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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改革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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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现时税制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2008年11月11日,在国务院总理的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多元。

改革内容浅析

针对企业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其中受益最普遍的几点也是增值税税制新旧变化最明显的部分:

(一)允许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额

这就是此次增值税转型地关键所在:我国增值税税收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即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这一点的实现可以说是我国增值税税负史上的一个突破。允许抵扣政策的出台,解决了问题,把企业从税收负担中解放出来,为企业减少了经营成本,也从另一方面打消了企业不敢新购设备或自建新设备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疑虑。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新购、自建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合并计人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方式已经越发的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要求,原因如下:

1 和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不符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通过企业间不断的抵扣,最终这部分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部分费用。此体现了税法中流转税的本质。

但是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不予抵扣。而且由于固定资产一旦形成,必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由企业使用并预期为其带来效益,因此这些规定资产不被计划出售,因此企业在购买时所承担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通过增长方法抵扣,即这些应该继续转化下去的增值税额被企业承担下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与我国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相矛盾的。

2 沉淀企业资金,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企业新购或自建的固定资产价值很大,往往占据着非常大的企业资金。且根据增值税税率要求,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此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在整笔新购或自建经费中,有近1/5的资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在资金上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例1]增值税计算方法是用企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以A企业117万元(含税)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即该设备的实际价款为100万元,该台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17%(税率)=17(万元),由于不能抵扣,所以该企业应该向税务部门多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固定资产形成时,企业在购买时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额将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去。如果允许抵扣,则企业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它其他的增值税税款。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的制度下,企业不能够抵扣税款,导致应该循环下去的增值税税款停留在企业里,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增值税税赋,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i7%的比例造成的大额的资金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3 企业增值税赋税过重

我国在设立增值税之初,考虑到财政原因,选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保证了财政收入,但是,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负担。由于不能抵扣税款,当企业出售资产时,不能购抵扣收到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多缴纳税负。

4 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

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例2]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二)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税率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

对于本身基础就弱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的分类型纳税的方法不仅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理解,同时税率的定位显得偏高,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难以维持。借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契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赋税压力大幅下调,其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重拾信心对抗经济危机。

(三)取消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

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结合企业案例分析影响

为了验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到底有什么程度上的帮助,现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作如下分析:

(一)软件类企业

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作为软件类科技企业,对日常的办公类固定资产如电脑、笔记本、配件、打印机等资产折旧较大,特别在成立不久,对新购固定资产的需要时非常大的,因此我们认为,选取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能够取得很好的试验效果。

1 根据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宏达公司共支出人民币247147.73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宏达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宏达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247147.73÷(1+17%)×17%=35910.35(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宏达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14208元。同时其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994.56元和426.24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14208―35910.35=21702.35(元)。最终应少缴纳21702.35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所以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由于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不涉及减少本年度所得税和增加收入问题。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帮助明显。在本例中,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没有盈利,因此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同时业务量也较少,但是按旧的规定仍然需要缴纳14208元。但是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宏达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税款,而且还可以凭借本年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来年的增值税额,为以后年度扭亏为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家电类企业

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核心产品是直流永磁微电机,中方是北京山峰电器有限公司,日方是岳太工业株式会社。

1 根据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岳电器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2),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山岳电器有限公司共支出人民币77386.47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山岳电器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山岳电器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一77386.47÷(1+17%)×17%=11244.19(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山岳电器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见表2),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88267.36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88267.36-11244.19=77023.17(元)。最终应缴纳77023.17元

4 假若应用新的所得税税收体制,山岳电器公司本年盈利,且由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于税前抵扣,因此抵减应缴所得税。

通过实验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若实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所面临的增值税赋税压力大幅下降,同时盈利也有所。在本例中,山岳电器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利润得到提高。但我们也可发现,山岳电器公司利润的提高并不明显这说明在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起到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评价和预测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众多企业来说,绝对是个福音。因为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使得企业的投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了17%,其产品成本也相应减低,增强了产品竞争力。此项税收政策的实行,必将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从而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