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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几年间美国贸易救济中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涉及130多家应诉企业。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底对此案作出最终裁决,其中美克集团被裁定0.79%的倾销幅度。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倾销幅度在2%以下的即为零税率,进口时免征反倾销税。此案中,美克集团胜诉,主要得益于如下几方面因素:
预警及时
在大多数案件发生前,中国的行业和企业都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一些消息,这些都是案件即将发生的预警。重视这些预警,着手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对企业来说极为重要。
木制卧室家具案是由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10月31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讼申请的。此前中国家具协会根据美国媒体和进口商所提供的信息,在7月中旬就成立了反倾销应对办公室,并与港台及国内主要产区的省市家具协会和企业成立了应对美国反倾销委员会,为日后的反倾销调查做好了预警和应诉准备工作。
在做好“双反”调查预警工作这方面,我们可以向韩国企业学习。这些企业每年都请会计师作一些测试和评估,一旦发现存在风险,就会及时调整出口的结构和价格。韩国企业能够形成这样的习惯主要由于韩国是最早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之一,而我国仍有很多企业由于外贸经验不足,出口时缺乏风险意识,还处在简单的“拿单子”阶段,只注重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因此就更有可能遭遇此类摩擦和纠纷。
政府给力
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中,中国商务部及相关商/协会等自始至终都参与了应诉的指导工作。在美国商务部立案后,中国商务部对中国家具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高度重视,立即由新闻发言人对此发表了谈话。随后,中国商务部、中国家具协会和相关商/协会组团赴美国商务部,就此案进行了交涉。在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步裁决后,中国商务部部长就立即向美国商务部部长进行了交涉,并要求美国应正视现实,客观、公正地对待中国家具产品对美出口。由中国商务部牵头,中国家具协会和相关商/协会与美国商务部代表团再次进行了对话。
在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后,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再次发表谈话表示,方提出的所谓“损害”主要是其自身因成本、生产和经营问题无法适应国内竞争造成的,而非是中国产品造成,美方这一裁决与事实相悖,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政府部门对案情的关注,对企业应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双反”调查,特别是反补贴调查部分,其特点就是涉及面广,政府部门多,政策法规杂,同时也对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因此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要注意与政府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同时也要注意与反倾销调查应诉的协调,以及企业律师和政府部门委托律师的协调。
重要环节把握好
做好调查问卷的填写和实地核查工作,是整个应诉过程中最繁重、最辛苦、困难最大、技术性最强、精力投入最多,同时又是最关键的工作,是“双反”应诉取得胜诉的两个重大环节,这两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裁决的结果。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发给应诉企业的问卷多达1600多页,回答完这些问题就要高达数千页,这样的工作量需要在短短两个月内完成,如果企业对此准备不足,就很难在应诉中取得理想的结果。根据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应诉各个环节都紧密联系,调查都是前后相呼应的,极为复杂,费时费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好坏,会为此后的调查埋下伏笔,也会影响到此后诸如实地核查和裁决的结果。要在反倾销应诉中取胜,达到期待的结果,一是要靠企业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再就是靠律师正确指导企业使用这些数据。反倾销调查中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对所有企业都是一样的,但每个企业投入数字的不同,数据的正确和准确程度的差异,都会导致裁定结果大相径庭。
因此,企业应特别重视应诉过程中财务数据的准备和运算。如公司概况中的数据(主要体现在调查问卷的A卷部分),虽然涉及的数据不是很多,主要目的是了解应诉公司的总体情况,但很重要。因为这些数据确定了应诉的整个框架,开头填写的好坏对接下来要填写数据的衔接、能否取得好的税率,都会起到重要作用。这些数据可以确定企业能否争取到强制性应诉,获得分别单独税率的机会,甚至能否参加应诉的资格。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中,有一家企业所填写的数据自相矛盾,被视为与美国商务部不合作,在初裁时就被裁定198.08%的高税率,因而提前出局。此外,还有公司的销售数据(主要体现在调查问卷的c卷部分)和生产成本的数据(主要体现在调查问卷D卷部分),销售数据主要就是填报对美国销售价格的构成,其目的是用于剥离出口费用后的出厂净价,确定成本价格;生产成本的数据主要涉及生产被调查产品成本要素,由于在应诉中,A卷中的出口金额和C卷中的出厂价格已经确定,这部分对中国公司至关重要,企业能否胜诉或获得好的结果,这些生产要素的数据就起到关键的作用——因为美国商务部是以生产成本要素的数量数据,用替代国的价格来进行计算。对我们来讲,美国的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企业虽不合理,但非一无是处,比如印度的一些价格反而对我们还是有利的,关键是如何运用好这些替代国价格。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一般都要在终裁前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这种核查对每个企业无疑都是生与死的考验,其严格程度可能国内企业还很少体验过。但同时,实地核查对被调查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机会,借此可以向美国商务部证明自己企业的市场经济导向,不受政府控制,并且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建立在合理的成本控制基础之上的。尽管美国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但只要经过核查,证实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没有法律上的政府控制以及实际上的控制,美国商务部则可以给予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对强制性应诉给予单独分别税率。
