维・C・莫谢拉(Moschella,1997)认为,在梅特卡夫法则之后的将是产业转型法则。
二、网络经济中收益递增法则的意义
网络经济的五大法则可以说是造成收益递增的主要因素。当然,这五大法则的背后有着更重要的原因。
对于摩尔法则,它的背后实际上是学习曲线(the Learning Curve)和经验曲线(the ExperienceCurve)在起作用。学习曲线和经验曲线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都显示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如何随着累积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其中,学习曲线表明平均可变成本如何随着经验的获取而变化,而经验曲线同时把固定成本算在里面,描绘的是平均总成本的变化。学习曲线说明了随着产出的增加,厂商不断改进它的生产,结果单一产品的成本不断下降。学习曲线的确是收益递增的真正原因,因为它显示了一条下降的边际成本曲线。风险投资公司Sequoia Capital的缔造者唐・瓦伦丁(Don Valentine)将摩尔法则视为商务运作的关键所在。Sequoia Capital公司曾向苹果、EA、思科、雅虎以及Coogle等多家高科技公司进行投资。在谈到自己的成功秘诀的时候,他坦率地表示:“十分简单,我只是遵从摩尔法则,并且对随之而来的结果进行一些猜测而已。”
梅特卡夫法则是基于每一个新上网的用户都因为别人的联网而获得了更多的信息交流机会。对于梅特卡夫法则,它指出了网络经济具有极强的“外部经济性”和正反馈性:联网的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越大,联网的需求也就越大。严格地说,“外部经济性”是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all,1890)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马歇尔认为,外部经济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经济往往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而获得”。但是,笔者发现,梅特卡夫法则并没有说明供给方面的收益递增,而是指出了从总体上看消费方面存在效用递增――需求创造了新的需求。也就是说,梅特卡夫法则并不完全服从斯密定理fSmith Theorem),而服从于杨格定理(Young Theo-rem)。美国经济学家阿林・杨格(Young,1928)认为,不但分工水平依赖市场容量(这是亚当・斯密的经典思想),而且市场容量的大小也同样依赖分工的水平,也就是说市场是由所有人是否参加分工的决策决定,所以它又由分工水平决定。梅特卡夫法则表明,一个内生的反馈机制已经形成,分工自发演进,经济的增长并不需要任何外力的推动而自我实现。这种因果循环正是一般均衡概念和不动点定理的典型特征,是网络效应的一个共同特征。杨格定理清楚地指出了分工经济效果是网络效果,与一般均衡机制中所有变量的相互依赖有关。他明确指出,用规模经济概念代表分工的网络效果是误入歧途。杨格(Young,1928)强调:“获取递增报酬(Increasing Returns)依赖于分工的不断演进”,而不是由一个企业或部门的规模经济所致。
笔者认为。梅特卡夫法则隐含的意思是网络价值不在节点,而在关系,这是工业经济时代任
何资本投入品都不可能具有这种性质。梅特卡夫法则说明,网络竞争中企业的用户规模与企业的网络价值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用户规模越大,则企业的网络价值越大。但是,梅特卡夫法则的根本弱点在于,它是一个信息数量论的公式,只注意了信息在数量方面进展的作用,而完全忽视了信息处理水平对信息财富的决定作用。用这个法则,可以解释互联网为什么会迅速发展,为什么需要并产生出大量的信息,但解释不了信息爆炸带来的信息垃圾等问题。在笔者看来,信息财富不是仅仅与信息的数量相关,更与对信息的选择相关。
达维多法则说明网络经济中产品的主流化(Mainstreaming)现象。由于消费者对于一些网络产品的使用产生习惯性,他们的消费行为显示出巨大的粘性或粘度(viscosity)。从严格意义上说,达维多法则也没有说明收益递增,同梅特卡夫法则一样,它更多的描述的是产品特性对消费行为的影响。这里,粘性或粘度对网络经济中的“平台”性产品有重要意义。达维多法则揭示了企业取得成功的真谛:不断创造新产品,及时淘汰老产品,使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并以自己成功的产品形成新的市场和产品标准。进而形成大规模生产,取得高额利润。这就反过来说明了网络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生产决定消费”原理仍然在起作用。
雅虎法则与梅特卡夫法则有相近之处,它试图说明金钱(财富流量)与信息名义价格和货币收入之比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表明财富货币的转移方向是在信息资产支配物质资产中形成的名义价格对传统财务收入保持较高比率的地方。按照这一观点,网络股高于财务收入的部分当然包括信息价值创造的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为什么资本与财富由工业资本家向信息资本家作某种转移。雅虎法则表明,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定义改变了,资本市场关于企业市场价值的概念将被重新认识。企业不再单纯是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集合体,企业市场价值也不再单纯用市盈率来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一种能力要素的集中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是某一种概念或某一种单独的能力要素。这种情况,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市场股票交易价格上已经充分地反映出来,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相比,网络公司更像一个个拥有单独能力要素企业的概念。这些公司可能没有顾客、没有有形资产。更没有利润,但人们却愿意为这样的企业标上价值。这隐含地告诉我们,具有某种单独能力要素的网络公司代表的是一种新的生产力,是一种未来。
