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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才是消除乱象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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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玉溪市鹏程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鹏带上法律顾问,出现在河南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的原告席上。这些年,他已经数次将各地路政告上法庭,理由就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他的车并不在超限、超重范围内,不应被处以各种罚款。

事实上,像朱凤鹏所在的企业这样,屡屡遭遇“中国式罚款”的物流企业还有太多太多。我国有1000多万货运车辆,货运司机更多达两千万人,这个庞大的群体在交通运输动脉上,每日都在面对着“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也曾连续发文要治理公路乱象并建立执法长效机制,相关媒体也进行了聚焦报道,然而,乱象屡禁不绝,治理整顿效果不容乐观,公路“顽疾”始终未能找到“治愈”之法。

作为乱象的“受害者”,物流企业终于不再继续保持沉默,而是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朱凤鹏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就是菜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不主动争取,公正不会自己长脚跑过来。”

朱凤鹏的选择,或许也指出了遏制乱象的根本出路――法制

笔者认为,要确保公路执法公正,应以法律为依据,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无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必须依据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现实情况是:货车穿行在中国各地,就像穿行于一个个“规则各不相同”的国家,各地的执法标准五花八门。

二是执法部门必须单一并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道路主管部门一般负责立法,但执法却交由交通警察部门执行,而非像我国这样运管、路政、收费站乃至城管都可任意罚款,且各自为政、尺度不一。而且,执法人员只罚款不卸货不纠正违章,司机们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上路,但同样的事由,交警罚了,路政不认,路政罚过了,交警也不认,背离了“执法”的初衷。

三是法律问题必须由法律本身来解决。早在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法》,已然严格规范了公路监督检查行为,并在法律责任中确定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职责。但纵观《公路法》条文,并未明确处罚不当的惩罚措施。尽管也有个别执法者受到了惩处,但依据的也不是《公路法》,受罚者也只被冠上了“违规”的帽子而已。其结果就是“三乱”现象我行我素且变成了集体习惯性顽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公路“三乱”的治理确实不能再依靠行政发文三令五申了,而必须将之纳入法制的框架里,把执法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变弹性的执法纪律为刚性的法律条文。国外发达国家往往都制定了体系、内容均十分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也应尽快完善《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大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敢于以身试法者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