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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霸王合同”与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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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纯粹的自由观念到契约自由再到契约正义的出现,我们的社会法制文明向前迈进了很大一步,在各类合同中,契约自由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到条款的制定以及解除争议等方面,但是“霸王合同”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用更加理性的思维来审视我们生存的环境和社会生活,如何规避和限制“霸王合同”, 在契约自由原则与合同的约束力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为了人们更加重视的主题。

【关键词】霸王合同;契约自由;立法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完成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的世纪,全球的经济和文化之间的交流更加的紧密,多种文化的碰撞形成了更加充满个性、更加多姿多彩的世界,多元化已经是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一个趋势,对人的尊重和和对公平的诉求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主题。特别是自我党十召开以来,讲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都能获得自由发展的机会的提法更加深入人心,但是在经济销售等领域, “霸王合同”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扰乱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合同的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这是我们社会所不容许的。就合同的性质来说,其本身就确立了合同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如何利用契约自由来规避和限制“霸王合同”,在契约自由与合同关系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将是我们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及发展

(一)契约自由的发展

“契约自由”产生的时间要追溯到十八世纪文艺复兴之后,是由当时的自由法学派首先提出的,到十九世纪中期开始造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在自由放任时期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原则之一。随着国家垄断经济的出现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更加的规范化,“契约自由”早已不再是最初的唯意志自由与纯粹的自由理念,更多的实质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除了本人而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等外部力量的干预缔结合同或者契约。

(二)契约自由的原则

根据契约自由的内容,契约自由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结契约的意愿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包括法律的干涉,这是其他自由的首要前提。第二缔结契约的相对人是自由的,即有权决定和谁缔结契约。第三,缔结契约的相对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也经常是在社会中容易出现“霸王合同”的地方。第四,契约的类型、契约的变更以及解除合同是自由的。第五,当契约出现纠纷时可以自由选择裁判方式。第六,对于契约的缔结方式(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

二、契约自由与我国合同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市场已进一步地开放,关于合同的各种问题不断凸显。在依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经济体制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了世界上一些法制相对文明的国家的合同法,历时6年的研究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从我国的合同法中可以看到契约自由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契约自由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用很明确的话语表明“契约自由”,但是在合同法中的第二条与第四条中分别指出“合同自愿”、“合同是地位平等相对人之间建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中的“缔结契约的意愿自由”以及“契约的变更以及解除合同是自由的”等原则。在合同法的指导下,我国相继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等也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这为我国实现合同自由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二)契约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核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完成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就需要我们营造平等、自由、宽松的有利于促进交易的环境。而契约自由恰好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生活以及各种民事行为的自由,才能更加激活市场的活力。

三、如何利用契约自由原则避免“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与垄断经济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霸王合同”就是在合同的定制过程中,为了减轻对合同定制者应承当的义务或者责任获取更多的单方面利益,损害合同定制的一方的权力。霸王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它所规定的霸王条款也是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的,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一)“霸王合同”的危害

“霸王合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霸王合同的性质来说,是对我国合同法的公然挑战,钻了法律的空子,明目张胆地损他肥己,逃避法律的责任,引发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其次,特别是一些经销方面的霸王条款,更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国家对消费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再次,有的企业利用自己行业的特点,通过“霸王合同”设置一些“科技陷阱”诱骗用户或者限制其它同行的发展。

(二)如何利用契约自由原则避免“霸王合同”

1、有效遏制“霸王合同”,政府需要积极干预。有效遏制“霸王合同”,还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断进行角色转变,发挥好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更好地平衡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市场的竞争更加的公平公正,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主动干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反垄断法与契约自由原则。“霸王合同”与垄断经济的产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垄断经济不会必然产生“霸王合同”。但可以看到反垄断对于涉及到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在维护更多的社会利益并且在遵循法律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也是契约自由所能够接受的。

就合同的性质来说,其本质上就确立了合同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可以说合同本身就是契约。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社会法制文明向前迈进了很大一步,人们开始用更加理性的思维来审视我们生存的环境和社会生活[5]。霸王合同的产生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从纯粹的唯意志自由发展到契约自由,是我们市场经济更加开放和包容的体现,但契约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如何利用契约自由来规避和限制“霸王合同”,在契约自由与合同关系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将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郑晓丹. 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 政法论坛,2012,23(05):179―181.

[2] 黄静. 面对霸王合同,你是不是选择委曲求全[J]. 中国制衣,2011(07):121―123.

[3] 杜俊英.“ 契约自由”能否成为我国合同立法原则之我见[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11,68(04):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