从摩尔法则关注性能,价格比、梅特卡夫法则关注价值/数量比、达维多法则关注创新/市场占有、雅虎法则关注价格,收入比和产业转型法则关注纯信息(比特)/2业业务活动比,虽然表面上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反映了网络经济收益递增的实质。像雅虎这样的网络公司之所以能成功地把财富流量聚集到自己身边,一方面需要掌握信息存量,而不仅仅强调摩尔的CPU“性能”;不仅要强调梅特卡夫的信息“数量”,还需要掌握信息存量;不仅要强调产业转型法则的信息强度,还需要强调企业产品和产品价值链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另一方面,要通过类似雅虎搜索引擎等手段来提高信息处理水平,但又不能单一提高计算能力,而要通过互联网广泛的信息资源。
可以这样说,我们讨论的这些法则实质是揭示了这样一个趋势:网络经济正树立一种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正工业社会的“历史先例”和工业文明的“逻辑”;结果是使工业经济时代的收益递减规律转变为收益递增规律,实现财富倍增和转移。
三、产品粘性与收益递增法则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网络经济中的收益递增法则都或多或少地与产品粘性有关。
戴维・奥格威(Ogilvie,2002)指出,成功的供应链或价值网络必须具有可视性、速度和粘度(visibility,Velocity and Viscosity,简称3v)。粘度是指网络组织成员间、价值网络成员间或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的广度和深度。可视性是指客户需求、产品和生产计划、能力和存货、成本和价格等信息的同步和共享能力;速度是指供应链或价值网络各成员对变化的响应能力。粘度是指成员间信息沟通的广度和深度。这些特性使消费者很难再转而使用其他的相似产品。
这种粘性并不是在网络经济中的所有产品中都存在,它只是在所谓的“平台”性产品中才存在。网络经济中的平台性产品类似传统经济中的中间产品,是指如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各种高级语言之类的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它们都并不是消费者的最终需求。它们只为最终需求的满足构建一个“平台”。如在电脑上安装一个语音软件后,你就可以在网上和语音聊天室的伙伴聊天。这里,这个软件就是平台性产品。平台性产品很容易被主流化――最先出来的产品最容易成为标准――在这个标准上又会衍生出许多相关产晶――这些相关产品又反过来巩固这个标准。应当这样说,Internet的出现为产品粘性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力的手段。许多著名的企业都通过Inter-net来实现与顾客的信息沟通,顾客可以进行网上产品选样、产品设计和定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的广度和深度是工业经济时代不能比拟的。厂商通过构建所谓的需求链(Demand Chain),组织生产就由预测驱动转向需求驱动或顾客订单驱动,生产和送货都面向实时订单,形成了BTO(Build-to-Order)生产和DTO(Delivery-to-Order)送货。Dell在网站上创建了一种交互式顾客订购选择装置――选择板(choiee Board)。顾客通过选择板按程序表达自己的偏好。并与Dell进行快速双向交流,在沟通过程中准确地配置和定制个人计算机。Dell也能通过选择板管理客户选择集,并将其与采用大规模定制技术的流水线直接连接。需求链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传统供应链下所需的大量库存,实时地掌握顾客需求和了解市场。同时它也把交货作为动态接受顾客反馈、提高顾客忠诚和锁定顾客的增值交易。当然,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的软件(如Yahoo!的搜索引擎),可以快捷地找到想要的相关信息,并通过选择板来描述和设计自己想要的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制造业厂商都构建了一致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与所有供应商、销售商伙伴进行设计、生产和交货等活动的整体性协调,即实现所谓的“一体化供应链”。信息的集成化打破了传统供应链的线性和多层结构,形成了一种“端对端”共享式的、动态的平等伙伴关系网络。㈣
这样就形成了美国经济学家布莱恩・阿瑟(Arthur1996)所说的技术生态系统。由于数字平台性产品的拷贝性成本极低,使得这个行业也是垄断性行业。生产此类产品的进入成本大部分并不是沉没成本,所以并不一定会造成完全垄断。实际情况是,网络经济在这一层可能会形成类似相同产品的价格竞争――伯特兰德(Bertrand)竞争。原有厂商想在长期中获得垄断利润是不现实的:新的厂商试图以低价(甚至免费)出售它的产品,一旦打开销路,新的产品就会主流化,旧的产品就会立即萎缩。旧的厂商意识到这一威胁,只能大幅度降价来应战。
美国信息技术产业最权威报纸《电脑世界》(computerworld)资深副总裁和专栏作家、《权力的浪潮》一书的作者戴维・莫谢拉(Moschella,1997)认为,以系统为中心的时代(1964~1981)曾经以格罗施法则为主导。以个人电脑为中心的时代(1981~1994)以摩尔法则为主导,以网络为中心的时代(1994~2005)将以梅特卡夫法则为主导,而未来以服务内容为中心的时代(2005~2015)将以转型法则为主导。
四、结束语
网络经济就是收益递增经济。网络经济对传统实物产品的最大作用是降低其交易成本,但网络永远也改变不了经济生活中资源稀缺的本质。传统实物产品的成本曲线虽然会发生很大程度的下移,但收益递减规律迟早会发生作用。网络经济中传统实物产品的经济运行理论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正如布莱恩・阿瑟(Arthurl996)所说:“我们可以设想两个经济王国或世界:规模生产世界。这一世界以少量的知识凝结大量的资源获得产品,运行遵循着马歇尔的报酬递减规律;经济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这一世界以少量的资源凝结必要的知识获得产品,运行着报酬递增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