在木制卧室家具案,美国商务部核查小组分别对该案7家强制性应诉企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核查工作。核查人员除了会检查事前发给的核查大纲中点明的几笔交易外,通常会在核查过程中随机抽取几笔其他交易,从头查到尾,从总账查到分账,从分账查到细目账再从细目账查回到总账,所查到的单据主要有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文件、与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文件、与直接劳动力和能源耗用相关的文件,以及以上这些实际经营活动的单据、文件如何记录在企业日常的财务账目上,并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一致。实地核查的结果将成为美国商务部判断倾销幅度或者是否存在倾销的决定性影响因素。
做好重大问题应对
由于美国对中国的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生产成本中的价格不被承认,成本价格的计算使用替代国价格。因此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应在回答问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成本计算中对己方不利的因素,提出有效的抗辩材料。
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中,美国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定义和范围含混不清,对中国企业应诉极为不利。应诉团队及时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交涉。从技术和法律的两个层面,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提交了将相配套的各类镜子产品从木制卧室家具中剥离出来的具体建议。最终美国商务部接受了此建议,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中处于有利地位。
其实,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已有不少,包括:在1995年美国对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联合应诉团队发现方所生产的自行车不符合“美国制造”的相关法律规定,另案反诉方,迫使方撤诉,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无损害裁定,中国企业全案胜诉;2001年美国对中国结构钢(H型钢)反倾销调查案中,美国商务部将马鞍山钢铁公司炼钢所使用氧气的成本算的很高,针对市场上生产用氧气与实验室及医用氧气在价格上的天壤之别,以马钢简单工艺所生产氧气的原材料为“免费”空气的实际情况,应诉团队指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上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美国商务部核查人员经过实地核查,接受了应诉团队所提出的主张,马鞍山钢铁公司在终裁中获得零税率,由于马鞍山钢铁公司是结构钢对美出口最大的中国企业,应诉团队这一重大举措,使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作出否决此案的终裁,中国钢铁企业获得全案胜诉;2010年美国对中国钻杆产品“双反”调查案中,宝钢产品中某个关键件是委托厂外企业配套生产的,而该企业不愿提供生产成本的详情,致使钻杆产品的成本价格可能会被大幅度提高,应诉处于困境。但应诉团队没有放弃,提出使用宝钢集团内部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主张,被美国商务部所接受,最终宝钢获得了倾销零税率。这是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以来,中国企业取得的最好结果,也是中国大型钢铁企业在美国对华“双反”调查中取得的最好结果。
找有经验的律师
企业除了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持积极态度外,由于对反倾销的理论、国外反倾销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不太了解,因而委托一家有反倾销应诉资历、在国外反倾销应诉中有丰富经验和业绩突出的专业律师尤为重要。
自1983年起至今,在美国对中国进行的近20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胜诉的甚少。为什么这么多案件,有的企业就能胜诉,而在大部分案件中大多数企业应诉的结果则不好或很不好?所聘律师的质量差异是一大原因。虽然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律师在应诉中的确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所聘律师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最终结果的不同。从已裁决的“双反”案件可以看出,有的企业就能取得零税率或较低的税率,而大多数企业所获得的税率却很高,有的还高达几百多。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有能力做好反倾销应诉业务,一些律师虽然知晓美国反倾销法律条文,但未必能够协助企业做好各个环节上的细致工作,解决应诉中的关键问题。
企业在不了解律师总体情况时,不要匆忙聘定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了解并考察律师的情况。首先,在聘请律师的问题上,少花钱多办事不现实,所以企业在应诉中聘请律师的标准,不能只以律师费用的高低而取舍,不注重律师的质量、经验、业绩和实践。其次,要选择在“双反”调查应诉中有胜诉经验,并有相当胜诉业绩,能为企业在案件中胜诉的律师。第三,在聘请律师时避免受到商业性操作的影响。这些对于企业能否胜诉或取得好的结果至关重要。
终裁后还可把握哪些机会
“双反”调查是一种杀伤力很强的贸易救济手段,企业一旦败诉将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和补贴税率。如果在“双反”调查中的应诉结果不理想,被裁定了很高的税率,企业是不是今后就无法进入国外市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就美国来说,中国企业还可以利用美国的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程序,争取自身利益。
美国的征税方法是倒征。其做法是:今年裁定的税率,针对的是被诉方去年的行为,即去年被诉方倾销并不意味着今后就一直倾销。因此,根据下一年复审结果,美方会按照多退少补的方法处理被诉方交至美国海关的押金。如果裁定倾销中止,那么押金会被全部返还。美国这种“算后账”的制度实际上是给了涉案企业一次机会,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制度。
除行政复审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新出口商审查来打开美国市场。案件裁决完后,很多企业无法再对美国出口,相对而言竞争对手减少了,此时如果可以打入美国市场,即使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仍然可以获利。例如,中国金属硅企业已经16年没有进入美国市场,某公司通过金属硅新出口商审查,最终获得了7.93%的税率,赢得了对美出口的机会。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复审程序,因为他们确实从中得到了实惠,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只要准备充分,多数情况下的第一年的新出口商复审税率是很容易打下来的,但此后每年仍要进行复审,因此企业必须有一个可持续的出口方案,唯有如此,新出口商复审才有意义。如果为了把税率降下来而在当年以较高价格出口,之后又以低价出口,那么在今后的行政复审中肯定会被再次征收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