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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自由谈 经济自由的前提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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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但人们对经济自由与法治、民主之间关系的认识还是非常模糊。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理想状态下的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市场主体分散决策、自愿交易,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在这一过程中不允许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就此而言市场里发生的经济活动是属于“私人领域”里的事,这也就是密尔曾经在《论自由》里阐释过的,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经济自由要求每个行为主体各自恪守自己的行为边界。

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实现。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是获得更多的财富,一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财富,一是生产更多的增量财富,其二是改变财富的最终分配。前者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家进行创新活动来获得财富,这一方面带来社会产品和有效劳务的增加,同时经济主体也获得自身的利益,即所谓既增加社会利益也增加了个体的利益,这显然应当是被鼓励的行为。后者则并不能增加国民财富,只是改变了对财富的分配比例。财富分配又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合法的财富分配,比如买卖证券套利、减免税收等行为,这些行为只要是在既定的法律法规之下进行的、且假定现行法律是“良法”,则就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增加了自己的利益;另一种是不合法的分配行为,比如、强制性地剥夺他人的财富等,这种行为对经济只有害处而毫无益处。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应该是鼓励、保护生产增量财富的行为,而坚决遏制不合法的分配,否则企业家就不会有激励来生产财富,而整个社会只会形成对强取豪夺的畸形激励。所以,市场经济是有严格的前提的,这就是不允许存在损人利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尊重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说是“产权”,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的边界就在于“不损害他人”。

既然要保障经济自由,就首先必须为“自由”划定界限,于是政府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社会里,政府在经济领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政府扮演着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制定市场规则的行为主体。市场里的行为固然是“私人”之间的行为,但并不是无政府的行为,保障经济自由的实现,必须强调政府的职能。

在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必要性时,同时更要警惕,政府其实也是一个“经济人”,事实上政府总之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政府可以占有资源、有大量的消费,甚至可以生产产品,政府也会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由于在现代社会里,政府是惟一的合法拥有强制力的机构,如果对政府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政府就会从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出发而极有“效率”地侵害国民的利益,这种现象显然是不绝于史书的。所以说,要真正保障经济自由,就要有效约束政府,让政府既能够保障适度经济自由的实现,又止步于经济自由之外,这就涉及到经济自由与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经济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引起了长期讨论的问题。有一种非常有影响但是极具误导性的说法是,民主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因为有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或地区,没有民主但经济发展得非常成功。常常被援引的例子是,香港在回归前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并没有民主,但经济非常繁荣。而很多民主国家比如菲律宾以及拉美的国家经济却非常糟糕。于是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说明,民主既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但共识性的看法是,“法治”是经济自由、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法治要求一切行动无论是个体的行动还是政府的行动都必须服从法律。杨小凯教授经常提到的典型例子是,英国经济成功的一个关键性原因就是“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确立了法治政府原则,使得政府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有效约束和民意的监督。为了保证法律是正义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必须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关来制定,而且由此产生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原则,比如尊崇天赋人权等自然权利。

法治为任何行为主体的行动边界约定了一个游戏规则,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对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的尊重,法治之下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法治保护了自由免遭他人或政府的干预和侵犯,这恰恰就是经济自由真正可实现的基本要求。但问题在于,法治有个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如何产生,谁来监督立法者和执法者?如果法律只是由最高统治者自己制定的,则如此产生的法律只可能约束人民而约束不了统治者,这不是法治的精神。法治的真精神是,一切的一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治之真正可实现需要依赖民主。民主对法治的贡献是,民主之下的立法过程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参与性,这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意基础,也只有在民主的框架下,民众才可能对立法和执法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就此而言,民主又是法治的必要条件。对民主往往有一种简单化的理解,是认为民主就只是等同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事实上民主首先强调的是人民拥有基本权利,基于民主的原则,人民可以让渡某种权利给一个机构或个体,也就是选举产生某种领导机构,如果没有基本权利先行,这种选举根本不具有实质意义。

所以民主与法治是交织在一起的,同样构成经济自由的先决条件。以香港的例子来否则民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事实上,正是因为英国在国内实行了民主政治,才使得回归前的香港法治成为可能。其间的逻辑关系是,经济自由必须以法治为前提,而法治又必须依赖于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的“市场经济”必定是“坏”的市场经济,而不是真正的经济自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一句话,无民主则无经济自由。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