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小萍被撞倒以后……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编者的话:
班主任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而面对这些事件,每个老师也都有自己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小萍被倒之后……》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文中教师对于发生在他身边的校园伤害事件采取了一些措施,也用自己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其中有收获,也有困惑。对于这个案例,其他老师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建议。通过这个案例,也给大家提个醒,如果这种事发生在了你身上,希望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不要给任何人留有遗憾。
再者,如果你在班主任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难处理的事,不好解决的事,可以提出来,我们将组织各地教师给予评论与解答,欢迎参与。
那天下午第一节下课,我走出教室往办公室方向走。身后突然传来“啊”的惊叫声,随即就听到了小萍的哭声。我转身一看,只见小萍摔倒在地,血不断地从她额头流下来。我顿时吓坏了,连忙抱起小萍就急匆匆地往学校医务室跑。
校医为小萍检查了伤口,并进行了简单的消毒和包扎。校医建议马上送小萍到医院缝线。我联系到小萍的母亲,和她一起把小萍送到了医院。由于小萍的额头伤口较宽,医生立即为她做了缝针处理。处理完后,小萍与她的母亲一起回了家,我也返回了学校。
经过调查,了解到:下课后,小萍去卫生间,而小江因为内急,一出教室就一阵风似地跑向卫生间,不小心撞到了走在前面的小萍。小萍由于身体失去重心,一个趔趄倒在地上,额头被磕破了。
当晚,我联系了小江的父亲,把下午发生的事告诉了他。他听了之后表示一定要去看望一下受伤的小萍。
第二天,我和小江的父亲买了一些礼物去了小萍家。小江父亲对孩子的鲁莽行为向小萍的父母表示了歉意。然而小萍父母对我们的到来却表现得异常冷淡,与过去我家访时的情形判若两人。我和小江的父亲尴尬地站在那里。他们不停地唠叨着“小萍的额头将留下永久性疤痕,长大后连找婆家都成问题”之类的话。见此情景,小江父亲忙掏出500元钱说是给小萍买点营养品。但小萍父母拒绝了,说等以后再说。无奈,我们只好先行告退。
回来的路上,小江父亲说情况不妙。果然,小萍的父母找到我,要求赔偿营养费2 000元,精神损伤费3 000元,医疗费5 000元,共计人民币10 000元,要我转告小江的父亲。面对小萍家长的这些要求,我有些不知所措,为师几年来头一次碰到这种情况,一时无言以对。但事情终归要解决,我只好硬着头皮把这些要求转告小江的父亲。小江父亲听我这么一说,气得暴跳如雷,声称如此狮子大开口与敲诈有何分别?话还没说完,就愤然挂断了电话。
其实,当时我心里也明白,小江将小萍撞倒又不是故意而为,小萍仅仅是皮外伤而已,小萍父母提出赔偿10 000元的要求确实有些过分。但是事已至此,我只好走一步看一步,期待事情出现转机。
接下来,小萍的母亲三天两头找我,扬言要么赔钱,要么把小萍的额头恢复原样。一段时间下来,我被搅得茶不思饭不想。实在没办法,我只好多次找小江父亲商量此事。通过我苦口婆心地劝导,小江父亲最后答应拿出1 000元作为慰问金,并表示多一分也不给。小江父亲的这一条路已被堵死,我又开始做小萍家长的工作。然而,小萍的父母坚决不让步。小萍和小江的双方家长僵持不下,我的谈判工作也停滞不前。
此后,小萍母亲还是接连不断地来找我,我别无他计,我只能与她软磨硬泡。眼看着两个月过去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小萍父母实在熬不下去,只好黯然收兵,做出妥协,一场风波才总算平息了下来。
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几年了,如今回想起来,我总觉得无地自容、羞愧难当。身为一名教师却不谙法律法规,以至于碰到这样的问题如一只无头苍蝇,束手无策。我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有依有据、有理有节地去化解纠纷,却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带着消极的态度去面对学生的校园伤害问题,从而使自己夹在学生家长中间,陷入无限尴尬的境地。为此,在学生安全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家长和学生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我呼吁老师,要更进一步熟知法律规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学生、家长和老师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也是创建和谐校园的前提。
(福建省泉州市南少林武术学校陈松信)
