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协调制度》中对高强力纱注释的局限性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协调制度》中对高强力纱注释的局限性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强力纱是有别于普通纱线的一类高附加值纱线,多由高模量和强力、受热后强力损失小的化纤长丝的单丝复合而成。其主要应用于产业用纺织品领域,如吊装带、输送带、汽车安全带、轮胎帘子布、土工格栅、特斯林布、缆绳、工业缝纫线及橡胶管等产品中。

我国现行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2007年版)及《协调制度注释》的基础上编写完成的,其是由 8 位数品目构成的结构性目录。目前,全球已有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协调制度公约》,并以《协调制度》(简称HS)为基础编排本国的《进出口税则》。HS作为我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政策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HS编码的确定,HS的类注、章注和税目条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HS海关编码对高强力纱表述的局限性

目前,HS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类注六对高强力纱做了以下的分类和表述。其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表 1 中标准的纱线。

由表 1 不难发现,HS对高强力纱的表述,是对纱线断裂强度的范围和纱线纤维的种类加以限定。这种表述方法,在当初制定这条规则时,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用性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具有高模、高强性能的新型化学纤维的问世,对“高强力纱”的这种界定,显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聚四氟乙烯(PTFE)纤维,俗称氟纶,是以PTFE为原料,经纺丝或制成薄膜再切割后原纤化而制得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强度约为 17 ~ 18 cN/dtex。如用此种纤维长丝纺成单纱,在同等工艺条件下与聚酯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相比,其断裂强度丝毫不逊于后者。但根据HS的编码表述,氟纶纱显然不是高强力纱,这与商品的实际性能和价值产生了矛盾。同样,继碳纤维、芳纶(属其他聚酰胺纤维)之后的第 3 代高性能纤维,即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也遭遇了同样的矛盾。目前,这类纤维的生产技术还集中于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手里,我国对此类纤维及其制品的进口具有一定的依赖度。

2高强力纱的国际贸易争端

我国纺织品服装行业的出口企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发展中,必然会遭遇来自发达经济体和不发达经济体的各种类型的贸易限制手段。

2009年9月,欧盟发起了针对中国大陆、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聚酯高强力纱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中国大陆企业 40 家,涉案金额逾 1 亿美元。在本案中,11 家中国出口商提交了应诉信息,欧盟选取了 3 家进行实地核查,初裁的结果是对涉案的 11 家中国出口企业采取普遍反倾销税 9.3%,其中只有 1 家企业未被征收反倾销关税。

图 1、图 2 分别给出了2004 ― 2008年度我国高强力纱出口和进口状况的走势,从图 1 和图 2 可看出,近几年我国的高强力纱进出口呈现增长态势,进口金额与出口相比虽有一定的距离,但其增长速度明显要大于出口。这说明了我国不仅是高强力纱的出口大国,同时部分纤维制的高强力纱也依赖于进口。继而会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思考,如我国要对欧盟出口的同类高强力纱实施反制裁,如何把握制裁力度,将会给双方带来何种影响?

我国尼龙高强力纱和涤纶高强力纱的出口金额较大且逐年上升。我国尼龙高强力纱和涤纶高强力纱的进口金额较大,粘纤高强力纱的进口总量虽然相对较小,但呈逐年递增趋势,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总金额又回落到了2006年的水平(表 2)。

针对由聚酯纤维纺制的长丝纱线,HS第11类注释六给出了很明确的判断依据。但是如果欧盟某家机构制裁目录内的企业出口的产品是以高模高强聚氯乙烯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根据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六判断,其应不属于HS项下的高强力纱,由此依据而来的反倾销的制裁效果和力度也将大打折扣。

所以,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和报关时,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等环节时,如何利用好HS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对HS中高强力纱注释的修改建议

在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不断之时,企业在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应该详细了解相关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对相关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有更多的认识,提高企业自身对国际规则的运用和对国际市场变化认识及迅速做出反应的能力。

HS对“高强力纱”的判断采用了纤维类别的限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缺乏可持续性。特别是随着化学纤维加工技术的高速发展,这种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在给企业通报关造成麻烦的同时,也阻碍了贸易开展的便利化。为此,建议有必要对HS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六“高强力纱”的表述作如下修改:“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或类似高强高模纤维纺制的单纱 60 cN/tex;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或类似高强高模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3 cN/tex;粘胶纤维制成的或类似高强高模人造纤维纺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27 cN/tex。”与此同时,为了和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修改后的类注六相对应,有必要对HS第54章5402.20和5403.10品目做如下修改:“聚酯或其他合成纤维高强力纱,粘胶纤维或其他人造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

4结语

高强力纱由于其特殊性能,被广泛用于产业用纺织品中。我国是高强力纱的出口大国,同时也是进口大国;高强力纱的生产技术要求高,产品具有高附加值,在一方面造成了贸易摩擦不断。其中,HS对高强力纱的注释,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已经不符合商品特征,不利于企业之间贸易的开展。

HS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制定的基础,HS的类注、章注及税目条文在进出口环节对于商品的HS编码确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这些规则的制定在技术环节具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已跟不上时展和商品加工技术的进步,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已对商品的正常进出口及各国税收政策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因此,为了体现法律文本的权威,有必要对这些与商品实际加工不相符合的规则进行修改,以适应贸易的便利化开展。HS高强力纱注释的修改即有顺应贸易发展的必要性,同时在操作方面又具有一定的技术可行性。

参考文献(略)