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海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及措施浅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海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及措施浅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陆续制定了《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罚没财物管理日趋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改进。

一、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问题

第一,违规作价变卖罚没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地海关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共同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但有的海关却违反规定,在查扣的物品案件终结后,不按规定执行,而是私自与销售商签订协议,由销售商变卖处理;有的海关按“评估”价格销售或按低于“评估”价格销售;有的海关虽然委托拍卖行拍卖,但不拍卖公告,而是单方面直接与意向购买人交易,拍卖底价与成交价相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第二,违规拍卖罚没物品。原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规定:凡海关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但有的海关委托拍卖行违规拍卖,通过不合规的拍卖方式将走私物品合法化。这次拍卖虚构了拍卖交易过程和交易记录,实质并未进行公开拍卖。另外,有的海关还将查扣的进口走私车不经拍卖行拍卖,而是直接交由汽车销售公司或物资贸易公司销售,严重违反了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三,依法扣留应先行处置的货物变卖滞后。《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货、易腐、易失效等不易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批准可先行依法变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海关对此重视不够,业务、办案部门工作效率低,对符合先行变卖条件的货物、物品等,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予以变卖、处置,致使扣押货物长期存放,处理不及时,货物变质、过时,失去使用价值,或无法完全变现价值,造成损失。

第四,罚没物品捐赠给灾区或低保户。《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尽管执法机关有罚没权力,但没有擅自处理罚没物品的权力,包括善意的支配。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但有的海关却违反规定,擅自捐赠罚没物品。

第五,私货拍卖款滞留挤占挪用现象严重。《海关法》和《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海关依法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应在案件结束后两日内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拍卖款长期挂账,不及时上缴国库;挤占挪用拍卖款;私货拍卖款私存私用;私货拍卖款滞留拍卖机构。

第六,罚没物品管理较乱。《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海关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保管制度。但由于过去对罚没物品管理松懈,“重打击,轻管理”,基础管理较差,问题时有发生。主要有:不与仓储公司签订协议,仓储条件差;对仓库和扣留货物存放情况不掌握,物流动向监控不力;扣押货物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强化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对规范和加强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认识。依法行政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海关担负着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任务,既是监督者,又是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海关罚没财物是国家打击违法走私行为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海关威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我国海关罚没物品的管理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违规作价处理、违规拍卖、违规捐赠等问题。因此,各级海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海关罚没物品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罚没物品管理条例》。各级海关部门在如何处理罚没物品时,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难题,这不仅有管理上的难题,还存在技术处理和废物利用上的问题。尤其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如法律仅规定了要将“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但并没有明确罚没物品该如何拍卖。因为制度不完善和管理渠道不畅通,使可使用的罚没物品往往不能及时处理,从而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问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缉私罚没物品的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罚没物品管理条例》。从法律角度,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和单位罚没物品如何管理进行规范,使执法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推行公物仓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为了加强公物管理,防止公物流失,保障公物安全,使许多可重复使用的物品能够得到妥善保管和再次利用,海关系统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物仓管理办法》,建立公物管理系统,规范罚没财物处置行为。海关系统应实行实物仓、计算机虚拟仓两仓共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级海关部门需要建立一个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具有罚没权的单位都纳入该平台进行管理,每笔罚没物品逐笔登记。从罚没财物的入仓、保管到出仓,将整个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两仓对应,相互制约。实现违法案件查处权、罚没物品保管处置权和监督检查权的有机分离和制约,增强行政执法处罚结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四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各级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海关缉私物品的监管,认真做好清查工作;要将工作重点前移,从侧重事后检查逐渐转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上来;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防范风险,保证海关缉私罚没物品的规范管理。此外,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因此,各级海关部门要加大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常识以及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培训和教育,将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作为工作中的常修课和必修课,常抓不懈。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转变执法作风,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