【回贴一】教师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应当说在学校里出现这样的突发事件谁都无法避免,可是既然事情已经出现了我们就应当妥善地解决。事件中的老师是一位很负责任的老师,在事情发生之后能够迅速采取抢救措施,之后又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在这一点上很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习。
可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她遇到了不太讲道理的家长,面对这样的家长他显得有些软弱,以至于小萍的家长能够那样“嚣张”。这位教师没有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与我们这样的时代有些不吻合。的确我们都不想把事情弄大,可是既然已经这样了,一味地妥协、忍让只能助长对方的气焰。既然,她有些不讲理,那么就应当诉诸法律。这样,做教师的就不会那样尴尬,没面子了。
应当说孩子在学校受伤,作为家长心疼并且唠叨一些话,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也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爱,可能就这么一点小伤真的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们都是父母,所以我很理解这个家长。可是事情也应当辩证地分析,毕竟人家的孩子也不是故意的,人家也已经登门道歉并且还拿出了一部分慰问金,足见人家的诚意。这时,作为受害者的家长就应当仔细想想了,同样都是孩子,如果自己的孩子把人家给撞伤了,自己会怎么样呢?也许,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就是能够换位思考,能够设身处地地替对方着想,事情也许就很好解决了。
这件事情如果出现在我身上,起初我也会像那位老师一样进行调节,如果调节行不通,我马上就会诉诸法律,请求法律给彼此一个满意的答复。毕竟老师和家长都不希望出现这样的事情,两个孩子又都是无辜的,那个撞人的孩子由于不是故意的也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一旦,让法律插手,也许小萍的家长就不会那么嚣张了。我们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家长和孩子会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我们教师为什么不能呢?教育孩子,照顾孩子是每个教师的职责,可是在我们表达爱的同时有时会受到误解,所以我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去与一些不合理的事情做斗争,那么我们才能是新时代的人民教师。因为这既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也是创建和谐校园的前提。
(青冈县德胜第2中学李艳辉)
【回贴二】 一场意外的“眼镜风波”
我非常理解前面陈老师的心情,因为我在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件。
一天上午,我走进教室正准备上课,看见初一(1)班班主任站在我班门口冲我点头,身边还有一个女孩。凭直觉,我断定有什么事。从初一(1)班班主任口中,我才知道我班两个学生由于课间相互打闹,撞到了初一(1)班的这个女孩,撞坏了她的眼镜,撞破了她的鼻梁。一听我气不打一处来,学校这一周的工作重点就是检查各班学生活动开展的情况。班会课上我就作了大力宣讲,还千叮咛万嘱咐一定不能追逐打闹。可没想到第二天就发生了这件事。
于是我叫小女孩到我班指认“肇事者”,她一下就指认出我们班的小辉和小顺。我先批评了这两名学生,并且在班级进行了半节课的训导,学生一个个大气不敢出。我也因一股愤怒之火而声嘶力竭。
中午放学时,我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小辉家长,并且要其下午到学校与女孩的家长协商解决问题。中午,我又打电话给小顺家长,没人接听,只好让小顺晚上回家和家长说。
下午放学时,我把女孩家长和小辉家长请进学校。女孩家长指着自己孩子鼻梁上的伤痕诉说着孩子的无辜。虽然女孩鼻梁上的红肿消退了许多,但看了仍让人心痛,我站在旁边随声附和着。当时我心里想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农村,一般肇事者的父母肯定要买一些水果之类的营养品以示安抚,而小辉的家长好像不谙世事,两手空空地站在旁边。我心里确实不是滋味,浑身感到不自在。
这时,女孩家长从包里拿出那副眼镜,述说自己如何花了468元,费了好长时间跑了多家眼镜店才配好。她还把配镜单据递给我。单据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配镜时间和金额。责任已经弄清,问题是如何赔偿呢?我按照处理这方面事情的经验,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试探着说:“孩子的眼镜从中折断,镜架磕破了鼻梁,你们协商看一看这事情怎么处理?”
