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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享受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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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费和占地安置补助费(俗称占地费)在村民中的分配权纠纷,曾经是各地农民群体上访的主要诱因。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两个重要司法解释之后,这一上访队伍迅速被分流到民事诉讼途径。

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是2001年的《人民法院对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函》(简称51号答复)和2005年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6号解释)。然而,几年过去了,抽样调查显示,尚有过半数法律工作者不知道此类案件该如何办理。

4月上旬,笔者深入湖北十堰市2个区15个村组,接触117个案例后,取开发区白浪村余新民和张湾区七里垭一组陈施果两案例成稿。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余新民、刘青林等人,3年前首开了该市村民状告村官的诉讼。

当时的表决结果是,刘青林所在的村组,19名村民代表18人不同意外来户等人参加分配,剩下的那名代表是其近亲属,只好弃权;余新民所在的村组,21名代表19人不同意,剩下1人赞成1人弃权。

村民(代表)会议后,有些组又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表决结果为压倒性的多数不同意他们分钱。这些被排除分配的村民,90多人相约去区、市政府上访;可是,反对他们分钱的村民,却去了200多人跟他们“唱对

台戏”。

因此,当年夏天,有70多户先后向该市茅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等的分配权。

半年后,该院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规,认为“只要合法居住本村且为农业户口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语)”,由于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而土地被占用后这些权利永远无法实现了,因此判决支持其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前后提起民事诉讼的,还有“半边户”(参加工作后娶农村姑娘但转来户口没有承包土地)及其子女、上门女婿(因为妻子还有哥哥或弟弟)、“赖娘家女”(由于配偶为城市户口而在结婚后没转走户口)、离婚(没被“休”回娘家的)妇女、“拖油瓶”(再婚妇女带来的孩子)等各种情况,但都依据实际居住和本村农业户口而认定其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得到判决支持。

该批案件主审法官杜昌满在审判报告中说,在我国,目前没有“个体农民”,任何农民,都是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是城镇人员或者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的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农”学界的支持。

70多户原告也有败诉的,其中郑某因为是企业破产得到职工安置补偿后回村,她只能算城市失业人员;另有一个孩子是被其生父带回河南老家并在那里上了户口、承包有土地,没有在这里实际居住,是河南那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与“用地”迷宫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6号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划分清楚了村民会议的表决权与村民个人合法财产权之间的界限。

其中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其他法规或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说,从此办理此类案件就简单明了,殊不知,还有拦路虎横在村民的面前。

其中的拦路虎之一,就是“征地”与“用地”在法律涵义上和操作层面的混淆。最先遭遇这个问题的是该市七里垭村一组的陈施果等上门女婿。

笔者接触到的陈施果等8名上门女婿,其中年龄最大的王小平61岁,最小的近30岁。

他们已经实际居住生活在该组多年,因为他们的妻子不是家里的独生女,所以结婚时若想迁入户口,须给村里交2万元,因此他们的户口就被卡着了。2004年底,他们得到村里的许诺,只要给村里交1000元,就可以入户口。于是,他们立即交钱、写申请,到2005年2月底,办妥了户口迁移。

2005年4月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向村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通知他们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他们组的近800亩土地被征用,修建了该市“浙江路”。

组里得到了82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用,2006年9月22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出了《安置补偿分配方案》,该方案排除了他们的分配权。

该方案将825万元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1995年时承包土地人数算份额,另一部分按2004年11月30日在册户口确定份额。

2007年5月22日,陈施果等人向该市张湾区法院提讼,主张平等的分配权。

同年12月底,该院却认定,该组土地于2004年11月10日被区政府登报挂牌出让,以此判决村民会议排除原告的分配权为有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而对于他们“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间”,均没有提及。

由于他们的律师不清楚“征地”与“用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庭发言时仓皇指出“区政府2004年挂牌出让为不合法”,被法官打断发言,因为“民事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审查”,弄得该律师很尴尬。

被告方律师的法律文书中,也载明区政府公告挂牌出让土地的时间为“土地征用”时间。

收到判决书后,陈施果等人对上诉连想都没想,直接爬火车进京上访。《百姓》杂志记者见到他们时,他已经嗓子嘶哑,两天没吃饭了。记者给他们买了盒饭和水,立即帮助他们请律师阅读判决书等证据资料。

律师很快看出症结,因此,帮他们写了上诉状,劝他们不要滞留北京,赶快回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上诉手续。

律师所说症结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2004年11月10日区政府登报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事实,无论是否合法,都是“用地”范畴的行为而不是“征地”范畴的行为,与“分配权纠纷”案件无关;现有的证据(《听证告知书》)已经能够证明,该案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间”是在2005年4月4日以后。因此,他们的请求应该依据“6号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依法应该是对土地先“征”后“用”,但该案件的土地是先“用”后“征”,这样,就不能以“用地”时间去推算“征地”时间,而只能依据审批时间去确定。

今年4月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8女婿告村官”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刊和闻讯赶去的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当天,审理该案的合议庭3名法官全程听审,没有当庭宣判。

一串疑问

庭审中,出庭的村委会主任没有发言,其人汪律师没有对上诉方的理由进行直接抗辩,其法庭发言却牵出了一些耐人寻味的问题。

其《上诉答辩状》中说,上诉人基本上是在2004年9区政府公告才迁移来户口的,其用意何在?真是出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还是为了土地补偿费?

汪律师法庭辩论时说,这82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已经分配完了,如果法庭判决上诉人胜诉,村里拿什么给他们?如同蛋糕一样,别人已经吃到肚子里了,谁能让他们吐出来?

他在最后陈述时说,村民会议表决的分配方案已经生效了,如果不能在诉讼中撤销该分配方案,如何可以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呢?

这3个问题,汪律师在一审时已经说过,第3个问题曾经引诱部分村民提起撤销分配方案的诉讼,前两个问题则因与本案无关而没有详细抗辩。

上诉庭审中,上诉方人指出,转户口的动机不是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第2个问题是执行层面的事,与审理无关;对第3个问题,他举例反问说,你驾驶自己的汽车撞了我,我跟你打损害赔偿官司时,需要在诉讼请求里提“撤销你对汽车的所有权”吗?这一反问,让汪律师脸色有变。

这几个没有为上诉方律师着重抗辩的问题,却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户口迁移,必须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为什么他们的户口迁移问题长期被卡着办不了,一到占地时反而松动了?除了这几个上门女婿,是否有其他人的户口也迁移进来了?

汪律师作为资深律师,难道真会不自觉地犯这种“把执行程序的事情拿到审判阶段来说”的低级错误?如果是故意的,他到底是想掩盖什么还是在提示什么?

笔者了解到的情况,让人大吃一惊:大肆虚增“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死去多年的人和公职人员却在这里分得大笔的钱;实际给付村组的土地补偿费用不足《征地合同》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挂牌的暗想操作等等问题。

当村民们向记者反映、倾诉时,相互对立的两方面村民,迅速达成了惊人的谅解,人们似乎忽然明白了汪律师的“蛋糕用意”!

(本刊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