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我国专利法法条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我国专利法法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专利制度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该制度积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同时也会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免形成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对其进行合理的、适当的限制。全面地讲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而非仅仅是对前者。

关键词:专利法;保护;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134-02

一、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狭义的理解,知识产权保护(protection)通常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对被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使其恢复完满状态,相当于知识产权执法(enforcement)。广义的理解,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以各种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执法,还包括知识产权立法(legislation)。”[1]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类社会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仅仅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保持权利持有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就需要在创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限制。这就是说,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是对立统一的。权利限制,对于权利持有人而言是有限地压缩了权利的空间,制约了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实质上也可以视为有限地增设了权利持有人应尽的义务。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限制

权利限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相当于有限减少社会公众的义务、增加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时间限制等对知识产权的基本限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传统限制形式,而且还应该包括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利用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竞争乃至排除、限制竞争(非法垄断)等行为。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权利者权益的相关法条解析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条有很多的条文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者利益保护,将一一阐述。

(一)明确相关主体,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属

我国的专利法并不全是一部事后救济法,而有一些预先确权规定,避免权属纠纷,保护发明创造。例如主体的确定,保护范围的确定,财产权益的维护,实施细则的具体实践规定等。

1.明确专利授权主体,完善专利权利管理体系,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该条文明确告知专利授权主体,管理主体,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障措施。

2.明确专利权主体。为了更好地保护全民企业,事业单位,维护公有制,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明确非职务发明创造主体,保护真正专利权主体。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权利主体的特定,有利于公式于众,便于管理。

(二)赋予专利权人诸多权益,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鼓励发明创造

1.全面保护发明创造,给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避免权属纠纷,实现权利特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会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维护专利权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享有收益权,尊重专利权人的意思自由,促进发明创造的流转,更大地实现其社会效益,同时也满足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发明创造。

(三)事后救济途径与规范措施

专利权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属性,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我国的专利法规范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有法院救济也包含行政救济。

1.法院救济方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权利人诉权,可以充分地维权,避免权利受损而无处申讨的问题。

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事后救济给予专利权人多种救济途径,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出现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协调。

2.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会出现举证困难,为维护公平正义,给予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合理处理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摊问题。

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限制权利者权益的相关法条解析

当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相应的规定了对权利者权益限制的方面,如以下几点。

1.限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品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权利人申报权利的范围。权利范围的缩小。

品种限制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专利产品数量的限制,变相缩减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专利法成品数量的限制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在特定地区的排他性。不可避免地限制一定区域权利的行使。且明确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权利人行使权利具有期限性,限制权利的使用期限,作为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受到极大地限制。

4.专利法期限限制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专利法第六章规定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为了公益目的、公共健康、国内市场的需要而强制许可他人行驶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了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地点、范围的行驶自己的权利。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6.合理使用限制,专利产品对社会具有重大利益,且专利保护的是信息,若不限制,则会形成垄断。

专利法限制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浅析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益保护与限制的原因

1.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此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说明该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在本法中,如上文所例有很多条文是保护专利权人的。

2.但是专利制度的双重作用,积极与消极作用的并存,就意味着该法会以保护与限制并存的方式存在。林肯讲: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的首要的就是保护发明创造,还有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避免重复研究等等。这就要求该法必须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3.专利制度会容易造成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使新技术难以广泛运用;使用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附加值高,价格偏高,因此影响人们的利益。为了避免权利人对技术的垄断,需要该法规定相应的条文限制专利权人行使一部分权利。

4.法具有很多的社会价值,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法的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与正义,该法律不能称为法律,可以说是一部强权交易。没有公平与正义,就不会形成有秩序的社会。为了确保公平与正义,专利法就得限制专利权人的一部分权益。以求达到社会的秩序稳定,社会的和谐,技术信息的广泛交流。

5.专利权体现的更多的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可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出现矛盾时,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社会利益。其实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所以专利法是一部保护与限制并存的法律是有合理性的。

因此,专利法是一部保护与限制并存的法律。

参考文献:

[1]李顺德.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J].知识产权,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