小辉家长说:“我的孩子撞到了你的孩子,但小顺不追逐小辉,我孩子也不会撞到她。要说有责任,我家孩子负大部分责任,小顺也要负一部分责任。我只能赔一部分。”
“是你的孩子直接撞到我孩子的。我只能找你赔。”看到女孩家长面有不快之色,我忙接过话茬说:“小顺的家长,我没有及时联系上。我已经让小顺把这件事告诉他父母了。他的家长明天会来。现在你对这事的态度是什么?”
“那我要看小顺家长的态度才能决定。”小辉家长说。
女孩家长见此情景,思忖了片刻:“这样吧。我看孩子也只是皮外伤,没有大碍。你要么给我到指定眼镜店配一副眼镜,要么给我450元钱我自己去配。我的孩子看书学习不能没有眼镜。”
看到小辉家长仍然犹豫不决,我就脱口而出:“孩子没有出事是最大的幸运!这位家长这么通情达理,作为班主任老师,我很感动。小顺家长的工作我来做,如果他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替他赔偿。”话一出口,我就有点后悔。但又一想:这也算是对我治班不严的处罚吧。小辉家长听我这么一说,也不好意思了。答应先让家长自己配眼镜,愿意承担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天,两位肇事者的家长都来到了学校。当我搬出椅子给小顺妈妈坐时,没想到她说:“老师,我的孩子一点责任也没有。我和他谈什么呀!”另一位家长尴尬地站在一旁,嘟囔着:“你怎么能没有责任呢?”我按捺住心头的不快,心平气和地说:“这件事的发生,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我管教督促不到位。女孩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这是万幸。她的家长也很通情达理,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你也不必担心,怕自己承担了责任就惹火烧身。再退一步说,你的孩子牵涉到了这件事,他也有一部分责任。如果你确实拿不起这钱,我可以承担这部分费用。”
小顺妈妈听了我的话,大概心有所动,说回去和老公商量以后给我回话。小辉家长也表示,如果对方不愿意赔,他愿意在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前提下赔偿全部损失。
星期四上午,我接到了小顺家长的电话,说愿意承担150元的赔偿,并已让孩子把钱带来。中午放学时和小辉家长见面,他很爽快地付了剩余的300元。
反思心得:
1.有些学生天生好动。在课间活动中,难免互相有些碰撞。所以作为班主任就要细心,任何一点的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当意外发生时,生气怒吼,于事无补。只有冷静沉着,分析思考,才有回旋余地,才能找到处理事情的最佳方案。
2.在处理这种事情的过程中,还要坚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始终采取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方法,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并且决不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才能使事情圆满解决。
当然,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我也有不理智的地方,在班上的表现也很不妥,不应该把气撒到学生身上。对肇事学生也不能一味斥责,更不能迁怒于其他无辜的学生。所以在事情发生时不妨“冷处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中学耿昌福)
【回贴三】 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被撞倒孩子的家长的心情,一家一个孩子,别说额头被缝了针就是孩子摔了个跟头,做家长都会心疼得要命。而撞人的学生家长,他已经做到了应该做的一切,可以说是个比较通情达理的人,如果作为老师都能遇到这样的家长可以说是比较幸运的了。那么在这个事情上是谁出了问题导致这样的校园常发事件迟迟不能收场?
我认为是这个老师的态度不明朗所致。尽管在文章的最后老师也说应该借助法律手段等,其实这个事件没有那么复杂,如果借助了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事情,那么这个事情就必将要升级。校园中像踩踏、器械伤人等事件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都有发生,可以说这是校园里的常事。
事情发生了,这个老师是怎样处理的呢?联系家长、抓紧时间去医院这都是很好的。问题就出在后来这个老师把这个事情简单处理成两个家长之间的事了,这里从客观上说确实没有老师的责任,任何学校都有禁止在楼内跑跳的规定,任何老师都反复强调。可老师如果在这个时候能够很快明确下来各自的责任,如跑的孩子无论是否内急,在楼里跑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被撞的孩子是否走在一边?是否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最后如果老师敢于把责任揽过来,敢于在双方家长面前检讨自己工作上的疏忽,表示没照顾好孩子及对双方学生和家长的歉意,我想学生家长恐怕就不会觉得自己那么亏。再者碍于老师的情面,任何学生家长都可以给老师这个面子的。像文中的陈老师那样,找来家长把自己摘除到事外, 家长的情绪和怨气就无地释放。所以,上面江苏耿老师在处理一场眼镜风波时的做法,个人还是比较认同的,毕竟孩子还是要和老师朝夕相处的。
事件中的老师表面上看没有承担什么责任,而实质上,他内心恐怕已经有更多的心理责任和负担吧,而且这种内心困扰还将伴随他更长的时间。
作为老师如果从这个事件中能让双方家长认识到管教孩子方面的责任,在事件中让他们获得了一些教育孩子的启示,并成为朋友,同时让两个孩子学习到一些自我防护的常识,这样才是一个成熟的老师,才是整个事件的收获。
(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
语文工作室姜辉丽)
【回贴四】 对校园伤害的思索
针对这个案例,我认为老师的做法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首先,陈老师在第一时间把受伤的小萍送往医务室;其次,马上联系小萍的家长,并一起将小萍送到医院,处理完毕后才回到学校;第三,回校后立即调查此事,了解情况,当晚与责任人小江的父亲取得联系;第四,陈老师就两家赔偿多少钱的问题和双方家长进行磋商,最后,得到解决。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陈老师已经尽了责任和义务。但是,老师在这件事上也受了“夹板气”,对校园伤害问题估计不足,没有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去妥善处理问题,反而使自己受到了困扰。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的身上,我的做法是:
1.通知学校。如果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自己解决得了的还可以,但发生伤害或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作为教师决不能隐瞒不报,必须上报学校,让学校领导帮你去处理这样的事情,以校方为单位去合理解决此事。
2.诉诸法律。如果真出现像小萍家长的不依不饶,而小江父亲又不从的情况,只好诉诸法律,让法律还给他们一个公道。
通过这件校园伤害案,给我们教师的一个启迪。那就是:校园无小事,有事就不小。尤其现在的家长、学生、社会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动辄以法律来说话,这为以育人为本的学校、老师增加了新的课题,亟需提升学习法律法规能力,丰富这方面的知识,紧跟法律法规的脚步,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乐于学习,为创建学生、家长、学校三位一体的和谐环境、和谐校园而努力。
(双城市韩甸中学王景阳)
在以上的评论中,我们看到大多数教师都认为假如这件事无法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付诸法律,那么如果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案例中的当事人都负有什么责任呢?我们请到了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的姜勇律师来为大家做一下解释。
谁来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
首先,从小江同学方面来说,他是不小心从后面撞到小萍并致使小萍摔倒受伤,侵犯了小萍的人身权利。由于小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目的,因此从性质上界定,该行为应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小江应当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小江年龄尚小,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为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小江的父母对此责任进行承担。
其次,学校在此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对学生的在校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本案中如课间的秩序、出入路线的安排有明确规定的,学生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也是明确的,教师也尽到了相应职责,那么应当认为学校对此事件没有过错,也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建议学校,首先,完善学生在校的行为规范;其次,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及自控能力较差,因此学校及教师有必要不断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第三,教师也要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时纠正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将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